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马克思之前国家学说的发展脉络

合法性问题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通常的意义上,政治中的合法性即意味着某一项支配或统治行为的正当性。然而,政治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通常并不具有单一固定的顺从模式,而是往往建立在不同的动机与信念之上,这些动机与信念既包括传统习惯、情感观念甚至宗教信仰,也包括纯粹理性的利益计算。但是,对于一种既定的支配与统治而言,所有这些并不足以构成合法性的足够可靠的基础。严格来说,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们对于正当性的信仰,即人们相信社会国家的政治生活是与人的身份、人的本质和人的理想相符合的存在方式。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说:“所谓‘正当性’系指一政体之各个成员对于该政体及其制度所持的主观取向而言……对人而言,最幸福的而且不被异化的生活,乃是在他所隶属的社会中,公共生活所体现出来的规范和目的,恰好就是诸成员赖以界定其人类身份所凭借的最重要基础。”[1]纵观西方历史,自古希腊至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政治国家或者说公共生活的合法性理论先后经历了德性论、权利论与自由论三个主要阶段,同时这三个阶段也是一个普遍性—特殊性—二者相互统一的辩证过程。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国家,契约论者的权利国家,还是黑格尔在对二者进行辩证否定的基础上所创立的自由论国家,可以说,人类追求政治国家合法性的脚步从未停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