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意识的内涵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一)意识的概念
社会意识是社会的精神生活过程,是指社会的一切意识要素和观念形态,包括了人的一切意识要素和社会的全部精神现象。“意识”的英文表述是“consciousness”。在汉语中,意识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论之意识观认为,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人脑是意识产生的物质条件和生理基础。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映像。二是觉察、感觉的意思。我们这里讨论的意识、法律意识主要取第一种含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的性质和变化决定了社会意识的性质和变化,同时,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反作用。
意识形态是由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体现着一定社会的阶级、阶层、集团、社会组织和利益群体的政治立场、价值观念和理论体系。它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文化资源,在国家管理过程中对全社会发挥着潜移默化的思想导向作用,与社会的稳定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最根本的还有一个文化自信。”[1]社会意识的培养作为建立文化自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方面。
意识形态是一种总体概念,包括政治、法律、哲学、艺术、宗教等方面,其内容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和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起源于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各以特殊的方式,从不同侧面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