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一 研究创新

第一,拓展和深化了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相关文献研究。以往大量研究投贷联动的文献常常忽略了风险管理的问题,特别是风险评价和风险补偿。本书在研究视角上突出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考察投贷联动过程中风险评价体系,并具体探讨了实现风险管理的补偿机制,进而从本质上去认识商业银行如何防控投贷联动的风险管理,以此扩展和深化商业银行投贷联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研究。

第二,丰富了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实证研究。首先是用实证方法检验投贷联动政策的市场反应;然后分析投贷联动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和绩效的影响分析。

第三,强化了投贷联动的借鉴作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初步试点主要是针对科创企业,而本书在研究投贷联动风险管理问题的同时,还尝试性地探讨了投贷联动在“非科创”企业中应用的风险问题,进而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基于投贷联动的模式选择,增加银行由股权投资带来的经济效益,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有效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助于为金融监管部门完善投贷联动提供借鉴,有效防范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发展。

二 研究不足

第一,商业银行直接参与投资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5],因而投贷联动在实施过程中,有能力和试点的银行才可以通过子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贷联动,否则,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与传统信贷没有本质区别。

第二,本书的案例以公开数据为基础,尚不能获取各试点银行对于投贷联动的实际数据,对于投贷联动的增值效应无法进行有效的衡量。


[1] 浦发硅谷银行发布的《中国科创企业2017年展望》中指出,84%的人认为融资环境非常艰难,或较有挑战性;32%的人认为资金来源仍将是风投,28%的人则表示资金来源是私募。

[2]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

[3] 2015年3月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4] 2016年9月30日中国银监会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6〕44号)。

[5] 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