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数据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数据安全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由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