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学评论:第19卷(2019年第2期)
- 史际春主编
- 11209字
- 2022-08-02 12:08:51
卷首语
转换视角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姚海放[1]
庚子鼠年春节,我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宅居家中,颇为关心三个事项:第一,疫情走势及防控。每天从官方媒体和自媒体上接收大量关于疫情的信息及评论,但个人于此方面事务并非专业,仅属关心但缺乏专业评判能力。第二,何时开学开课。预测会采用网络授课的方式,则需要做好相应软硬件的充分准备。第三,复工复产。既因为北京这样的超大型城市人员流动情况复杂,担心过早复工复产会带来疫情防控的困难,又矛盾于疫情对整体经济的影响以及对中小微企业主的重压而盼望尽快复工复产。
此次战疫,诸位也必定有各种分析和看法。相较而言,当下涉及的主要问题大致在一般法治、宪法行政法以及应急法治范围内,与经济法相关的民生、财税、金融等法律问题仍未摆在最突出的位置上。不过,伴随着疫情逐步消退,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也会逐渐摆上议事日程,疫情过后经济社会恢复正常秩序也是必然。这其中,事关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一项话题,即民营企业保护的问题,仍值得关注。尽管本文是在疫情期间撰写,但并非缘起于疫情之下中小企业的巨大困境,而主要是思虑一段时期以来及今后我国民营企业法治或权益保护中的若干问题。讨论中兼或涉及疫情下民营企业帮扶措施等,但仍以常态经济社会秩序为基本前提。
保护民营企业的话题,部分缘起于2018年9月的一篇网络文章。该文提出“私营企业离场论”,引起官商学各界的全面驳斥和批判。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充分肯定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2]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力度,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依法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发布两批13个典型案例,传递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稳定社会预期”。[3]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4]在为此次快速且共识性地采取保护措施的做法点赞之余,仍有必要反思一个问题:据作者的有限记忆,这些年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话题不时兴起,但仍不时有在认识上、实践中歧视非公经济、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甚至对民营企业家滥用法律制裁的问题存在。例如,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批私营企业因挂靠而成为“红帽子企业”,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摘帽”过程中,引起对企业性质和企业家人身财产保护等话题的关注。[5]2013年,“太子奶”创始人李纯途从看守所出来后直言:“我目睹许多中国民营企业家把企业一做大便被抓,上市几乎等于进牢狱。”[6]而民营企业发展实践中所面临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现象,更是各界时常谈起的话题。因此,我们需要考虑,为什么法律和政策上倡导平等保护公有和非公经济,落实到实践中却会走形?如何进行相应的改进?
一、民营企业保护话题的视角转换
谈及民营企业,观念上往往将其等同于“中小微企业”或与公有制企业相对的弱势方,但如此笼统的认识并不利于分析问题。
与民营企业较接近的概念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与公有制企业概念相对,是指非公有的经济成分占据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投资人可能是我国公民、非公有企业或经济组织,或者是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非公有制企业相对,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此外,还存在上述各所有制类型企业的联合即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公司。因此,以所有制为标准对企业分类,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简单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公有或非公企业代表的二分法,并以此凸显民营企业的弱势地位,有可能与公有和非公有企业的现实情况不完全相符。事实上,同属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在一段时期内享受超国民待遇,使其拥有较一般国有企业更为优越的地位。
另一分类以企业规模为标准,依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
上述按照所有制和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分类,在民营企业保护研究中可能造成似是而非的错觉。如上所述,不少人会认为,国有企业受各种政策照顾,外资企业甚至享有一定程度的超国民待遇,而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相对较弱。但这种认识不仅是根据过往经验的推断,不代表当前和今后的发展方向,而且是相对笼统的,未能结合个别企业实际进行判别。近年来,我国在内外资平等待遇方面付诸了许多努力,如在合同、所得税、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立法上逐渐并轨:2020年开始实施《外商投资法》消弭内外资企业的制度差异;以《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为主体的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规制也是中性的,并未给予国有企业特殊的地位;而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群体,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包括“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促进措施,不可谓不全面。在政策层面,基于《反垄断法》实施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建立,以及各地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的落实,明显基于所有制而区分国有或民营企业的政策被确认违法。
事实上,国有和民营企业都分布有大中小微型企业,通常国有企业相对规模较大,民营企业以中小微企业更为常见,但也非必然。将民营企业简单等同于中小微企业的分析方法,其精确性存在一定的误差,将导致对问题分析的笼统。有必要将民营企业进一步细化或者类型化,以便更好地接近问题的本质。可能的方法是参考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研究成果,引入“政治关联”概念来分析企业行为。政治关联指企业与政府部门或拥有政治权力的个人之间形成的较为特殊的政企关系,表现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CEO、董事)及大股东有在政府部门任职经历,通过公益事业及人际关系网络建立起与政府的密切联系等,但是因政府参股而形成的关系不属于此范畴。[7]政治关联的表现既可以是较为正式的关联,如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政府背景的人员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职务,从而建立与政府较为密切的关系;也可以表现为非正式的关联,如通过加强与特定政府人员的人际关系,或者通过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等扩大声誉资本进而获得政府好感。有学者根据企业家与现有政治体系的关联渠道、关联紧密程度、关联建立难易而将政治关联类型分为三类:非正式的政治关联,是企业家通过社会关系与政府官员保持惯常联系而形成的关联;半正式的政治关联,是企业主通过加入跟政府关系比较密切的工商联、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半官方组织而形成的政治关联形式;正式的政治关联,是企业家成为执政党的党派成员,承担执政党的领导职务,或直接成为政府部门的官员和政治决策机构的代表等形成的关联。[8]
“政治关联”概念的引入,提供了近距离观察民营企业的一种视角,有助于全面认识企业地位。正是基于建立政治关联渠道的多样、关联程度相对较高等原因,国有企业拥有了较高的地位,这是政治关联概念对企业地位解释的有力之处。同时也需要看到,在解释民营企业地位方面,上述社会学研究将政治关联关系限定于企业家层面,则缩小了政治关联的考察范围,进而可能影响该概念对民营企业社会地位解释的有效性。一方面,是企业家为寻求建立与政府的正式或非正式关系,谋求政治关联以获得更好的保护或照顾;另一方面,是政府基于业绩需求,或者政府官员基于考核升迁压力,积极与企业建立联系,为企业提供服务。于后一方面,按照媒体报道和作者观察,企业是否为本地税收、就业和产业发展等有较大贡献,成为主要的区分标准。尽管有不少对官员晋升的GDP锦标赛模式的研究,但事实上,是否能通过招商引来重大项目、企业是否为纳税大户,是否为本地财政作出贡献、是否有足够的工作岗位容纳众多就业需求、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产业发展规划而能成为明星企业、是否上市等,进而包括是否能够形成配套的产业供应链条、是否有助于打造本地产业特色名片和国内外知名度等因素,都是地方政府区别不同企业进而采取不同对待的标准。这些标准中,是否为国企或民企可能有影响,但绝不是最重要的。由此,可以尝试根据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而将其区分为以下类型:(1)高政治资源企业,即企业获得所在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能够主动为其提供优质的政府公共服务。例如,浙江省政府与阿里巴巴集团多次召开战略合作会议,体现了政企之间密切合作关系。高政治资源企业甚至可能游说政府动用公权力不恰当地为其“保驾护航”,应当引起警惕。例如,2018年鸿茅药酒事件中,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警方跨省抓捕广州医生谭秦东引起公众关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介入下,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最终双方和解并由凉城县公安局撤案。鸿茅药酒是当地纳税大户,2016年凉城县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4.08亿元,2017年鸿茅药业上缴税收达3.5亿元;[9]解决当地百姓就业;还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品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2)中政治资源企业,即企业与当地政府关系良好,在经营中或多或少受到地方政府关照,甚至在出现问题时能与当地政府有效沟通,共同致力于问题的解决。(3)低政治资源企业及无政治资源企业,即企业并无可靠的政府关系,甚至在经营中可能遭遇执法严苛或故意刁难。
保护民营企业的话语路径不仅局限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的比较,也同样存在于高中低政治资源的民企之间。问题的本质不仅局限在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更是政府、各类经济主体如何平等对待各个与政府具有不同程度联系的企业的问题。在强调平等对待之时,要求消除所有制区别、消除“政治关联”差别,规则面前各类主体平等。例如,在企业经营中政府命令或要求的朝令夕改是最让企业无所适从的,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常常能通过关联渠道与政府沟通意见而缓解政令频繁变动对企业的影响,而不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只能随时遵守政令而承担变化的成本,这就形成了企业间的不公平。当然,抽象地强调平等对待还要求允许因具体差异所引起的合理区别,这也符合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例如,民营企业发展中时常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如果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为国企或民企的企业性质不同,或者是基于放贷给国有企业所形成的呆坏账在责任承担方面可能较轻的理由,而歧视或者拒绝向民营企业放贷,这是不应当的。但部分民营企业因开办时间、资产财务状况、信用程度等方面原因致使商业银行不愿向其放贷,则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判断,难以认为是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如果强令要求形式平等,反而可能造成金融风险。
二、优化民营企业治理也是民营企业保护的题中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当前,我国民营经济遇到的困难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一部分民营企业经营比较粗放,热衷于铺摊子、上规模,负债过高,在环保、社保、质量、安全、信用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稳健甚至不合规合法的问题,在加强监管执法的背景下必然会面临很大压力。”[10]民营企业保护或平等对待民营企业的问题,一方面,固然需要改观外界对民营企业的整体看法;而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优化企业治理,也显得非常重要。
传统上认为民营企业的合法合规意识较弱,较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究其原因包括:第一,民营企业出于成本考虑而淡化合法合规管理。例如,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民营企业更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违法所得收益和所受处罚的成本效益比较可以解释企业的动机。同时,企业经营在效率思维主导下,合法合规往往被认为是经营资源的消耗,最起码在企业发展早期不受重视;实践中,民营企业主往往将法律仅视为产生纠纷后聘用律师解决问题的成本,而不重视事前的合法合规操作。第二,民营企业的治理机制不完善。与公有制企业不同,民营企业违法行为的收益直接归属于企业主,因而其更具违法动机。同时,民营企业家族化经营、家长制作风等特点,既有易于团结团队、提升经营效率的优势,又有可能因缺乏权力制衡而导致难以阻止违法行为的弊端。第三,事实上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决定其难以组建优质的内控合规部门。民营企业主要招募优秀的合规人才需要花费更大的成本,而所招募人才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相当程度上也取决于其是否真正获得民营企业主的支持。相对而言,民营企业主高度重视企业合规并能招揽优秀人才进行合规管理的可能性较低。
上述原因导致民营企业更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结果,并使其社会信誉度相对较低,进而对融资、人才招揽、项目获取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这也是社会现实。近年来,部分民营企业的合法合规状况逐渐得到改善,表现为:第一,头部民营企业因上市或成为行业标杆等原因,日益重视合法合规经营。这些民营企业或因监管驱动,或因衡量守法成本收益,已经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合法合规经营的治理理念。第二,互联网公司因业务创新等需要较为重视法律。无论是阿里巴巴成立之初就引入蔡崇信对公司进行规范化运作,还是因“3Q大战”等事件推动使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大力加强法律和合规部门建设,互联网企业相对传统民营企业在法律合规方面的努力更为显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互联网企业基于发展需要而在知识产权、数据保护、竞争法治、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诸多领域越来越注重合法合规,并且对相应的法治领域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第三,由于互联网等技术发展引发信息传播更为便捷高效,民营企业家也能通过各种媒体获取法律、政策、案例等信息,对其规范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上述变化是部分行业和民营企业中正在发生的,而强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打铁还需自身硬”,还是需要强调依靠制度建设使民营企业充分认识到治理与合规的重要性,而不仅仅依托外部压力或民营企业家的自觉。企业合规不仅是金融机构、央企、涉外企业的专属,更是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11]为此,需要按照法律设计在民营企业中落实相应的制度安排。以公司制度为例,首先,需要使参与治理与合规建设的部门各司其职,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定机构,以及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工会乃至法定代表人等机构也均需明确其职责,切忌在民企中混为一谈,缺乏有效的分工。其次,需要在各自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和衔接工作。尽管参与公司治理和合规的机构或部门各司其职,但其都是公司内部机构,更应在相互协作基础上开展工作的衔接协调。企业中的党委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内控合规或审计部门等都涉及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不仅应区分监督对象、监督环节和监督重点,也应当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最后,做到有效制衡。尽管民营企业存在一定的家长制或家族企业的风格特点,但其管理体制转型,即“由家长集权式的人治体制向现代企业治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转变”[12]将是必然。
在此,还需强调一点,企业治理与合规是要求按照符合理性逻辑的法律规则进行管理控制,而不是通过欺诈、游说政府或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获得合规。现实中,民营企业为获得生存发展空间或牟取更多利益,骗取政府补贴、游说政府降低监管标准、虚假宣传迷惑消费者等行为,终究不是企业长久发展之计。特别是在新经济条件下,借助概念包装“创新”商业模式、外部投资疯狂烧钱炒作概念等行为,在潮水退去之后的“一身烂泥”终究会显露无疑。因此,对民营企业发展而言,踏实经营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外界不得歧视而应公平对待民营企业,“打铁还需自身硬”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民营企业家的保护
保护民营企业还有一项重要的话题,即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的问题。基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紧密关系,这实际上是个“一体两面”的问题。实践中,对民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制裁,往往同时包括了对企业主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颇受关注的是对企业家追究刑事责任的领域,“从二审或再审对这些案例予以改判或部分改判的事实可见,刑法的适用有些操之过急”,因此“刑法的适用就像我们行至红绿灯路口,需要一慢二看三通过,切忌贸然行事,切忌与行政法和民法抢道”。[13]
除强调刑法谦抑性和谨慎适用刑法外,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还大量存在于其他法律领域当中。例如,当前越来越普遍使用信用手段约束企业诚信经营,如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黑名单制度、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等。但在有效约束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也需要防范滥用黑名单手段产生的问题。一方面,既需要防范因规避“黑名单”制度带来的不利后果而产生的“影子董事”或“挂名法定代表人”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防范不当使用黑名单制度造成对民营企业家的不利影响。实践中不仅有因法院错误调解和执行案件导致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业务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形,[14]也有地方政府与企业发生纠纷时直接动用失信黑名单制度打压民营企业家的例子。[15]
针对此种法律处罚或制裁措施的滥用,一种直观的回应是倡导依法执法、加强包括法律和媒体等方式的监督等。而从保护民营企业角度考虑,健全民营企业治理机制也非常重要。试想,一旦民营企业主遭遇错误的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现实的结果往往是企业倒闭、员工失业。这种结果的出现,是民营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单独依靠民营企业主个人坚持经营的表现,也是民营企业未能建立有效企业治理机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假设民营企业具有良好的治理机制,企业内各机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即使民营企业家个人出现问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冲击,但依靠制度的力量应当能够更为平稳地度过危机。由此,在我们呼吁对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以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关注民营企业的治理机制建设,用制度替代人的作用使企业能够更长久平稳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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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题”栏目聚焦税收法治领域,收录了五篇论文。廖呈钱讲师的论文《人之图像变迁与纳税人权利保障》说明人之图像的预设是各种法律制度构建及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在财税法领域,对纳税人图像的勾画,是纳税人权利保障模式抉择和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作者概述了我国纳税人图像从附属的义务者向强而智的革命者,进而向强而智的理性人转型的过程,并判断当前纳税人的图像是强而智的理性人和弱而愚的社会人并存状态。伴随社会发展及其基本矛盾变化,我国纳税人之图像也悄然发生变化,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原点从保护财产权变迁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应从国家主义转为纳税人本位,在具体权利面向上应注重对生存权和税收教育权的保障。
税梦娇博士生的论文《税法漏洞填补的原理及规则》,首先阐明了税法漏洞填补与狭义税法解释、税法价值补充概念之间的关系,认为税法漏洞填补是狭义税法解释的赓续,税法价值补充是税法漏洞补充的一种方式。在论述税法漏洞填补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之后,文章认为税法漏洞填补应当在税收法定范围内,遵循“以纳税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主线,秉持“税收正义”的评价标准。税法漏洞填补应秉持法律保留原则、法安定性原则所要求的界限,禁止创设或加重纳税人负担。在适用税法漏洞补充技术时,原则上应穷尽狭义的税收解释方法,应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应遵循既定的时空顺序,应对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漏洞填补权进行必要的平衡与限制。
黄家强博士生的论文《税率确定和调整之法治:规范解读与再造》首先揭示了税收法定原则下税率确定的要求与承担调控功能税种的税率具有设置灵活性特点之间的矛盾,在梳理当前税收法律(或法律征求意见稿)及条例等规范中规定税率及其调整权的条款类型时,指出税率条款立法规范上的表现形式不一致、税率确定和调整权主体多样性、授权国务院行使的税率调整权转授财税部门代行等问题。作者分别从法律保留和授权行政立法、中央统一立法和地方自主抉择、备案与审查机制三个维度,提出税率确定和调整权配置的合理方式,提倡采用“人大立法+纵横授权+双重备案审查”的模式。
邹新凯博士生的论文《地方附加税法何以正当:理论拓补与制度调适》提出对地方附加税的正名和改进,将其视为一种有效的央地财权调和工具,对完善分税制、实现财税法治及实现尊重地方的良法善治具有重要意义。论文首先考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典型地方附加税的发展过程,考虑当前附加税可能成为地方财政自主权扩围的一种方案,提出附加税立法存在目的明确、计税依据选择、税率选择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难题,需要理论解释。其次作者使用可税性理论、课税禁区理论和税收构成要件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说明论证主税或附加税正义及设计的技术路线,并专门针对附加税拓扑了可税性理论论证。最后论文以《城建税征求意见稿》为例,分别从可税性理论、课税禁区理论和税收构成要件理论层面进行了验证。
黄心怡硕士生的论文《房地产税法中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认为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落实在房地产税法治中,存在房产收益能力与税负能力关联弱、房产价值与收入能力存有差异、筹集财政收入的定位与量能课税原则的扞格等冲突,因此需要构建房地产税负担调节机制。该机制的内容包括税制要素设计和税制运行调节两个方面。在税制要素设计中,主要涉及对计税依据、免征额的制度设计;在税制运行调节中,需要注意确立调节标准、调节中介和调节工具,以使税收负担和实质负税能力相匹配。
“论坛”栏目收录了三篇论文。陈鹏博士生的论文《“竞争中立”的社会本位考量》首先介绍了“竞争中立”的起源,点明美国奉行此政策以保护其利益的意图,指出竞争中立政策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才能获得普遍认同。竞争中立并非要排除政府对市场的调节,而是强调尊重政府与市场间的正当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适用竞争中立的竞争政策,应当在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通过维护公平竞争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沈斌博士生的论文《人大预算问责法律制度建构论》首先明确了预算责任的性质与类型,认为其包括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人大适合作为问责主体,追究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纠正责任以及以个人为责任主体的惩罚责任。其次文章按照预算政治责任和预算行政责任二分类别,分别就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剖析;并且按立案、调查、质询、决议、执行的环节进行了程序描述。最后文章就保障人大预算问责落实的配套制度,即完善预算公开、绩效预算和审计独立制度提出了建议。
彭雨晨博士生的论文《家族信托永续传承的法律立场》基于我国对家族信托制度与实践的客观需求,选择以家族信托是否永续传承为研究对象。论文首先阐释了英国衡平法院长期禁止家族信托永续传承的立场,说明反永续原则中“反对永久归属”“反对资本转以限制”和“反对收入(过度)积累”的具体内容。其次作者以美国为例,说明废止或变相废止反永续原则的变化及原因,主要是1986年美国联邦开征隔代遗产税并设置高额免征规则。在税收的刺激下,州法“朝底竞争”,纷纷废止或变相废止反永续原则,可能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由此引起反永续原则的再度复兴。最后作者联系我国国情,建议我国应秉持反对家族信托永续传承的立场,在《信托法》中规定反永续原则,并完善税法及相关制度。
“立法评议”栏目中收录了张力毅助理研究员的论文《政策性保险的理论定位与法制化关键问题分析》。论文首先指出政策性保险在传统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二分格局中逐渐独立的趋势,其次以农业保险和交强险为第一方保险和第三方保险的典型论述其作为政策性保险的特点。基于政策目标对政策性保险内容设计的直接影响,需要平衡特定群体利益保护、投保人保费负担及保险业良好运行等因素。政策性保险有必要也有路径进行特别立法,并与《保险法》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政策性保险立法中,要谨防政策性保险工具被滥用,特别注重政策目的的实现;在政策性保险司法中,需平衡政策目的与既有裁判方法,还需注重对价平衡原则的实现。
“调查研究”栏目收录了本科生巩轩竹、郁宇婷、周亦然和李文华副教授的调研成果《人工智能自主审判有关法律问题研究》。调研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得到当前公众对人工智能自主审判的看法,在认识到人工智能自主审判具有提升审判效率、保障司法统一公正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其在技术实现、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法律发展等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为应对已经初露端倪的人工智能自主审判趋势,需要将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分流处理,提升司法数据的量和质,完善法律监督和责任体系,并推动法律工作人员的素养。
“讲座”栏目收录了史际春教授在人大法学院教授沙龙上的讲座《也谈“竞争中立”》。首先说明澳大利亚首提“竞争中立”概念的初衷,以及美国借用“竞争中立”概念打压中国的企图。因此,对中国而言,“竞争中立”是个伪命题。其次从宪法规定、政府与市场关系角度说明“竞争中立”不应被我国接受。竞争法学者可能更崇尚“竞争中立”,但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宗旨是公平竞争,其本身包含政府对竞争的规制是非中立的意思,中立仅是相对的;更何况,将“竞争中立”集中在“所有制中立”上,更不是公平竞争。在国际交往中,应当遵循对平等、对等和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原则,我国需积极努力塑造国际规则体系,使之与我国国情相符、有利于我国的利益,且具有足够的正当性。
他山之石栏目收录的是罗伟恒博士生翻译的Bebchuk和Kastiel的论文《上市公司永久双层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双层股权结构是当前中国公司法学界和资本市场实践中的热门话题,作者指出该结构的成本会伴随时间推移而增加,会变得效率低下。鉴于控制者具有保持双层股权结构的强烈动机,诚有必要认识到为创始人提供无期限的控制权的风险。因此,作者反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IPO,最起码需要反对永久的双重股权结构。由此,公司IPO时有必要在双层股权结构中包含一个“日落条款”。
[1]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1/01/c_1123649488.htm,访问时间:2020年2月5日。
[3] 《2019最高法工作报告: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3/id/3754201.shtml,访问时间:2020年2月5日。
[4] 《最高检发布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1812/t20181219_405690.shtml#1,访问时间:2020年2月5日。
[5] 孔志国:《沉重的“红帽子”》,《法人》2006年第10期。
[6] 《李途纯:许多民企老板做大就被抓 上市等于坐牢》,载人民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3/0909/c136657-22857299.html,访问时间:2020年2月5日。
[7] 王利平、高伟、张学勇:《民营企业政治关联:一个多视角的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年第12期。
[8] 何晓斌、郑刚、滕颖:《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关联类型与企业绩效——基于2014年全国私营企业调查数据的实证检验》,《学海》2019年第6期。
[9] 张丰:《鸿茅药酒的后劲:凉城“美景梦”要凉?》,载每经网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8-04-18/1209518.html,访问时间:2020年2月6日。
[10]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1/01/c_1123649488.htm,访问时间:2020年2月5日。
[11] 朱国华、蒋鑫涛:《第四届浦江法治论坛暨中国上市公司合规战略论坛会议综述》,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19卷第1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12] 罗能生:《中国民营企业现代转型的多位思考——转型、创新与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3] 王秀梅:《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意识的前置与刑罚适用的滞后》,《法律适用》2019年第14期。
[14] 李维、王丽坤:《案件改判,企业终于走出失信“黑名单”——青海: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检察日报》2019年12月6日。
[15] 柴海亮、刘懿德:《优秀企业家为何成“老赖”》,《瞭望》2019年第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