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西班牙的刑事合规制度

刑事合规的法典化,以及合规要素规定明确,尤其对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法律后果——从轻处罚与免除处罚的情形分别予以具体规定,利于增强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主观预期,激励企业主动预防犯罪的意愿与行动力,是西班牙刑事合规制度的主要特点。

2010年的《西班牙司法组织法》首次规定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21,2015年的《西班牙司法组织法》针对法人刑事责任进行了重大改进,旨在列出“适当控制”企业内部犯罪的具体内容,并将未实施“适当控制”作为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基础。22

依据《西班牙刑法典》第31条之一23的规定,企业法人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代表法人实体做决定或者行使其组织或管理职能的人,作为个人或该法人实体成员实施的为了企业法人利益以及直接或间接有利于企业法人的犯罪行为;二是获得前款人员授权的个人,由于授权者未能履行应尽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职责,而在履行公司的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为了代表企业法人以及直接或间接有利于企业法人的犯罪行为。由此,企业法人面临因他人行为而遭受刑事制裁的后果。这里的他人的行为,包括代理人的客观行为、监督上的过失或有关疏忽的事由在内。正因为企业法人负有预防其代理人和雇员犯罪之责,为了规避这种责任,企业必须确保有适格的合规计划。

为了保持与《西班牙司法组织法》的协调,2015《西班牙刑法典》第31条和第427条对企业合规计划进行了集中规定。第31条之五规定了企业合规计划应当满足的六个必要条件:一是识别有犯罪风险的活动,并对这些活动进行预防;二是制定了可表明公司决策与执行意志形成过程的有关协议和程序;三是有合理的财务管理模式预防已识别的犯罪行为;四是履行主动向合规监管机构报告任何潜在风险或违规行为的义务;五是建立旨在处罚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六是在违规行为发生后,或在组织管理、法人实体的经营活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合规方案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修改。而保有前述合规计划的企业,在发生犯罪后可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

《西班牙刑法典》第31条之四24明确了可以减轻法人刑事责任的四项法定情形:一是在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之前,向有关当局披露犯罪行为;二是配合调查机关的工作,为证明刑事责任提供新的决定性证据;三是在刑事审判前,赔偿或减轻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四是在审判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发现可能利用法人资源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尽管其中任一情形皆为法人刑事责任的辩护事由,但公司制定适当的合规方案,却为排除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公司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合规程序,依据该法第427条之二的规定,应当对所发生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西班牙刑法典》第31条之二则规定了因实施合规计划而免除法人刑事责任的四种具体情形:一是董事会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采取并执行了适合预防此类犯罪的组织管理与控制模式;二是委托有独立自主权和控制权的监管机构,监督预防机制的正常运作;三是犯罪人采用欺骗的方式,避开了组织的预防机制;四是合规监督机构没有不履行或懈怠履行监督、管理和控制职责的情形。如果公司未能依法尽到预防犯罪发生的义务以致发生了犯罪,除对相关自然人判处刑罚外,对犯罪的法人,根据《西班牙刑法典》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判处以下处罚措施:解散该法人;在5年内禁止其开展某些活动;在5年内关闭该公司的设施;以及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与公共部门签订合同,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障方面的福利激励等。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