二、本书的定位和研究对象

虽然本人才疏学浅,但是仍不揣冒昧,斗胆将本书定位于研究层面,以期力避教材式的弊病。既然定位于研究层面,那就必须在采纳百家之长的基础上,力求形成自己的哪怕很不成熟的观点。

以往关于逻辑学导论、法律逻辑学方面的教材很多,但是专著甚少;对于侦查思维方面进行研究的论文和教材也有不少,但是关于侦查思维的专著也不是很多;至于对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进行研究的则更是少见;而且,这些成果很少从学理的角度对侦查思维中的侦查推理进行深入的探究,难以让人知其所以然。

质言之,这种局面对于笔者而言,不啻一把“双刃剑”:一半是机遇,意味着大有可为;一半是挑战,因为没有太多的前人肩膀让你踩。事实上,笔者在构思乃至执笔过程中,确实因资料之匮乏而数度逡巡不前,犹豫不进。

但是既然已经定位于研究,那就必须强调学术性。为此,笔者梳理了一些相关的理论、观点,结合自身在公安机关挂职锻炼的经历,进行了一些可能还是不太成熟的思考。考虑到侦查工作的实际,笔者同时也兼顾了实用性。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问题是:何谓“方法”?当一个人基于某种原因而想完成一项任务或者从事一件工作时,他或她会进行三个方面的思考:第一,这样做的目的和要达到的目标;第二,哪些东西可以作为前提条件和辅助手段供其使用;第三,从前提到目标的路径选择。第三个方面即从前提到目标的路径选择就是“方法”。各门不同学科,甚至同一学科从不同视角对“方法”进行了不同的界定,使得“方法”至今没有获得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定义。在考察方法的各种含义和多重特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方法是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和方式(包括原则、途径、方向、视角、策略甚至程序、步骤等)。原则是若干方法的概括性的简洁表述,方法的运用离不开辅助手段。方法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又是发展变化的、多元的,应该与时俱进。

关于方法的分类也很复杂。笔者从侦查工作的实际出发,把侦查工作中的方法分为思维方法、操作方法和表达方法。根据是否运用或者包含推理,思维方法又可以分为推理方法和非推理方法。由于推理方法在侦查思维中起着至关重要的甚至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笔者主要探究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

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作为方法,必然包括原则、程序和规则等内容。本书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思路在布局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