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伦理作为法则

第一节 规训

规训是指习惯的统治。规训的任何概念都对动作的可重复性进行了预设,以这种方式,可重复性就成为了习惯和风俗;而且它还意味着(1)一个行动是可以被重复的,以及(2)我们可以做出很多行动。

然而,这两个假定都是不能被保证的。在精神的生命里,任何东西都是不会重复的,因为重复乃属于机械性的东西。从表面上看,我们也确实会在我们的意识当中谈及一个“可重复性”的行动;但是,这个“可重复性”总是一个与已经改变其状态而不再是以前之所是的行动者相关联的新的行动,因为他已经做出了一个特定的新的行动。

并且,我们不能理解意识动作的多样性。精神的行动是无限的,因为它是无限且自由的,因此它也是独一无二的。当我们谈及很多行动时,我们并没有在精确的意义上去谈论它。应该说,我们谈论的并非是行动而是事实——事实就是那些没有自由和没有精神价值的东西。当“行动”退化为“事实”,所有的伦理旨趣均消失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