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利用其他审计检查工作成果

关于利用其他审计检查工作成果,两办新规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第3204 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的“(五)推动成果共享”提到:“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内外部检查工作成果,尽可能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借鉴不同类型的检查成果应有所区别:一是借鉴内部审计成果时,在合理确认审计成果有效性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利用;二是借鉴社会审计成果时,应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认审计结论的可靠性;三是可以直接利用国家审计相关审计成果;四是借鉴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工作成果时,对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直接利用;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应与相关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部门(机构)相互沟通配合。”

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误区。有些审计人员对外部审计成果不加利用,不利用的理由有几种:一是认为不是自己审出来的,放到自己的审计报告里,好像是窃取了别人的成果;二是某报告已经反映了相关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没有必要重复反映;三是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了,没有必要再写了。上述问题将导致审计不能全面公允地反映和评价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案例1-8】 是否利用外部成果导致审计结论的巨大差异

某审计组对A医院院长王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由于缺乏经验和时间紧迫等原因,在审计过程中除了个别会计核算问题,并未发现该医院存在其他严重问题。但是,在审计即将结束时的一次酒席上,审计组成员与A医院一醉酒的员工闲谈,才发现被审计单位两个月前发生了重大刑事案件:副院长王二等人大搞医药、器械采购利益输送终陷囹圄,A医院所在B市纪委对王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2005年至2022年,王二在担任A医院副院长期间,先后收受财物共计9 810.6万元,另有9 93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调查发现,王二收受近20名医疗行业商人财物,主要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药品、医疗耗材、检验试剂及医疗器械等采购过程中。2022年5月20日,王二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 000万元,在当地影响十分恶劣。

这个问题,在院长王一主持工作期间发生,也是审计涵盖的期间发生,无疑是严重的。但是,这个问题是否作为问题写入审计报告,审计组内部意见如下。部分人认为,出问题的是王二,不是王一,王二的问题,写进王一的审计报告是不是不合适;部分人认为,既然王二已经进了监狱,说明这个问题已经被处理完了,结案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不应该旧事重提;部分人认为,这个问题不是审计组查出来的,不是审计组的审计成果,写进审计报告里,不合适。针对大家对这个问题存在的困惑,审计组长分析如下。

(一)如果不反映该问题会导致审计结论严重失实

如果本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不反映这个问题,而本次审计几乎没有发现什么其他问题,那么,总体审计评价中,只能评价王一几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基本很好。审计评价是建立在审计确定的被审计人的业绩和发现的问题的基础上的,如果被审计人没有什么问题,差评就没有依据。“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基本很好”的结论与A医院的现状是矛盾的。王二事件说明,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十分严重。

(二)不反映该问题导致不能全面地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虽然从市纪委调查结果来看,尚未发现被审计人王一参与相关违法活动,但王二的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持续多年,王一一直没有发现,也说明他至少是“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属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因此,王一对王二事件,应该承担领导责任。

如果审计报告不反映这个问题,那么也谈不上王一对此事的领导责任,这对被审计人的评价是不公允的。

(三)两办新规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两办新规第二十八条和《第3204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都对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利用其他审计检查工作成果,尽可能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出要求。

审计组统一认识后,将王二事件写入审计报告,并影响了对王一履职情况的总体评价,王一以及A医院,都未能提出异议,因为这是审计期间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能被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