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再审案件中债务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问题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处理结果,将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产生相应影响,需要根据再审裁判结果的不同情况,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具体分述如下。

(一)驳回再审申请、再审维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原生效法律文书部分判项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效力不受影响,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仍自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例如,甲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支付30万元,债务人不服,向乙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乙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于×年8月6日生效,债务人不服,向丙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丙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债务人再审申请。在此期间债务人一直未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债务。本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也是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经过十天,从第十一天,即同年8月17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间届满之日(8月16日)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内。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中止执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3条的规定处理。例如,甲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支付30万元,债务人不服,向乙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乙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于×年7月2日生效,债务人不服,向丙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丙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1)指令乙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乙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在此期间债务人一直未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债务。本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也是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经过十天,从第十一天,即同年7月13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间届满之日(7月12日)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内。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系由债务人申请引起的,根据《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3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维持了部分判项的,该维持部分判项确定义务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原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原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根据《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3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经再审审理维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维持部分判项的,系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效力或相关判项效力的肯定。原法律文书属于已经生效的文书,再审维持的判项属于已经生效的判项,在没有其他裁判文书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或者再审予以维持的相关判项要求履行债务,并计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符合《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3条规定的扣除计算期间情形的,在规定期间内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需要说明的是,本部分所述再审维持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原生效判决的部分判项,而非维持法律效力已经被否定的法律文书或其判项。关于再审撤销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维持被二审否定的一审判决,或维持被二审否定的一审判决部分判项的情形,将在下文详述。

(二)再审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原生效法律文书部分判项

再审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或驳回债权人起诉的,则表明被执行人的债务自始不存在,原执行案件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应计算,符合执行回转条件的,按《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6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使该文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并且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起诉不予支持的,此时要求债务人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础不复存在,故不应对债务人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果原被执行人已经向原申请执行人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债务的,可以依法申请执行回转,并根据《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6条的规定,要求原申请执行人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再审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部分判项的,被撤销部分判项确定义务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予计算。

(三)再审重新作出判决或判项、变更判项

再审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重新作出判决,或撤销部分判项重新作出判项的,应当按照再审判决重新确定的给付内容和履行期间,结合债务人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债务人是否还需要履行给付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迟延履行。再审判决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判项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判项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应考虑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的情况,确定债务人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以及是否构成迟延履行。

再审重新作出判决或判项、变更判项的,在再审判决生效前,这些判决或判项内容并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债务人没有履行这些判项的义务,随着再审判决的生效,这些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才被赋予强制履行的效力。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判项,因被再审判决撤销、变更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只能根据再审判决重新作出的判项或变更后的判项履行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按照再审判决重新确定的给付内容和履行期间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从再审判决或相关判项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再审判决或相关判项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如,甲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支付50万元,债务人不服,向乙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乙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债务人不服,向丙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丙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一、本案由丙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丙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判令债务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债权人支付30万元。再审判决于×年11月15日生效。再审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一直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义务。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从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经过十天,从第十一天,即同年11月26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间届满之日(11月25日)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内。

再审重新作出判决或变更原判项后,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既可能超过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可能较原生效法律文书有所减少。对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讨论。

1.再审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超过原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应根据再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超过该履行期间未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应根据《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3条的规定,自再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已经履行的部分,从计算基数中作相应扣减;再审判决未确定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已经履行的部分,从计算基数中作相应扣减。

2.再审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少于原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尚未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或已经履行的数额尚不足再审判决确定的数额,则债务人应根据再审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和履行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构成迟延履行,自再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从计算基数中作相应扣减;再审判决未确定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已经履行的部分,从计算基数中作相应扣减;若债务人已经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或已经履行的数额超过再审判决确定的数额,则将涉及执行回转的问题。

(四)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被二审否定的一审判决或维持被二审否定的一审部分判项

二审如果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裁判的,再审判决生效前,对债务人来说,其履行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期间是由二审判决确定的,并非依据一审判决。再审判决如果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判决的效力被否定,一审判决由于再审判决的生效才成为有效判决,其法律效力源于再审的生效。换言之,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由再审判决的生效时间确定,再审判决生效时间即为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因此应根据再审判决生效时间,结合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内容和履行期间,计算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审判决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同理,再审维持被二审否定的一审部分判项的,也应根据再审判决生效时间,结合一审判决被维持的判项内容及履行期间,计算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相关判项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如,甲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支付50万元,债务人不服,向乙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乙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不服,向丙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丙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1)本案由丙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丙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再审判决于×年10月21日生效。再审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一直未按判决要求履行债务,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从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经过十天,从第十一天,即同年11月1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间届满之日(10月31日)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