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意识的历史变迁

法学的发展伴随着法律意识变迁。在中国,从夏、商、周三朝的典籍中可以看出,那时统治者向人民灌输的是以“天命”和宗法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春秋战国时期的各学术流派中,儒家侧重于宣传法服从礼和刑服从德的法律意识。墨家侧重于宣扬“缘法而治、依法治国、刑无等级”以及“严刑峻法”的法律意识,一时成为显学,并成为秦和汉初占统治地位的学说。但自汉武帝奉行“独尊儒术”开始,以律学为典型代表,大搞以儒家经典注释实定法和“以经入律”,并在事实上吸纳法家的主张。这一工程随着《唐律》和《唐律疏议》的出台而告一段落。这种以儒为主,儒法结合的法律意识,延续达两千年之久。在清末,虽然学者派、洋务派、改良派及革命民主派均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意识的影响,但仍没有根本动摇传统法律意识体系。

在西方,情况颇为不同。古代希腊罗马人奉行自然主义自然法,认为法律所体现的是大自然的规律,遵守法律就是“与自然一致地生活”。罗马人尽管适应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空前地发展了实定法,但并没有摆脱希腊人的法律意识。他们认为,不论市民法还是万民法都是自然法的体现。在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意识占绝对主导地位,即使改革家和革命家亦认为法律是神意的体现。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诞生了人文主义法学派,人自身的法律意识才上升为现实法律的根据。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发扬这一传统,把社会、国家和法律视为理性人的自由意志产物,并为每个人的利益服务。这种学说成为西欧和北美资产阶级革命的精神旗帜。19世纪是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实定化时期,以《拿破仑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把自然法学说中抽象的理性和理想变成实践中的绝对的财产权利,绝对的契约自由和绝对的过错责任制度,前资本主义的法律的整体本位和义务本位变成了个人本位。自由就是市场中资本的自由竞争,平等就是签订契约人的平等地位,权力就是合法地损人利己。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分析主义诸法学流派,无不以此为转移。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大规模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和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普遍地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涉,从而社会本位法律意识的新成分较快地增长起来。其基本表现是社会法学派及各种法学流派无不受到这种法律意识的广泛影响。

早在制定法出现之前,“习惯”和“法律”还未存在之时,“权威”还没有树立、“权利”尚未宣之于口之际,法律意识就已经存在于人们的心灵之中。人有一种朴素的、间接的确信:人们的外在行为并不能简单地以“正确”或“错误”区分,存在一些完全不能接受、容忍的,也存在一些不得不接受的、更多的行为介于“完美”和“谬误”之间。这种对法律与道德上的模糊区分,成为法律和习惯的基础。甚至当法律完全成为强权者的私利,在法律成为“恶法”的情形下,法律意识仍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选择,根据这一内心确信去建立一套得到普遍遵守的规则,以此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