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市场顶层设计频出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密集颁布多项金融法规,关注的领域重点为平衡国际投融资、拓展和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完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等。

(一)平衡国际投融资

“后疫情”阶段我国经济持续向好,叠加吸引外资政策效果逐步显现,人民币面临较大的升值压力。为了避免国际金融市场对人民币的投机性交易,稳定人民币汇率波动水平,并同步助推我国企业充分参与全球价值体系的重构,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上调释放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规模约束,为境内母公司增资境外子公司提供了政策支持。当前发达经济体因疫情防控效果不明而经济复苏乏力,这有利于我国企业深入参与境外高端产业的资本重构,进一步助力中国国内的产业结构优化。

同时,作为稳定汇率的配套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继2020年12月下调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后,进一步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降至1。作为“逆周期”调节的政策工具,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下调收紧了境内企业境外融资规模的敞口,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同时,在微观层面降低了企业境外融资的杠杆率,在宏观层面降低了企业的外债风险。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规范“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相关工作。基于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运营模式,投资者可以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对方银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业务丰富了粤港澳大湾区可投资的金融产品类别,拓宽了区内居民的投资渠道,进而深化了区域金融合作,加快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为进一步开放内地金融市场做好了制度准备。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南向通”),为内地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配置债券提供了便捷通道。与2017年推出的“北向通”相呼应,“南向通”构建双向的债券跨境投资渠道,在拓宽境内投资者投资领域的同时,完善了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预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二)拓展和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在金融市场业务结构方面,2021年3月,银保监会、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重点关注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的问题。该通知使被违规挤占的信贷资源得以重新配置优化,有利于为立足本业合规经营的小微企业提升信贷资金支持力度,规范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该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发现贷款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后,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此外,通知对借款人资质、信贷需求、贷款期限、中介机构等方面均进行了规范。

202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一是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制度,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创造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增强其信贷获取能力;二是通过拓宽抵押物范围、创新产品与服务、运用大数据和金融科技进行风险防范,全面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是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差别化的货币政策工具进行政策激励。

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三个碳减排领域。一方面,金融机构独立运营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的各类企业提供碳减排贷款,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发放碳减排贷款后,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本金60%的资金支持(利率为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同时提供合格的质押品。

在金融市场制度结构方面,为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深化新三板改革,2021年10月,证监会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上市并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主要涉及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发行承销、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6个方面。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可选择多种定价方式,包括发行人可以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以及通过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网下询价等。

同期,证监会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拓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可发行的证券种类,包括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第三条明确了证券发行对象,包括不特定合格投资者、特定对象。此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2021年,监管高层除了对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等传统领域持续大力关注外,还重点关注了机构声誉风险、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等风险暴露的新兴领域。

2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旨在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上述办法将声誉风险定义为“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并从治理架构、全流程管理、常态化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了声誉风险监管体系。其中,该办法明确了全流程管理应包括事实调查、补救措施、媒体合作、法律保护等方面。

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强调从虚拟货币本质属性、健全工作机制、风险监测预警、构建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组织实施等方面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具体政策如表1-5所示。

表1-5 2021年主要金融政策汇总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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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基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官方网站披露信息整理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