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必读与试题精练(第2版)
- 孙晋华编著
- 13字
- 2023-10-27 20:04:17
第一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
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节 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人依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时要随身携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一)准驾车型
准驾车型及代号见下表。
(续)
(二)驾驶证的申请条件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禁止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8)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9)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10)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12)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次申请准驾车型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2)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及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申请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五)驾驶证的换证、补证
(1)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有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6年、10年、长期有效三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证的有效期内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补证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六)驾驶证的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七)驾驶证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年龄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的30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的证明,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除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之外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证明。
(八)驾驶证的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11)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九)驾驶证累积记分
为预防交通事故和减少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制度是对违法驾驶人有效的教育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五种。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30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加7日,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60日。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学习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30日,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120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10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10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5)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6)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7)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1)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4)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的。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7)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5)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6)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7)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8)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9)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11)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4)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5)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6)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7)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8)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到百分之五十的。
9)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1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12)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13)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4)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5)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5)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6)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7)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8)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9)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