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税制(中国近现代财政学名作新编丛书)
- 关吉玉著 刘巍整理
- 5字
- 2022-11-09 18:40:11
第一篇
绪论
第一节
租税之意义与发展
租税者,国家公共团体为抵偿集合的需要,强制的向其统治权所及之人民及财产,所征收之财富也。究其发展之迹,实亦代表社会经济阶段之演进。塞力格曼教授(Prof Seligman)曾区分租税之发达,为七阶段,即:(一)献纳时代,(二)政府恳求人民援助时代,(三)人民补助政府时代,(四)个人为国家利益牺牲时代,(五)纳税者发达义务观念时代,(六)国家强制观念发生时代,(七)法定强制征收时代。德人钧罗夫(Gerloff)亦谓租税有如下之转变:
(一)由任意的提供,变面为义务的强制的纳付。
(二)由私的或半私的或半公的公课,变而为严密的公法赋课。
(三)由临时的或非常的公课,变为经常的财政资源。
(四)由特定税,变为供应一般经费之一般税。
(五)以特定人为范围所课之税,变而为普遍的纳税义务。
(六)由劳役或实物的偿付,变而为货币的偿付。
(七)由补充的地位,变而为供应之主要手段。
吾人归纳言之,租税之发达,实可分如下四阶段。其一曰租税任意献纳时代,见于原始社会,实非严格意义之租税。其二曰租税承诺时代,包括御有地时代及特权收入时代,国家经费,可由此等收入支给,无征税必要。然此时复有临时非常之需要,于是租税遂以临时税之形式而发生。君主当决定此税时,势当恳求人民之援助。人民之援助,不能视为任意献纳,当视为对君主恳求之承诺。其三曰专制赋课时代,不问民意如何,君主向人民强制征税,人民纳税,非为援助,乃为法律之一种义务。其四曰人民协赞时代,政府征税非经国会同意,不得实行。
就租税之实质言之,其发达之迹,复如下述:
(一)动产税时代 原始共产社会,租税只为劳役之供献。渔猎牧畜时代,人民就其所有输之公家,即所谓实物税,亦即所谓动产税也。
(二)不动产税时代 对土地所有者,或课以土地税,或课以空地税,要之皆课之于不动产。故可谓此时期为不动产税时代也。
(三)租税复杂时代 工商业时代,课税范围扩大,有所谓营业税、资本利息税、工资税、财产税、所得税以及种种特别消费税,故可谓为租税之复杂时代也。
(四)租税之社会政策时代 以直接税为中心,而发挥租税制度之社会化精神,借资消弭资本主义社会之危机。斯说为德儒华格南所首倡世界,学者多附合之,各国亦多采用之。斯可谓为租税之社会政策时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