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遗促进乡村振兴:理论探索

政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地方发展[1]

[日本]爱川纪子(Noriko Aikawa-Faure)

唐璐璐译[2]

摘要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6年生效以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框架内,开始出现谨慎利用非遗保护来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举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一直审慎对待此问题。最初,委员会主要关注非遗保护中商业化的负面影响;后来,讨论发展为承认对非遗的经济利用可以对其可持续性、振兴以及为相关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通过回顾历届委员会会议和《公约》缔约国大会会议的辩论,可以洞见有关该主题的讨论是如何发展的。日本的遗产发展实践注重将遗产保护与地方发展相结合,并逐步修订了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根据修订后的法律,遗产政策的实施权力被下放到地方行政部门,遗产保护行动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各地区和当地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3]

关键词政府间委员会;商业化;社区;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

吉尔吉斯斯坦代表团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4]第七届会议上的发言,是委员会开始接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具有兼容性观点的转折点。在关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提名的讨论中,吉尔吉斯斯坦代表团声明了其立场,反对评审机构[5]因其保护计划中包括了地毯的商业化而对该国提名项目“吉尔吉斯族传统毛毡地毯工艺”进行的批评。该代表团认为,保护手工艺将不可避免地与商业化以及当地社区的经济联系起来。因此,该代表团支持这样的观点:经济发展不会破坏非遗的保护;相反,它有助于保护非遗,应将其视为非遗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该代表团主张,经济发展应与保护非遗相辅相成。

在此之前,评审机构的成员大多是人类学家和民俗学家,委员会也一直在系统地批评被提名的非遗项目的商业用途。原因可能是,对于“遗产”的道德责任往往会阻止在经济方面的考量,因为这可能“破坏遗产的纯粹性”[6]。例如,瑞吉纳·本迪克斯(Regina Bendix)认为,非常有趣的是,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人们不断尝试“将遗产的理想主义和经济工具化彻底分离”。[7]

理查德·库林(Richard Kurin)曾指出,尽管经济在文化传统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未明确表明保护非遗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之间的联系。[8]在2015年通过《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这一新章节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也没有任何文件阐明这一重要问题。

本文首先将重点关注在委员会会议和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会议[9]中关于非遗和经济问题的讨论线索,以便阐明这场讨论是如何演变的;然后,以日本处理这一问题的方式为例加以说明。受逐渐发展的利用地方非遗振兴乡村的国家政策鼓励,同时受到国土交通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相关措施的鼓舞,日本文化厅修订了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可以利用当地传统和民俗文化表现形式,促进有关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 委员会与缔约国大会关于非遗经济开发的讨论

《公约》于2006年生效后的两年里,在将此前宣布的9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0]之前,委员会就对非遗项目过度商业化及旅游业开发发出了警示。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主席谢里夫·卡兹纳达尔(Cherif Khaznadar)在委员会第三届会议[11]的开幕式上发表讲话,警示了经济利用对相关代表作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他表示,他已被告知这种“病毒”的三种类型,如“博物馆化”“过度旅游开发”以及其他的“商业活动”。它们已经影响到此前宣布的一些《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在委员会第四届会议[12]上,评审机构再次对过度商业化可能扭曲非遗表示关切,提请委员会注意这一点,并表示这种经济进程应由相关社区掌控。委员会随后讨论并通过了《业务指南》中与“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13]相关的内容,其中包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业活动”[14]相关条款。这些关于商业活动的条款,虽然也承认商业和贸易活动可以提高人们对非遗的认识,提高相关社区的生活水平;但也坚定地强调,这些商业活动和贸易不应该影响非遗的性质和存续力,相关社区应当是这些活动的主要受益方。条款也进一步强调了避免商业性滥用,以可持续方式管理旅游业,寻求商业方、公共管理和文化从业者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确保商业使用不会歪曲非遗之于相关社区的意义和目的。

然而,对于非遗商业化的担忧依然存在。在委员会第五届会议[15]期间,评审机构指出了保护计划中所包含的商业活动情况[16]并提醒委员会注意这一点。一些委员会成员,例如阿尔巴尼亚、希腊、秘鲁和乌拉圭(观察员国)[17]认为,将一些商业性的项目列入名录,特别是允许它们使用《公约》的徽标[18],可能会损害《公约》的信誉。

委员会第六届会议[19]继续出现了类似情况。评审机构[20]再次展示了非遗商业化的一些案例,尤其是关于手工技艺的。例如白俄罗斯的“毛毡工艺”[21],印度的“传统铜器制作工艺”[22]。评审机构重申,提名项目的国家应该确保相关经济措施不影响该项目在相关社区的社会功能,并且这些活动的主要受益方应是相关社区。但是委员会也赞扬了韩国“寒山地区的麻织传统”项目,认为其保护计划中包含地理标志,可以被视为积极的商业化。

在委员会第七届会议[23]上,评审机构对待非遗商业化的方式开始出现了一种新趋向。在关于“吉尔吉斯族传统毛毡地毯工艺”项目的讨论中,吉尔吉斯斯坦代表团对其提名项目因商业化而遭受批评进行了辩护。他们认为,手工艺与当地经济紧密联系,经济活动不会降低手工艺的文化价值,“商业化”应该被更好地视为“可持续发展活动”。此外,他们还指出,“企业和政府都可以通过文化旅游、博物馆和手工艺发展参与到保护进程中,文化和经济问题是互补的”[24]。摩洛哥代表团对此表述作出回应,认为这是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因此委员会需要澄清其立场。[25]比利时代表团进一步指出,《业务指南》需要包括关于如何处理保护、经济领域和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的建设性指导意见。巴西代表团指出,鼓励手工艺生产可以发展一种创意经济,市场营销应被视为一种合理的保护措施。西班牙代表团补充道:“商业化和保护问题应该以协调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将商业化和保护置于对抗之中。”[26]根据这些讨论,委员会提请《公约》秘书处[27]详细阐述与非遗商业化有关的条文[28],并且在下一届会议上在《业务指南》中提出关于商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建议草案。

委员会第八届会议[29]设立了一项独立议程,专门讨论保护、商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30]秘书处在回顾委员会上届会议就这一点发表的意见后表示,相关文件[31]建议修订《业务指南》第116条和117条,仅限于在“提高认识”这一章的框架内,因为这个问题的复杂性远远超出这个主题。他们建议在《业务指南》中新增一章,重点关注“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非遗对创意经济的贡献和商业化问题等则可以在其分章中讨论。此项建议为《公约》秘书处提供了一个绝佳机会,可以启动一项新的倡议,将非遗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以弥补之前内部监督评估报告[32]中所指出的空白。该报告指出,令人遗憾的是,《公约》没有说明非遗是否与可持续发展相容或如何与可持续发展相容,而且《业务指南》没有解释非遗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此外,该报告建议采取行动以遵循各国和不同利益攸关方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所表达的意见,这些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非遗对可持续发展的充分贡献,特别是对参与者相关社区的经济贡献。作为进一步的理由,《公约》秘书处还回顾了成都会议[33]的一项提议。[34]

2015年9月,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所有联合国机构和会员国在制定其政策时都应与“2030年议程”所包含的原则保持一致。2015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大会还通过了《将可持续发展愿景融入世界遗产公约进程的政策》。该文件也促使委员会起草类似的文件。《公约》秘书处提出的时间表是:于2014年组织一次专家会议,以起草《业务指南》的新章节;在2015年的委员会第十届会议上提交新章节的草案;在2016年提交缔约国大会第六届会议。委员会通过了《公约》秘书处此项时间表。

委员会第九届会议[35]讨论了2014年9月在土耳其举行的专家会议起草的《业务指南》新章节“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的初稿。[36]该草案包括四项内容:“包容性社会发展”“包容性经济发展”“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平与安全”。在讨论中,比利时代表团和阿富汗代表团提出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澄清。圣卢西亚代表团对可持续发展被过分强调而不利于保护非遗的这种可能性持谨慎态度。摩洛哥代表团指出,非遗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远超经济层面,还包括健康、环境、社会和文化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评审机构继续对非遗的经济利用表示谨慎,但2015年的许多提名项目都将其保护计划与一般的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特别是以积极的方式对非遗进行经济开发。本次委员会决定将《业务指南》新章节草案提交2015年委员会第十届会议。

2015年对于整个联合国系统来说,是历史性的一年。“2030年议程”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15年以后的发展议程。该议程通过了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尊重人权、平等性和可持续性的基本原则,形成了行动计划,以对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经过漫长的讨论,委员会第十届会议[37]通过了《业务指南》新增第六章的草案“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韩国提出,鉴于草案文本的政策性质,它应作为《业务指南》的附录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章节出现;除此之外,本次委员会没有进行其他实质性的讨论。委员会决定将《业务指南》新章节于2016年6月提交缔约国大会第六届会议。

在缔约国大会第六届会议[38]上,《公约》缔约国审议了新增第六章草案“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39],逐段审查了共27条内容。在讨论之初,缔约国似乎普遍同意包括“包容性社会发展”“包容性经济发展”“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平与安全”四个分章的草案文本。但是,一些国家,特别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国家,对《公约》秘书处提出的文本不满意,甚至试图否定秘书处提出的新增非遗和可持续发展章节的这一倡议。[40]巴西批评草案的文本结构与联合国的文件结构之间“缺乏和谐”。其主要论点是,草案文本第四分章跟“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内容,并未列入联合国的“2030年议程”。“2030年议程”只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这三大支柱。尽管联合国文件在其序言中提到“和平与安全”是一个贯穿各领域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主题,但巴西代表团表示,“和平与安全”是一个复杂的政治问题,因此《业务指南》第四分章关于“和平与安全”的内容应该被删除。[41]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一些国家以及菲律宾、巴勒斯坦、阿尔及利亚、埃及和葡萄牙等国同意巴西的观点,认为“和平与安全”事实上不是《公约》的目标。但是,拉脱维亚、挪威、瑞典、意大利、法国、希腊、塞浦路斯、摩洛哥、塞内加尔等大多数缔约国,倾向于以最初形式保留第四分章“和平与安全”的文本。

在讨论“包容性社会发展”的主题时,巴西代表团再次提出了异议。他们提出,鉴于《公约》的目标并不是解决医疗保健、粮食安全、优质教育和安全用水等非常困难和复杂的问题,而是使《公约》与“2030年议程”中的关注事项相适应、相协调,因此,语言的使用不应该是独断的和规定性的,例如不应包括“必须”(must)等词汇。[42]

经过两天的长时间辩论和许多修订,《业务指南》拟增第六章的所有27条都获得了通过。但是,在通过《业务指南》的整体修订草案时,印度、菲律宾、巴勒斯坦、巴西、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埃及、哥伦比亚、葡萄牙等国也质疑该文件是否应列入《业务指南》。以《世界遗产公约》类似的文件为例,它们被称为“政策文件”,并未被列入《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这些代表团呼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法律顾问就《业务指南》包含这27条规定的适用性发表意见。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律办公室确认后,经过两天半激烈辩论的议程,“《业务指南》的修订”才最终得以通过。在该文件的四大支柱中,第二个支柱,即“包容性经济发展”的条文下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创收和可持续生活”“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业的影响”。[43]

二 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及发展

日本关于非遗的保护政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而2018年对《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可以被视为第四阶段的开始。第一阶段始于1950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涉及有形和无形文化财。1954年对该法的修订创建了“人间国宝”制度,其中包含的文化遗产保护概念是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其特征是国家通过选择的过程来保护文化遗产。能够从国家保护行动中受益的文化遗产是符合审美和历史价值标准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第二阶段始于1974年修订《文化财保护法》。修订后的法律将民俗文化表现形式也视为文化遗产,这将国家保护的范围拓展至民俗文化财。第三阶段则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当时,日本出台了一项新政,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联系起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地方产业凋敝和由此造成的人口外流,日本乡村地区的经济停滞比城市地区更严重。在此情况下,这些地区民俗文化表现形式的生存也受到了威胁。一些部门首先尝试保护这些民俗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和宗教节日、当地的饮食方式和当地的手工艺品,以便利用它们推动旅游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1992年,在国土交通省的倡议下,制定了关于振兴地方文化和促进各地区传统文化传播的法律,通常被称为“节日法”[44]。这标志着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转向的第一次尝试,即允许对民俗文化表现形式和手工艺品的振兴进行分散管理。而在此之前,仅仅是保护国家选择的民俗文化表现形式。1999年,农林水产省还颁布了《粮食、农业与农村基本法》,承认农业的一项职能是尊重文化传统。[45]根据这项法律,包括饮食方式在内的当地农业传统得到了保护、振兴和促进。国土交通省、经济产业省等还通过振兴和开发当地文化和历史遗产,推动地区振兴的战略。

也许是受上述措施的启发,日本文化厅于2001年制订了“故乡文化再生事业”计划。根据该计划,文化厅为地方政府提交的振兴和保护民俗文化表现形式的总体规划提供补贴,例如当地节日、当地传统或民间表演艺术。总体规划一般包括通过培训新一代来振兴民俗文化表现形式;提供服装、面具和其他必要设备,使当地文化传统得以传承;制作视听文件。该计划的创新之处在于,可以对国家未指定为“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的民俗文化表现形式的相关保护活动给予补贴。2001年,日本全国47个一级行政区全部提交了总体规划,每个行政区都获得了约90万美元的补贴,用于保护和振兴传统和民俗文化表现形式。其中,绝大多数属于民间表演艺术;其次是传统手工艺、节庆活动、仪式和习俗。作为保护措施,许多规划都提出了振兴和传播传统和民俗文化表现形式。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总体规划都仅仅关注遗产保护计划,而没有将其扩展到村庄、城镇和城市的经济振兴。[46] 原因似乎是,中央政府官员和当地都没有理解新计划的目的和新的分散管理理念。[47]

在利用传统和民俗文化表现形式促进旅游发展的政府倡议的鼓励下,许多地方推动了当地节日和传统表演的发展,特别是那些希望吸引游客到偏远地区的。但是,也并非所有社区或村庄都接受这些举措。八重山群岛(Yaeyama Islands)的一个偏远岛屿竹富岛(Taketomi),其“种子取祭”是居民一年一度的重要仪式或节日。在持续一周的时间内,当地居民会在祭神活动中举行70多场传统仪式、戏剧、舞蹈和音乐的表演。这一活动已被认定为日本“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岛上的经济完全依赖于旅游业,日本和欧洲的游客喜欢来此欣赏美丽的传统建筑、街道和白色沙滩。然而,竹富岛居民每年在节日期间都会停止所有的旅游活动,关闭岛上所有的酒店、旅馆、商店和餐馆。居民都投入节日的祭神活动中。[48] 这是当地社区为了举办一年一度的节日而在一年中暂停旅游业一周的例子。因为尽管旅游业得到了广泛发展,但当地强大的精神传统仍然存在。

另一个案例是,在当地政府政策的支持下,日本北部偏远的桧枝岐村由原来与世隔绝的村庄变成了一个旅游村。村民们习惯在神社的庭院里表演当地传统的歌舞伎,以此表达对神灵的尊敬。民俗学家对这些表演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直到1999年,村民才同意将歌舞伎列入“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并接受国家对歌舞伎保护的资助。有一次,游客希望他们在村里的文化中心演出,但村民拒绝了。显然,他们认为,向游客进行表演会改变其性质。他们被要求在神社外面向外国观众进行表演;而此前他们一直是在神社的场所为当地公众进行表演,而这些人与他们一样都是信徒,在某些情况下还参与祈祷。[49] 这是按照社区成员意愿去决定如何重振文化传统以及为谁重振文化传统的另一个例子。然而,这两个案例都是例外,大多数社区倾向屈服于地方政府或经济开发商的压力,将他们的传统和民间表演服务于旅游业。如今,需要采取的最紧要措施应该是提高社区成员的认识,由他们决定如何振兴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社区成员必须有权作出自己的决定。为此,文化中介人或文化经纪人,如民俗学家和人类学家以及其他文化工作者可以协助他们。

在以上各部门通过若干举措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角度利用文化遗产振兴乡村尤其是贫困地区之后,日本文化厅在2018年修订了《文化财保护法》。此次修订,是文化遗产政策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日本非遗保护政策的发展进入第四阶段,因为它更注重遗产的振兴、促进和开发,而不是保护本身。修订后的该法,目的是振兴日本各地区,特别是乡村地区,因为这些地区一直处于经济停滞和人口流失的困境。这一转向的主要特点是将遗产管理权力从中央下放到地方。一级行政区将制定自己的文化遗产发展战略,地方政府将起草振兴和利用文化遗产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经批准,中央政府将对实施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计划予以补贴,包括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也不论其是否被认定为重要文化财。据了解,世界文化遗产地平泉(Hiraizumi)就正在进行一项总体规划,要在一座12世纪的宫殿遗址上建一座儿童乐园。

三 结论

自《公约》于2006年生效以来,委员会一直在谨慎地讨论非遗保护及其经济利用的问题。在2008—2011年的四届委员会会议上,评审提名项目文件的机构对非遗的商业化持否定态度,他们深切关注商业化对非遗项目及其实践社区的不利影响。每次会议期间,评审机构都向委员会报告,他们的成员对一些提名项目中所包含的商业因素感到义愤填膺。但是,后来的讨论逐渐进展到,承认对非遗的经济利用可以为其可持续性、振兴以及相关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当然,这有一个前提,就是要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来缓解经济活动对非遗项目和相关社区的不利影响。即使在最近的委员会会议[50]期间,审查机构也提到了一些不建议列入名录的案例,其提名文件中包含过度商业化的内容,却没有表明如何应对这种负面影响的措施。

瑞吉纳·本迪克斯曾在2009年预测,遗产的经济利用不应该被忽视,“因为会对遗产在身份话语中的作用产生影响”[51]。当联合国在2015年开始讨论“2030年议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时,这一主题对委员会来说变得更为重要。然而,委员会接受非遗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缔约国大会通过《业务指南》的新章节“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就是一个非常波折的过程。

就日本而言,值得注意的是,是文化厅之外的其他部门采取了将遗产保护与乡村发展相结合的新政策;而文化厅的政策重点是保护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国家指定为“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的遗产。这可能是因为国土交通省和农林水产省更贴近乡村社区,它们更加了解,首先需要保证这些民俗文化表现形式实践者的生计,才能进而确保文化遗产的活力。最重要的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拥有和实践当地文化遗产的社区成员,充分了解2018年修订《文化财保护法》所涉及的问题,将使得他们能够决定如何实现文化遗产的振兴。修订后的法律于2019年4月正式生效。希望日本的当地社区能有足够的权力来处理他们的文化资产,是出于自己的需求使用它们;并且,他们的遗产不会成为谢里夫·卡兹纳达尔所警告的“博物馆化”“旅游过度开发”或者其他“商业活动”等“病毒”的受害者。


[1] 原文刊于《民俗研究》2020年第1期。

[2] 爱川纪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前主任;唐璐璐,北京外国语大学艺术研究院副教授。

[3] 译者注:原文摘要较长,译者根据文章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4] 译者注:为行文便捷,本文在下文的论述中,除专有文件或固定说法外,在首次出现全称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简称为“委员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为“非遗”,“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简称为“缔约国大会”,“《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简称为“《业务指南》”,“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为“《公约》”,“《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简称为“2030年议程”。

[5] 此处的“评审机构”(Evaluating Bodies),包括负责评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的“咨询机构”(Consultative Body)和负责评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附属机构”(Subsidiary Body)。这些机构自2015年起,被统一为“审查机构”(Evaluation Body)。

[6] Regina Bendix,“Intangible Heritage”,in L.Smith and N.Akagawa,eds.,Heritage Between Economy and Politicsan Assess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Anthropology,New York:Routledge,2009,p.258.

[7] Regina Bendix,“Intangible Heritage”,in L.Smith and N.Akagawa,eds.,Heritage Between Economy and Politicsan Assess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Anthropology,New York:Routledge,2009,p.259.

[8] Richard Kurin,“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Key Factors in Implementing the 2003 Conven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angible Heritage,vol.2,2007,p.15.

[9]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大会是《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委员会由根据《公约》相关规定选出的缔约国组成,“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常会”。相关内容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处:《基本文件·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8年版本》,巴黎:教科文组织,2018年,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网址:http://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18_version-CH.pdf,浏览日期:2019年11月14日。

[10] 这一合并是按照《公约》第31条“与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关系”的规定进行的。

[11] 2008年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

[12] 2009年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布扎比举行。

[13] 《业务指南》第IV.1条。译者注:具体内容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处:《基本文件·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8年版本》,巴黎:教科文组织,2018年,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网址:http://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18_version-CH.pdf,浏览日期:2019年11月14日。

[14] 《业务指南》第116条、117条。该内容是《公约》秘书处考虑到在伊斯坦布尔委员会会议上的讨论,进而同缔约国进行协商而起草的。在伊斯坦布尔会议上,委员会批评《公约》秘书处提出的草案文本过于简单,因此要求秘书处在同缔约国进行书面协商后重新起草。最初的草案没有包括有关商业化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在考虑缔约国意见后增加的。译者注:具体内容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处《基本文件·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8年版本》,巴黎:教科文组织,2018年,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网址:http://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18_version-CH.pdf,浏览日期:2019年11月14日。

[15] 2010年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

[16] “附属机构注意到若干提名项目在商业方面以及旅游方面的意图。有些委员亦认为,把某些娱乐活动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难以接受的。”参见附属机构报告(ITH/10/5.COM/CONF.202/6,第37条)。

[17] 译者注:根据《公约》第二章第5条、第6条规定,目前,委员会委员国的数量为24个;“委员会委员国由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任期四年”。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非委员会委员国的《公约》缔约国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委员会届会”。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处:《基本文件·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8年版本》,巴黎:教科文组织,2018年,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网址:http://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18_version-CH.pdf,浏览日期:2019年11月14日。

[18] 参见委员会第五届会议相关决议(ITH/10/5.COM/CONF.202/Decisions,DECISIONS 5.COM 6,第6条):“考虑到实施《业务指南》第117条和149条中关于《公约》徽标保护和使用的重要性,恳请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避免徽标的商业滥用,特别是在涉及多个领域的共有项目中通过使用《公约》徽标以达到商业工具化和品牌化的目的。”

[19] 2011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

[20] 此处是指负责评审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优秀实践名册》及2.5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的咨询机构。

[21] 委员会决定参考这一事实,该提名项目强调了列入名录的商业利益,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该项目的列入如何有助于确保非遗的广泛可见性,或鼓励文化间对话,或缓解过度商业化的风险。参见委员会第六届会议相关决议(ITH/10/5.COM/CONF.202/Decisions,DECISIONS 6.COM 13.1)。

[22] 参见委员会第六届会议相关决议(ITH/10/5.COM/CONF.202/Decisions,DECISIONS 6.COM 13.21)。

[23] 2012年在法国巴黎举行。

[24] 参见委员会第七届会议《摘要记录》第116条,该《摘要记录》经委员会第八届会议通过(ITH/13/8.COM/4)。

[25] 摩洛哥于2014年在拉巴特组织了一次专家会议,主题就是非遗及其商业化。专家们讨论了经济与非遗之间的关系,认为非遗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化为严格的商业和统计维度;事实上,这已经超越了这些简单的概念。委员会第七届会议《摘要记录》第388条。

[26] 参见委员会第七届会议《摘要记录》第176、177、182、185、187和408条。

[27] 参见委员会第七届会议相关决议(ITH/11/6.COM/Decisions,DECISION 7.COM 7,第6条)。

[28] 《业务指南》第116条、117条。译者注:具体内容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基本文件·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8年版本》,巴黎:教科文组织,2018年,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网址:http://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18_version-CH.pdf,浏览日期:2019年11月14日。

[29] 2013年在阿塞拜疆巴库举行。

[30] “《业务指南》关于保护、商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修正案草案”,参见委员会第八届会议文件(ITH/13/8,COM/13.a)。

[31] 参见委员会第八届会议文件(ITH/13/8,COM/13.a)。

[32] Evaluation of UNESCO's Standard-setting Work of the Culture Sector,Part I-2003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Final Report,Internal Oversight Service,Evaluation Section,October 2013(IOS/EVS/PI/129 REV).

[33] 2013年6月,在成都举行会议,以纪念《公约》通过10周年。

[34] 《成都展望》(Chengdu Recommendations)第5段:“我们呼吁国际社会重申对《公约》基本前提的承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在全球制定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议程之际,必须认识到非物质遗产在人类生活无数领域的重要性。我们注意到2013年5月在杭州举行的以‘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主题的国际会议,并赞同其宣言:‘包容性经济发展应该……通过以可持续维护、保护和促进遗产发展为重点的活动来实现’。”(ITH/13/EXP/8)

[35] 2014年在法国巴黎举行。

[36] 参见委员会第九届会议文件(ITH/14/9,COM/13.B)。

[37] 2015年在纳米比亚温德和克举行。

[38] 2016年在法国巴黎举行。

[39] 参见缔约国大会第六届会议议程《业务指南》的修订(ITH/16/6,GA-7)。

[40] 缔约国大会第六届会议《摘要记录》(ITH/18/7,GA/INF.1),议程:《业务指南》的修订。

[41] 此外,巴西代表团还提出了若干修正案,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中使用的词汇与联合国“2030年议程”文件中的词汇相一致。

[42] 此外,巴西代表团及其盟国坚持认为,《业务指南》第六章草案中使用的词汇应与其他联合国相关文件中使用的词汇相一致,如“2030年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43] 译者注: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部门活态遗产处《基本文件·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8年版本》,巴黎:教科文组织,2018年,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网址:http://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18_version-CH.pdf,浏览日期:2019年11月14日。

[44] 该法是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包括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文部科学省等。

[45] 《粮食、农业与农村基本法》第3条:考虑到维护公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稳定的重要性,除了作为主要的粮食供应者的传统角色之外,农业还在农村的稳定生产发挥着多重作用,包括保护国土、水资源、自然环境,形成良好的景观,以及尊重文化传统,这在未来应充分发挥作用。

[46] 仅有六项计划是与“地方创生”运动联系在一起的。“地方创生”运动于2001年由国土交通省发起,近年由首相办公室负责。

[47] 岩本通弥:『「ふるさと文化再生事業」政策立案過程とその後』,岩本通弥编:『ふるさと資源化と民俗学』,吉川弘文馆2007年版,第37—61页。

[48] 森田真也:『「文化」を指定するもの、実践するもの:生活の場における「無形民俗文化財」』,岩本通弥编:『ふるさと資源化と民俗学』,吉川弘文馆2007年版,第129—160页。

[49] 苏理刚志:『奥會津檜枝岐村の観光地化と地域の論理』,岩本通弥编:『ふるさと資源化と民俗学』,吉川弘文馆2007年版,第161—190页。

[50] 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举行的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

[51] Regina Bendix,“Intangible Heritage”,in L.Smith and N.Akagawa,eds.,Heritage Between Economy and PoliticsAn Assess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Anthropology,New York:Routledge,2009,p.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