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信仰

(一)法治信仰阐释

法治信仰是信仰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模式、法治建设情况等在本国民众精神领域的体现,并因各个国家和地区国情的不同,而最终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信仰在我国表现为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研究法治信仰离不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分析探讨。只有当全社会都能形成法治的思维方式,遵从法治信仰,并把法治自觉地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才能建成。

1.信仰

信仰产生于对终极意义的追求,是深入其灵魂的一种信念。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主张、主义和价值理想的极度信服和尊崇,寄托着人的精神的最高关怀[1]。从哲学意义而言,信仰是指特定社会文化群体和生活于该社群文化条件下的个体,基于一种共同价值目标期待基础上,所共同分享或选择的价值理想或价值承诺[2]。从心理学意义而言,信仰是指人们对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的信奉和遵循,它居于人的精神世界的核心地位,与人的知、情、意相联系,并且贯穿于整个意识领域和精神活动之中[3]。简单地说,信仰是对某种理论或理念的完全信服,并且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实践活动。

信仰的形成与社会环境相关,且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发展方向,对社会的发展进程起推动或者阻碍作用。例如,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人类对自然认识不足、改造自然的能力低下,自然灾害成为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大因素,人的生存依靠自然界的“恩赐”。这时,人类认为自己的命运被一种超自然的力量主宰,对自然这种只能服从、祈求,对不能反抗的异己力量产生盲目信仰和膜拜。这就是早期以自然膜拜为核心的宗教起源。宗教信仰产生后,直至今天,仍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并且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而被赋予新的内涵。

契诃夫曾说:当喉咙发干时,会有连大海也可一饮而尽的超凡气概,这种气概就是信仰,这信仰让我们无所畏惧,让我们可以超常发挥我们的能力。信仰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情感依赖、价值确立和实践指引三大功能[4]。在情感依赖方面,主要表现为人们对其生存环境的一种敬畏、屈服、遵守与信奉等情感的集合。例如,原始社会时期,自然环境恶劣,天灾频发,当人们对周围的环境产生畏惧,需要寻求庇护,这时他们的情感就寄托在对大自然的信仰。在价值确立方面,信仰对人的日常活动和实践当中起着价值确信和定位功能的作用。信仰对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产生直接的影响,体现在为人处世的态度之中。在实践指引方面,人们的行动往往以信仰为标准,指引着日常实践。例如,传统封建社会尊崇的儒家礼仪规范,“三纲五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被奉为士人的最高行为规范,落实到实践当中。

根据主体、内容、学科等的不同,信仰可以被划分成若干种类。信仰根据主体的区别,可分为个人信仰和社会信仰,前者强调的主体是个人,后者强调的则是群体。信仰根据内容的差异,可分为物质信仰、精神信仰、伦理信仰、国家社会信仰、宗教信仰等。信仰根据涉及学科的不同,可分为民间信仰、政治信仰、道德信仰以及法律(法治)信仰等,所关涉或侧重的分别是社会学与人类学、政治学、哲学、法学等。在此主要阐述法治信仰。

2.法律信仰

自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被译成中文后,“法律信仰”这一命题在我国引发热议和讨论。法律信仰是指主体在精神上和行为上只能仰视法律之规定,而不允许对法律有任何心里怀疑与诘问[5]。法律信仰是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行为、法律意志和法律敬畏等要素构成的,强调信仰对象的主体为法律,要使法律可能成为信仰的对象,信仰的主体——人和客体——法律需分别满足三个条件,即“人的利益感受、价值认同与法律信念以及法律的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6]

法律信仰是“知”与“行”的统一,是主体将内在的法律知识、认知或思维外化为法律行为,是将法律认知与法律行为紧密连接在一起,用法律知识指导实践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法律关系中能够以法律的思维模式对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7]。法律信仰同样具有价值确立、实践指引、精神动力和约束整合的功能,法律信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前提,“法律信仰成为民众法律实践的精神支柱,而且具有团结和凝聚的意义”。[8]

基于中西方法律传统的差异以及对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不同解读,形成了赞同和摒弃两种观点之争。赞同者认为由人治到法治,法律信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法律的敬畏、尊崇之心是推动法律发展、进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反之,则认为法律信仰存在概念理解上的歧义,所信仰的法律是自然法还是制定法,包不包括过时的法律规范以及恶法应不应当是信仰的对象等,会把我们引入误区并给法治建设带来危害。

无论从什么角度描述法治,都离不开法律有效发挥作用这一点[9]。而人们从内心认可法律、遵守法律、信奉法律是法律发挥持久作用的关键前提。因此,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指向的正是法律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10]。但这一论述适用于法律是生长出来的而非构建的这一语境之下,在中国的法治语境中,法律更带有构建色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急速立法措施,“批量”立法,带来了法律规则变化迅速、新旧规则交织共存的局面。于此背景下构建出来的法律规则,要想成为人民的信仰,难度不言而喻。因此,“法治信仰”概念的提出,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是超越于法律信仰的中国式命题。

3.法治信仰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中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11]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12]。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内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13]

法治信仰强调的是对法治的认同、尊敬和依赖,法治至少包含了良法和善治两层意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4]。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法治”的概念:“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5]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16]。法治作为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和文明的生活方式,体现的不仅是普通民众知法懂法用法护法,更是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深入人心[17]。当社会民众从内心接受、遵从法治,那它就成为一种全民信仰,自然而然地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治、遵守法律的风尚,直接推动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要实现法治信仰的社会化,就要做到良法善治,这就要求既要“硬”又要“软”——既要有完备的良法体系作为硬件支持,又要有良法的有效运行机制作为软件保障。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专项法律为补充完善,并通过法律清理工作,清理与我国基本国情、改革发展不匹配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此外,通过政府机构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有效提高了我国法律运行机制的效率,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都可以看到法治信仰的身影。

共同体的法治认同也是实现法治信仰的社会化进程中需要强调的问题。一方面,只有让共同体能够切实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实惠与益处才会主动去拥护它,只有让共同体体悟到法或法治的价值才会在精神上认同它,从而真正促进法治认同的形成;另一方面,只有共同体在内心里真正拥有对法律或法治的依赖和认同的情感,才会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真正需要、评判、审视和检验法治,并通过法治检视、内省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实践是否符合法治的标准,才会自觉地、主动地参与法律相关的实践活动,真正地将法治内化为人们内心真诚的信仰[18]

4.法律信仰与法治信仰的异同

“法律信仰”和“法治信仰”这两个概念经常被当作同一概念来使用,两者确实有着共通之处,但实际上,如果仔细加以揣摩,就会发现其实它们有着不同的指向和含义。即便法律信仰和法治信仰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至上”使得法治值得信仰,但其在二者中具有实质性的区别[19]

在法律信仰中,价值被实质性一元化,社会活力取决于权威所留出的活动空间的大小;法治信仰中,价值理念得以多元共存,相互砒砺,利于理性精神的培育[20]。法治信仰不同于法律信仰,不只是简单地遵从法律,而是包含了对所信仰法律的价值判断。在法治信仰中,法治为多元化的理念竞争提供平台,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更多对价值度与量的选择机会,包容了价值理念之间的差异。法治信仰暗含着对良法的价值选择,隐藏着对制定法的评判精神,并不排斥我们以批判的眼光来审视法律、改良法律,始终追求合乎人性、合乎规律的“制定良好的法律”。

法律信仰常使民众衍生出对法律规范的权宜态度和功利心态,法治信仰则使民众从内心认同法治,并外化到行动上,指导实践活动。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实践活动,它并非静态的规范。因此,法治信仰不只是要求信仰者被动认同,更需要信仰者为之行动。法律信仰,虽然也含有关键时刻选择为法律而献身的精神,但对多数人而言往往停留在被动的心理活动层面,即尊重、遵守、不违背法律,其归依更在于个人行为上的遵从,倡导每个人都将自身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而法治信仰较之法律信仰更具实践指向,包括了主体的实践性要求。可见从实践角度看,法治信仰的概念优于法律信仰,也更契合了当下法治中国建设的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