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在全国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 袁宝华文集·第三卷:文选(1984年7月—1987年12月)
- 袁宝华
- 7581字
- 2022-10-31 11:06:47
(1984年11月17日)
企业的领导体制改革,是一件大事情。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决定》要求,围绕这个中心环节,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二是要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就是说,企业领导体制既体现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又体现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确实是需要我们认真探索的重要课题。《国营工业企业法》是国家的一个基本法,按我们的习惯说法,它是工厂的“宪法”,是国家的大法。这次大家在一起开会,不仅互相交流经验,更利于我们修改和提出一个《国营工业企业法》的送审稿来。今天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企业领导体制变化的历史情况和我们调查组在彭真同志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一些调查工作,以及各地进行试点的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对《企业法》的起草和厂长负责制的试点,都有不少重要指示,借这个机会也给大家通通气。
一、我国工业企业领导体制变革的历史情况
厂长负责制作为企业领导体制,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办的企业就曾推行过这一制度。据当时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1934年颁布的《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中规定:“国有工厂的负责者为厂长,厂长由各该隶属的上级苏维埃机关委任,对于厂内一切事务,有最后决定之权,并向苏维埃政府负绝对的责任。”《条例》规定,在厂长之下,设工厂管理委员会,在委员会内组织以厂长为首的“三人团”。“三人团”由厂长、支部书记和工会委员长(主席)组成,厂长对企业管理有最后决定权。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工业企业仍继续实行厂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在厂务委员会里,由厂长主持决定行政工作。就是说,建国前我们根据地的企业,实际上就已采取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厂长负责制。东北解放后,东北的一些企业学习中长路的企业管理经验[19],推行苏联的“一长制”。这是中共中央东北局于1951年5月召开的城市工作会议上作出的决定,这个决定是经过中央批准的。决定明确提出,企业在民主改革的基础上实行厂长负责制。因为刚刚接收国民党的企业、伪满遗留下来的企业,首先要实行的是民主改革,所以,决定提出要在民主改革的基础上实行厂长负责制。之后,1954年4月,华北局召开城市工作会议,也提出了要实行厂长负责制,会议通过的文件也是经中央批准的。对此,当时中央第三办公室(即工业办公室)于1955年8月向中央报告,提出要在全国企业中建立严格的厂长负责制,要求各个企业的党组织把确立厂长负责制作为自己的一个基本政治任务。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直到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批判了“一长制”,才确定全国国营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是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里,不只是在东北推行了厂长负责制,在华北也推行了一段时间的厂长负责制,其他地区也进行过试点。
第二个阶段是八大以后,在企业里普遍实行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当然,在第一个阶段,也有一些地区和企业实行党委负责制,或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59年,毛主席批转鞍山市委报告,即“鞍钢宪法”的五项原则,企业领导体制叫作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或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一直到“文化大革命”开始,这是第二个阶段。无论是第一阶段的厂长负责制,还是第二阶段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对当时恢复和发展生产,加强民主管理,发挥党在企业里的作用,协调各方面关系,应该说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个阶段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上述曾实行过的两种制度一扫而光,连党组织活动也停止了,成立“革命委员会”,实际上是革命委员会主任一个人在那里说了算,有些地方是军代表说了算。这十年,企业领导体制遭到了彻底的破坏,没有什么积极作用可言。
第四个阶段是粉碎“四人帮”以后。粉碎“四人帮”以后,企业领导体制经过了一番议论,先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工业三十条”)中提出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后又在中央和国务院陆续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工业企业、财贸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两个暂行条例》、《国营工业企业暂行工作条例》四个条例中都明确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应该说,“三十条”和“四个条例”的颁发和执行,对于企业拨乱反正,恢复秩序,发展生产,都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施,人们也越来越感觉到企业现行领导体制的不适应。所以,邓小平同志早在1979年就委托彭真同志着手组织起草《工厂法》,酝酿改变企业领导体制。《工厂法》几年拿不出来,主要问题也是企业领导体制的意见一时难以统一。要改变现行的企业领导体制,是邓小平同志这几年在考虑的一个问题,他在1980年的一次讲话中,提出要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责制。但在酝酿过程中,没有为大多数同志所接受。后来邓小平同志也曾提出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工厂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等等设想和试点,都是为了改变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关于邓小平同志1980年那篇文章,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据胡乔木[20]同志在中宣部召开的一个座谈会上讲,这篇讲话在出版邓小平同志文选时,关于“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21]那段话,应该怎样确定,经请示邓小平同志同意暂不发表。现在看起来,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条件比较成熟了。我之所以重复这一历史沿革,主要是说明党中央对企业领导体制改革是极为慎重的,同时也说明企业领导体制是随着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的。
二、目前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中的一些情况
此次试点工作,是先从调查开始的。今年年初,彭真同志带领调查组先后在浙江、上海、南京等地,就实行厂长负责制分别听取了省市领导同志和企业各方面负责同志的意见,绝大多数同志赞成。回京后,彭真同志把他在上述省市讲话的要点整理出来报告给中央常委,中央常委表示赞成,邓小平同志还亲自作了批示。调查组又将调查情况向中央、国务院送交了汇报提纲。4月2日,书记处由胡耀邦同志主持汇报,讨论了厂长负责制的一些问题。确定在一两个城市和一批企业里先行试点。汇报中,胡耀邦[22]同志提出,现在企业里存在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是无人负责,实际上是无权负责、无法负责、无力负责。5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两办通知要求,依照草案内容在各地试点。根据中央的指示,选择了六个城市作为我们直接抓的试点城市。6、7月间,彭真同志又带领调查组在东北调查。8月,调查组向中央和国务院写了第二个汇报提纲。接着调查组又在北京和天津进行了调查。10月,中央书记处听取了调查组第三次汇报。书记处会议同意我们汇报提纲中的一些意见。据此,根据彭真同志的意见,我们又修改出《国营工业企业法》第二次送审稿,正式向中央报告。
从这一段试点情况看,各地在试点中,着重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厂长负责制,是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广大干部是积极拥护的,但也存在不少思想问题。主要是三怕:一怕党委没有实权,地位下降,思想政治工作难做;二怕厂长个人说了算,削弱党的领导,不要民主管理;三怕企业出现党、政、工“三驾马车”。针对这些思想问题,各地在试点中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干部和职工转好弯子。长期以来,对于企业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地位,大家已习以为常。许多同志对过去的“一长制”和现在的厂长负责制,其共同点和不同点一时也弄不清楚,还有许多顾虑。所以,要改变企业领导体制,必须转好思想弯子。从目前的情况看,转弯子必须着重从思想上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企业是经济组织,中心任务是搞好生产经营。要克服现行领导体制决策慢、效率低、无人负责的弊端,必须加强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厂长负责制势在必行。要在企业职工中反复宣传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里的一段话: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二是企业党委从日常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主要精力抓党的建设、抓思想政治工作,这不是削弱而是改善和加强了党的领导。邓小平同志讲:“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23]三是实行厂长负责制,不能只片面强调调动厂长的积极性,而是要调动厂长、党委和工会三方面的积极性,才能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要做到“三个加强”,这是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保证。四是企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厂长、党委书记要解放思想,并肩战斗,站在改革的前列,这是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关键。这些思想问题解决得越深透,试点进展就越顺利。
第二,选配好厂长,并由厂长提名厂级行政副职、任免中层行政干部,这是实行厂长负责制、加强生产经营指挥系统的组织保证。一个好厂长,不光要懂业务,还得懂政治。做到“懂政治、精业务、会用人、会做人”。“会做人”就是要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关系。厂长的人选要符合干部“四化”的要求,着重于有开拓精神,有干劲,有闯劲,不仅业务强、政治强,民主作风也要好。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由行政主管提名。这样自上而下地层层组建行政领导班子的做法,比较好地解决了管事与用人相脱节的矛盾。管事与用人合一,权责一致,责任到人。
第三,明确划分厂长、党委、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制定厂长、党委、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从各地试点看,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实际是一个统一思想的过程。对厂长负责制,大家原则上赞成了,但到具体操作时又意见不一,或原则肯定、具体否定。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细则,才能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职责。制定细则,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要明确厂长行使生产经营的决策权、指挥权和行政干部的任免权,党委从对生产经营的直接决策指挥转到保证监督作用上来。二要发挥党委领导下的职代会的作用,保证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职代会对企业重大决策要有审议权,对干部要有评议、监督权。三要明确厂长在他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所要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
第四,要把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同企业其他改革结合起来进行。国务院“扩权十条”暂行规定颁发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机关、经济主管部门层层简政放权,就是为实行厂长负责制创造条件;而实行厂长负责制,又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着企业的各项改革。促进、带动企业的改革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在分配制度方面,促使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二是在人事劳动制度方面,干部实行选聘制、任期制,工人则由班组根据定员定编择优录用,以促进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三是在机构设置方面,根据精减人员、提高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以减少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办事扯皮的现象。四是在企业内部层层放权,核算单位划小,管理责任下移,车间、分厂要有必要的动力和活力。企业内部不能事无大小都集中到厂部,要层层放权,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部分自主权,对增强企业活力关系很大。
第五,加强领导,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领导,主要抓培训干部,统一思想,制订方案,简政放权,调查研究,力求在改革企业领导体制方面取得比较完整的经验。
根据这一次各地试点和调查情况,我们感到实行厂长负责制,涉及企业内部各个方面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调整,还涉及思想观念、领导方法、工作习惯的转变,情况比较复杂,任务并不轻松。当然,试点时间不长,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问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有待于再经过一段实践加以解决。
三、试点中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第一个问题,关于企业党委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彭真同志同省、市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时主要讲的是这个问题。中央组织部8月间在武汉、常州专门开的座谈会,讲的也是这个问题,并就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书记如何工作,基层党组织的地位、作用、任务和工作方法等进行了座谈。对于这一问题,试点中,大家的意见基本上统一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企业是个经济组织,各项工作都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实行厂长负责制以后,厂长受国家委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统一领导,全权负责,党委要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党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加强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还要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至于党委保证监督的具体做法,要在试点中探索,注意总结这方面的具体经验。
第二个问题,关于企业中干部的管理问题。一些同志提出,行政干部由厂长提名,那么“党管干部”的原则还算不算数?试点中,对干部制度已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有许多好的做法。许多同志认为,党管干部主要是管干部政策,把好政治考察关,坚持“四化”标准。至于具体人的具体岗位,在党组织的参与下,由厂长去办,把管事和用人结合起来,减少党组织在人事分配上具体的事务工作,集中精力做好对干部的考察和对干部的监督。
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企业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问题。企业行政干部任命前应经民意测验,有些要经民主推荐。小型国营企业凡是“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可以选举厂长,当然民主选举的厂长要经过上级批准任命。厂长对于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提名要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厂长决定,党委要帮助厂长培养、考察、选拔,提出使用建议,但要充分支持和尊重厂长的意见。二是企业厂长和党委书记除了个别小型企业或者情况特殊的企业外,一般不宜由一个人兼任。有些同志主张一人兼。我认为,“一人兼”虽说有它的好处,但党组织的监督如何体现?厂长兼书记,谁来监督?若制度上统统规定一个人兼,就等于没有厂长负责制。有些小厂支部书记不脱产,那是另外一回事。三是要爱护、帮助一些勇于改革的干部。经济体制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些勇于改革的干部,特别是年轻的改革积极分子,也可能说些错话、办些错事,对于这些同志,应该抱着爱护的态度,积极进行疏导和帮助,既不要讽刺挖苦、泼冷水,更不允许戴帽子、打棍子。
第三个问题,关于企业的民主管理问题。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里讲:“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地位。这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绝对不容许有任何的忽视和削弱。”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的活力,而活力的源泉就在于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所以劳动者不只是关心按劳分配,更关心当家作主。这两条哪一条都不能少。这就是说,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里是主人还是雇工,这是很重要的一条。决定社会主义企业性质的就是这一条。所以《决定》里讲:“当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得到切实的保障,他们的劳动又与自身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的时候,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就能充分地发挥出来。我国农村改革的经验生动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正确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做到职工当家做主,做到每一个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工作,人人关注企业的经营,人人重视企业的效益,人人的工作成果同他的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密切相联。现代企业必须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生产指挥,必须有高度严格的劳动纪律。……在实行这种集中领导和严格纪律的时候,又必须坚决保证广大职工和他们选出的代表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决定》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领导者的权威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统一的,同劳动者的主动性创造性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劳动者的积极性能够正确地有效地发挥的必要前提。”企业的民主管理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现在的问题是,实行厂长负责制后,有一些同志心里没了底。必须强调,实行厂长负责制,绝不能理解为厂长一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不拿到党委会去讨论,党委如何监督,又如何保证?在这个问题上,既要注意保障厂长行使生产经营的决策权、指挥权,又要尊重党组织的监督和民主管理。胡耀邦同志曾说过,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一是思想不停止,一是办事靠大家,这是真正的实事求是。办事靠大家,不是个人说了算,也不是靠少数人办,而是群策群力,调动各种人的积极性,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否则厂长作了决策,群众思想不通、不拥护,职代会不支持,厂长能把工作做好?职代会提出的建议,厂长要重视;职代会通过的决定,厂长应当尊重。当然,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复议或暂缓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机关裁决。
第四个问题,关于企业的决策组织形式。目前有几种做法,有的采取厂务会议,有的采取联席会议,有的采取职代会主席团会议,现在看起来比较好的形式是“工厂管理委员会”。厂长负责制,是厂长要承担决策的责任。厂长决策要建立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管理委员会形式,是把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吸收进来,组成一个帮助厂长决策的机构,也是企业的智囊团。有些地方设立厂务委员会,也吸收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但是以列席身份参加的。工厂管理委员会中党、政、工、团的负责人和职工的代表则是以委员的身份参加的。当然,这个委员会是一个议事的机构,厂长主持讨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既收集思广益之效,又可以不妨碍厂长对决策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个问题,关于企业内部各个方面的工作由谁来协调。现在试点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厂长主持召开厂务会议,邀请党、政、工、团的负责同志参加,在研究部署生产行政工作的同时,协调各方面的步调;另一种是由党委书记召集党、政、工、团负责人的联席会,解决相互关系和工作的配合问题。我认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应由厂长主持工厂管理委员会讨论协调工作步调。厂长与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厂长与职代会之间的关系,则应由党委协调比较好。
第六个问题,关于企业内部改革所带来的政策性问题。(略)
第七个问题,关于企业的外部关系问题。(略)
第八个问题,加强厂长负责制的理论研究。实行厂长负责制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譬如列宁提出的“一长制”同我们今天推行的厂长负责制的区别等等,很值得我们研究。
总之,实行厂长负责制要突出厂长的作用,但国家扩大给企业的自主权不是赋予厂长一个人的,是赋予企业全体职工的。为什么要突出厂长的作用?目的是有利于把大家的意志集中起来,确保决策迅速,提高办事效率,改变过去拖拖拉拉、议而不决的状况,解决长期以来无人负责的问题。我们要在此前提下发挥企业党、政、工三个方面的作用,做到“三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