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辑的素养
(一)思想素养
德治思想起源于周代,是特定时空背景下的产物。周朝初年,周公制礼作乐,以宗法制、封建制为国家体制的基石。而周天子成为天下共主及周王朝大家族的大家长,因为统治阶级主要为一个家族,互有血缘亲属关系,故统治上偏重以道德教化,礼、乐的典章制度来治国。周代末年,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兴起,以法治国蔚为风尚,德治思想不行于世,至始皇统一天下。但秦朝统治过于残暴,不恤民力,三代而亡。汉兴,以黄老之术治国,与民休息。汉武帝时,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在儒家思想的内化下,中国社会成为伦理化的家族社会,政治上成为家国同构,天子成为天下的大家长。儒家的德治思想复活,延续两千年。至现代民主化时代来临,德治思想才逐渐没落。现代民主政治强调民主法治,一切依法而治,人民服从法律,而政府依法行政。现代社会不再是单纯以伦理道德治理,而是更加倾向于法治社会,人民与人民,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以法律为依据。在法治社会,德治观念的功能相较于古代有所减弱。道德不再是政治运作的主流,而是维系社会安定与进步的力量之一。政治运作需要道德,但不能完全依赖道德。民主法治才是民主政治的根本。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作用不再重要,事实上,一些传统的优秀道德文化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和法律一道起着指引社会、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划定各行各业行为标准的重要作用。
古语说得好,“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优秀编辑不仅是一个守法人,也应该是道德上的好人。编辑工作是一种艰苦而光荣的工作,甘愿为他人作嫁衣裳是编辑基本的职业道德。编辑既要向作者负责,更要向读者和社会负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钱至上、功利主义思想会冲击编辑队伍,强化甘愿为别人做嫁衣裳的职业道德修养、端正编辑的伦理道德取向就显得特别重要。大多数的编辑能够正确使用人民给予的权力,即使在比其他职业相对清贫的情况下仍能洁身自好,不为五斗米折腰。而有少数编辑却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例如,个别出版社买卖书号,个别杂志社出卖版面,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有偿新闻,这类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严重败坏了编辑的职业道德,腐蚀了编辑队伍。由于受目前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有些编辑公正和廉洁意识逐渐淡薄,两袖清风、一尘不染的职业道德匮乏,在处理稿件时违背原则,甚至拿原则做交易;有的编辑不论稿件质量如何,只要是亲属、朋友、关系户的文稿,统统大开绿灯;有的编辑只要领导打招呼,熟人搞疏通,一概卖人情;有的编辑凡是协助关系、工作需要的稿件一律给予照顾;有的编辑对于名人、上级领导的稿件总是给予优待;有的编辑对稿子做点文字方面的修改,便毫不含糊地把自己的名字和作者放在一起;有的编辑在组稿时要求与作者“合作”,启发作者将自己的名字加在作者的前面;有的编辑不但接受请客送礼,甚至索要财物……这些不正之风虽只是少数人的不良行为,但却值得所有编辑工作者加以警惕。编辑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甘当“为他人作嫁衣裳”的无名英雄。
编辑要把自己摆在和作者完全平等的地位,设身处地为作者着想,满腔热忱地为作者服务。拿起稿件,既要考虑到作者为文的艰辛,又要顾及文章的中心信息,了解文章精神所在和问题缺陷,然后动笔修改。认真修改,改好稿子乃是编辑对读者、作者的最好的服务。热情为作者服务不仅指拟用稿的作者,而且应包括被退稿的作者,要告知作者其稿件未被采用的原因,有些还可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或转投他刊的建议。让作者感受到编辑部对他是热情诚恳、认真负责的,感受到编辑所具有的人文情怀和人格魅力。编辑人员务必注意道德养成,自觉强化自我职业道德意识,加强道德自律,遵守出版法纪法规。[5]
从法律和道德这一角度来看,尽管道德和法律并不是一回事,“于情”和“于理”常常不能兼得,但是法律和道德从内容上来讲还是有很大的趋同性。“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从历史渊源上来讲,法律秩序的形成来自道德的法律化。法律和道德的内在关联还表现在法律以道德为价值取向、法律以道德为社会支持。因此,就个体而言,无论公德还是私德所指向的内容同法律所限制与划定的界限有大量重合的部分,道德的内化总是转变为对法律的恪守。从这一点上来讲,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正确道德意识的指引,尊重法律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的意识,而道德的意识也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了对法律的尊重。对编辑来说,良好个人道德的塑造与培养应该是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内容。道德教育要围绕法治展开,引导编辑养成与现代法治价值取向相一致的道德伦理观。注重向公众传递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的道德观念,尤其是要培育其“守法”的道德观。这种良好的道德氛围的营造,有助于编辑和公众道德观念的提升,更有助于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现代社会,法律意识几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密切相连。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3月28日引述《北京青年报》报道指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怎么样,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版权保护水平怎么样。”同年3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大国的较量》研讨会上,时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重提自己的观点。针对百度文库涉嫌侵权事件,他表示,知识产权保护除法律外还需相适应的公民意识,“知识产权必须在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送给社会,供大家使用”。[6]由吴海民创作的报告文学《大国的较量——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纪实》早在2009年就已经出版,而在刘心武、韩寒等50位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之际举办该书的研讨会,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阎晓宏坦承,“1990年《著作权法》实施以后,是不是做得就非常好?现在也没有做到。现在我们国家到这样的一个阶段:知识产权的问题不仅是个别问题,也不仅是一个情感问题,我觉得它是一个国家发展根本的战略性问题。”
在阎晓宏看来,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要有一个好的法律,他指出:“《著作权法》就是一个好法,还要进行修订。”此外,则是和法律相适应的公民意识。他直言,“我们的文化历史很长,但对知识价值了解的历史很短。大家不太重视知识的价值,比较重视有形财产。对无形财产不关注,所以使法律执行有很大问题。”[7]他还表示,“从卡拉OK版权收费、旭日阳刚翻唱事件到百度文库涉嫌侵权事件,我希望有报告文学反映它们,让大家思考。”[8]可见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所必需。随着法治教育力度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显著提高,但仍需进一步加强。这就需要承担社会宣传工作的各部门更好地向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意识。这显然要建立在各部门自身学习贯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具有现实可行性。对于编辑工作者来说,日常的工作免不了要经常和法律打交道,因此,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编辑工作的必然要求。编辑在思想上不仅要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也要着重培养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努力做到懂法用法。
首先,要有法学的一般理论修养,了解什么是法,清楚法制和法治的内涵和外延,而且对于一些法律的基本概念要有所了解,只有知法懂法,才能适用法。
其次,编辑应知晓各主要部门法规的适用规定和程序规定。一般来讲,对一些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比较密切的法律要做到基本了解。有些作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在其尚未判决前就把该未成年人的照片公布出来,这些都是违反法律的。
最后,编辑应正确使用法律术语。在处理稿件时,特别是处理一些涉及法律的稿件时,应当正确使用法律术语。例如,被告人、罪犯、犯罪嫌疑人等这些术语要正确地加以区分和使用。编辑在写稿和编稿时,运用法律术语一定要准确无误,逻辑一定要清楚,可以说,能否正确使用法律术语,是衡量一个编辑法律修养高低的一把尺子。
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和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是编辑工作应该在思想上所达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