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正之供:清代田赋与国家财政(1730-1911)
- 周健
- 1372字
- 2024-11-03 08:13:03
第一章 陋规、摊捐与19世纪初期的地方财政——以嘉庆二十五年清查陋规一事为线索
雍正朝的耗羡归公与养廉银的创设,在清代财政史上的意义历来为史家所重视,多数研究者认为改革建立了一个合理的地方财政体制,并对吏治颇有改善。[1]然而,既有研究的考察多限于雍正朝及乾隆初年,对此后的相关问题则多语焉不详。[2]笔者认为,以养廉银制度为核心的地方财政体制的演变,实为关涉乾嘉以降财政与政治的关键问题。
发生在耗羡归公约百年后的清查陋规一事,恰可为此提供一些线索。嘉庆二十五年(1820)秋,甫经嗣位的新帝旻宁,召见新入枢垣的吏部尚书英和,询以政治,后者面陈:各省府州县养廉不敷办公,莫不取给陋规,科敛日益加增,应请清查定额,作为办公银两。[3]根据英和的献策,道光帝在九月十一日明发上谕一道,内称:
直省大小官员,自雍正年间议设养廉,由督抚以至州县,借以为办公之资,迄今将届百年。督抚司道俸廉较厚者,尚敷公用;至府厅州县,养廉祗此定额,而差务之费、捐摊之款日益加增,往往有全行坐扣,禄入毫无者。虽在洁清自好之吏,一经履任,公事丛集,难为无米之炊,势不得不取给陋规,以资挹注。而不肖者则以为少取多取,均干吏议,转恣意征求。除办公之外,悉以肥其私橐。上司心知通省官吏,莫不皆然,岂能概行纠劾,遂阳禁而阴纵之。
因此,陋规“名为例禁,其实无人不取,无地不然”,民生困敝,吏治窳败,职此之由。道光帝认为,问题源于制度名实不符,必须“循名责实”,即将陋规“明定章程,立以限制”。由此,他谕令各督抚“将所属陋规逐一清查,应存者存,应革者革”,其尺度以“府厅州县足敷办公而止”,议定后严禁官员额外多取。五日后,道光帝再下上谕一道,强调清查陋规实为“爱民”,而兼以“恤吏”,绝非纵容不肖有司“头会箕敛,取赢于民”。[4]
九月十六日的上谕似为正名而作,可见清查之议一经提出便遭受质疑。此后数月中,先后有吏部右侍郎汤金钊、山西学政陈官俊、礼部尚书汪廷珍、江南道监察御史郑家麟、直隶总督方受畴、四川总督蒋攸铦、山西巡抚成格、两江总督孙玉庭等人就此事覆奏,他们或持慎重论调,或径言窒碍难行,几无一人赞同清查陋规。其中,孙玉庭等奏请停止清查一折,对于事件的结局尤为关键。在收到该折的十二月十三日,道光帝谕称:当日误信英和之议,清查一事“不但无益于民生,抑且有伤于国体”,令各督抚即停止查办,英和罢值军机。次日,又下朱谕将谏阻此事的汪廷珍等五人交部议叙,立下首功的孙玉庭从优议叙。[5]
嘉庆二十五年清查陋规一事,实为百年后重演耗羡归公的失败尝试,该事件不仅是道光新政的重要篇章,情节也颇富戏剧性,很早就受到了史家的关注。宫崎市定、铃木中正、潘振平、冯尔康、韦庆远等先生利用《清实录》勾勒出事件始末,并从不同角度对其意义做了发挥。[6]当然,以上先进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史的角度考察事件本身(很大程度上与史料利用的限制有关),而对该事件所触及的“问题”——嘉道之际的“地方财政”,则多未从正面加以讨论。本章的学术目的,是以清查陋规一事为线索,观察耗羡归公之后地方财政体制的演变,展现19世纪初期地方财政的一般状况。此外,笔者也试图理解君臣在清查事件中的种种言论,并对其中所折射的清代财政理念、财政结构与财政管理模式等问题做出初步的分析。对于19世纪初年的州县官而言,陋规与摊捐很可能是日常收支中最重要的部分,本章的讨论也以此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