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立案及移送执行机构

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事项符合《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1条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在7日内登记立案,正式立案后应将案件及时移送执行机构办理。

(一)立案审查的实质要件

根据《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7条规定,立案审查的实质要件主要是移送执行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予执行的范围。根据《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1条的规定,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都属于移送执行的范围。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明确性、具体性,是否也应纳入立案审查的范围问题,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仅是《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6条的明确要求,更是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实质要件。如果裁判内容不能做到明确、具体,案件即使能够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机构对如何具体操作也很难把握。没有明确、具体执行内容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实质要件。实践中,很多法院的执行机构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案件是不予接收的。而涉财产部分裁判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是目前很多刑事裁判的通病,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有赖于刑事审判程序。

(二)立案审查的形式要件

立案审查的形式要件,主要是移送执行的材料是否齐全。根据《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7条,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移送执行表》、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其他相关材料。立案审查阶段的形式审查主要应审查《移送执行表》的填写是否规范、所载信息是否齐全,生效的诉讼法律文书是否提交,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众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案件是否附有清单,其他与强制执行相关的重要案件材料是否齐全等方面。如果移送的案件材料不齐全的,立案部门应通知移送的刑事审判部门补充,经补充后,如果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予登记立案。

(三)立案审查期限

《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7条规定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的期限为七日,该期限与《执行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执行立案审查期限一致。但与民事执行立案审查不同的是,《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7条只规定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未规定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时,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执行的实质要件,立案部门应将案件退回移送的刑事审判部门。如果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执行的形式要件,如《移送执行表》的填写不符合要求、遗漏与案件执行有关的重要材料等,立案部门应通知刑事审判部门补充材料,并根据补充材料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刑事审判部门补充材料的期间,应从7日的审查期限中扣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据此,7日的审查期限应从立案部门收到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材料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期间开始的那一天不计算在7日以内。审查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四)登记立案后及时移送执行机构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事项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登记立案、确定案号,并在立案后将案件移送执行机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