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税制(中国近现代财政学名作新编丛书)
- 关吉玉著 刘巍整理
- 12字
- 2022-11-09 18:40:13
第二篇
过去之中国税制
第一章
民元以前之中国税制
第一节
田赋
各国税制之发展,实与国民经济阶段相适应,农业国家之税制与工业国家之税制不同,即同属工业国亦因工业化之程度不同,而其税制亦异。我国为农业国,属于地税范畴中之田赋,向为中央之主要税收,且发生最早,历史甚久;此拨诸其他国家,凡于农业经济阶段中,土地税亦莫不为政府之主要税源。惟我国以经济进展迟滞,税制始终保持农业经济形态,即田赋始终在我国财政史上占有最重要地位也。
由往古至逊清,我国田赋之演变,虽过程复杂,因革甚多,然吾人归纳言之,亦可将其分为数大段落:
(一)公田时期:言古代赋制者,无不及三代之贡助彻。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赵岐注:“民耕五十亩,贡上百亩: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虽异名而多寡同,故曰:皆什一也。”惟据晚近所发掘之殷虚文,治吏者,皆始自殷商。由商迄周,盖为民族部落社会时代,就经济发展之阶段言之,亦复为原始共产社会时代。彼时土地公有,私产制度未生,固无赋税之存在。古人所谓三代共助彻者,即使有其事实,盖为什取其一之田租,而非为纯然田赋也。
(二)履亩而税降至春秋,人口繁殖,社会经济变迁,土地制度,由公有逐渐嬗变为私有,而田租亦逐进为田赋。鲁宣公十五年,即公元前594年,初税亩。其后商君相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废弃土地公有制度,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即史所谓:“废井田,开阡陌。”至是,土地私有制度遂完全确立,而田赋之租税意义,亦益为显著矣。
(三)租庸调制 两汉之制,民田三十而税一,此从田税也,曹魏及两晋,皆采户调之制。其后拓拔氏入主中原,于公元485年即太和九年,行均田制,创租庸调之法,问户求赋,从口而税,至唐初其制大备。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综其要义,则以人丁为本也。
(四)两税法 唐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不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税法弊坏。至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乃改行两税法。其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倢〔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入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者,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收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岁终以户赋增失,进退长吏,而尚书度支总焉。其法,手续简单,民皆称便,垂宋元明清而不改。以财产之多寡,为课税之轻重,亦合乎租税负担公平原则。尤以征收食米之外,兼以钱计,开货币纳税之先河,不可谓为非税法上之显著进步也。
(五)一条鞭法 我国田赋税制,至明中叶又一变。盖明代田赋积弊甚多。天下郡国利病书松江府志载:“往时夏税秋粮,及兵银役银、贴役银,往往名色不一,或分时而微,或分额而征,上不膀其头绪之烦碎,下不胜其迢呼之杂沓。”且官吏缙绅之田,不负徭役之责:徭役之负全责于平人之田。于是乃有一条鞭法之采行。其法乃御史庞尚鹏所创议,嘉靖间屡行屡止,至万历九年,张江陵当国时始尽行之。所谓一条鞭者,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翰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赠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储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一办于官史,称其立法颇为简单,惟以今之眼光研究之,一条鞭法之采行,并非赋制内容之更变,乃为征收手续之改进也。
(六)折征货币 清雍正年间摊丁于地,统名正赋,惟漕粮尚派征本色。道光二十二年,即公元1842年,鸦片战后,实物渐次改折银两,然皆局部改拆,或灾伤改折,并未普遍实行。迨同治元年,十一月,即公元1862年,准豫省折漕,而张之万亦谓变通漕折,国民交利,翌年十二月李鸿章遂令苏松各属,每石折征制钱6 540文,一切公用,均在其内,由官买米起运,实为明令永行改折之始举,而实物纳税,并是示遂成陈迹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