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业法律意识和非职业法律意识

按照主体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非职业法律意识。

第一,公民角色。公民是现代社会最具普遍性也最为基本的社会角色,公民角色看似很平常很简单,但真正做一名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的合格公民并非那么容易。仅就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应具有的基本法律意识要素而言,诸如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民主法治意识等都是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恰恰在这诸多方面,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现状尚有待提高。

第二,职业角色。因职业角色本身有鲜明特点,进而决定了职业角色法律意识也必然具有与其职业相适应的专业性、具体性、针对性、实效性等特征,因而更易发挥对人们行为的调控指导作用。在社会日趋法治化的今天,各种职业角色诸如政治家,企业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各种职员等,除了要具有公民所应具有的一般公民意识以外,必然还需要具有某些与其职业特点和职业要求相应相称的特殊法律意识。例如,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和执法者来说,公务员除了应当具备普通公民的公民意识以外,还应当具备如下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合理公正意识、自律约束意识、效率意识等。因此,我们应当像重视职业道德建设那样,来强调重视职业角色的法律意识建设,这应当成为我们今后法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家庭角色。由于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第一环境,家庭角色法律意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培养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角色法律意识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第四,诉讼角色。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各种矛盾和纷争,而诉讼是人类自己发明的用法律手段和平理智地解决纷争的一种常规有效的重要方式。因此,正当必要的诉讼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文明进步的表现,同时也是社会自我调节和稳定发展的重要机制。重视对诸如原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证人等角色法律意识的了解和培养,也是推进人们法律意识提高和加快法治化进程的重要方面。在我们日益走向法治社会的形势下,提出加强角色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可以使我们的法律教育具有更加实在的着眼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