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特点1:权威性

公文的权威性,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文制发机关的权威性

公文的形成主体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它代表的是这些社会组织的各个机关和部门。特别是对于党政公文来说,其所代表的是各级党政机关。

而党政机关之所以制发公文,其主要原因在于它们需要通过公文来传递党和国家的政策及命令,进而实现其处理公务、开展工作的目的,这就需要制发机关在形成公文时具有法定权威性,这是保证公文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和策令顺利实现和实施的基础。

2.公文使用的权威性

这一方面的权威性从其实质来说,是由制发机关的权威性衍生出来的。因为当具有权威性的党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公文时,公文所体现出来的基本职能是把党和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处理公务和开展工作的各种策令传播开,而公文在这一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策令性是其具有代表性的使命,从而使得公文在权威性方面有了法定效力和约束力。而且就公文使用本身而言,它使得党政机关必然赋予其权威性的地位。

综上所述,公文是由具有权威性的党政机关制发的具有使用权威性的一种文体。可见,公文的权威性伴随着其产生、传播和使用的全过程,是公文的一种基本的、主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