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的案件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可依法裁定不予执行。需要说明的是,《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申请不予执行的制度,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实质上已经超越了《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内容。对于国内仲裁裁决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

(一)人民法院依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也是仲裁管辖的依据,因此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在落实为书面仲裁协议前尚不能作为正式的仲裁协议对待。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已成为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事前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对争议就没有管辖权,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法律效力,当然不能执行。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8条,“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机构只能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则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属于仲裁机构越权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仲裁事项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是指裁决事项被法律明确排除在仲裁权限之外,换言之,这些仲裁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根据《仲裁法》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3条,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四类情形,均属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作为仲裁机构内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的组织,其组成如违反法律规定,对仲裁结果公正性产生的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就是通过影响仲裁庭的组成来达到左右仲裁结果的目的。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选定或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能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如果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仲裁程序的缺陷构成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程序缺陷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对于一些无害的错误或瑕疵,法院也不能据此就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程序的瑕疵只有达到足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时,人民法院才可以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4条,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以及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应当认定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上述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该批复。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该项内容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所调整的内容,与《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规定相同。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不予执行审查条件的修改,均涉及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问题。证据是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供真实的证据。如果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必定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裁决,影响仲裁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此,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5条,相关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且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并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应认定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需要说明的是,仲裁裁决的内容可能有多项,所依据的证据也可能各不相同。如果只有部分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应对该伪造的证据所涉及的部分内容裁定不予执行,与该证据无关的其他内容应依法执行。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该项内容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涉及的内容,与《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相同。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的仲裁裁决,可能采取隐瞒对对方有利、对自己不利且不为他人掌握的证据,从而影响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当事人隐瞒证据的行为,应当达到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程度,如果只是隐瞒无关紧要的证据,不足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造成实际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最后认定结论的重要或者关键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与案件主要事实或争议的焦点有密切联系,直接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6条,相关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的情形,应认定为“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当事人隐瞒证据的行为,可以做广义理解,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也可以包括在《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5)项规定范围内。另外,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6条第2款,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8条、《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6)项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依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设立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制度,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开辟了权利救济途径。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9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1)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2)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30日内提出。《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8条规定,案外人根据第9条上述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2)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3)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4)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认定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规定,赋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本身就是一项难以界定的问题。到底哪些事项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还需要在实务中逐步总结。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