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执行前沿与热点问题
- 乔宇
- 2197字
- 2022-08-02 12:09:49
一、移送立案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如果生效裁判确定的涉财产部分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执行,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根据《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7条第1款,刑事审判部门就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二审刑事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刑事案件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也是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移送执行的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中的涉财产部分,应当属于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内容。换言之,生效刑事裁判中的涉财产部分应当属于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且有强制执行的必要。如果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义务人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如被告人在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前主动足额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无须强制执行。或者根据相关规定,生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行的,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处理的范围。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第367条,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范围,应根据《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1条确定。
(三)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主动移送立案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在程序启动方式上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不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启动方式为依职权主动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有观点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应根据执行内容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启动方式:对于需要退赔被害人的案件,应依当事人申请启动退赔程序;对于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赃款赃物上缴国库等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移送执行。相反观点认为,列入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范围的内容,应当一律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行程序。鉴于我国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刑事财产执行规定》仍然沿袭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立案执行的模式,未采用依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启动方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强制执行,不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为必要条件,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人民法院都应当依职权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四)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
符合《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1条规定的执行事项,且需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执行的案件,刑事审判部门应在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移送审查立案。《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7条并未规定刑事审判部门将案件移送立案部门的期限,而是采用“及时移送”的表述。在《刑事财产执行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法院建议规定三十日或更长的时间作为案件移送期限。考虑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既涉及财产刑,又涉及退赔被害人和赃款赃物的追缴等事项,《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7条最终没有对移送立案部门的具体期限作出规定,仅作了“及时移送”的原则性要求。
关于罚金刑的移送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等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据此,罚金的强制执行需要满足判决指定期限届满,罪犯仍未足额缴纳这一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1条,“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2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刑事裁判生效后,判决指定的罚金履行期限通常并未届满,此时强制执行罚金的条件尚未成就,人民法院强制罪犯缴纳罚金无法律依据。只有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这一点在罚金刑移送执行过程中应予注意。
关于没收财产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第3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