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先予执行实质是在法院生效裁判确定前,实现原告的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其逻辑前提是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很大,申请人的请求在未来的生效裁判中会得到支持,先予执行的内容与未来生效裁判的内容基本一致。因此,先予执行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到生效裁判作出前,就可以基本判断哪一方该享有权利,哪一方应当履行义务。例如,双方对于母子关系没有争议,被告未尽赡养义务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的事实也是明确的,即属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果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争议,被申请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不明确,或者双方存在对待给付的问题时,被申请人主张抗辩权等,这些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人民法院不宜轻易裁定先予执行。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该项条件是对先予执行紧迫性、必要性的要求,即先予执行应满足申请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对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的生活无法维持,或者其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继续。例如,申请人年老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如果不先予执行,其生活必然面临严重困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无故拖欠,造成劳动者无法维持本人及家人日常生活;企业遭受火灾损失后,急需保险理赔费用于购买原料、恢复生产,如不先予执行,企业可能陷入停产、无法继续经营的境地;等等。

(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裁定先予执行,客观上要以被申请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前提。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即使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也没有实际意义,还可能给被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基础上裁定先予执行,也是充分考虑了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防止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所谓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是指被申请人实际上具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申请人实体权利请求的能力。

(四)当事人提出申请

先予执行属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才能做出的行为,应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裁定对债务人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