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多年前,有朋友告诉我,在我的一些论文中,引证较多的作者是梁启超(1873—1929)。这个细微的特点,我自己并没有留意,经友人提醒,这才意识到,每当我确立了一篇论文的“义理”之后,在寻求“考据”之际,我确实会想到梁启超;甚至“义理”的形成,可能也是来自梁启超的有意无意的触动、暗示与启发。我承认,梁启超的著作,对我来说总是具有某种精神上的牵引力,也许已经在不知不觉之间,充当了我的学术研究的坐标。对我来说,梁启超由学术研究的坐标转变成为学术研究的对象,应该算是一件顺理成章之事。

梁启超是百年前的人物。在今昔之间稍作比较,即可以发现,在百年后的今天,梁启超著作的影响力,已经明显地衰减了。但是,从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初期,在陈独秀、胡适之前,“新会梁氏”在中国言论界、思想界的魅力,几乎无人堪与比肩。正如黄遵宪所言,梁启超的论著“惊心动魄,一字千金,人人笔下所无,却为人人意中所有”。有时候,我也暗自思忖,梁启超的文字,何以引领了一个时代?何以超越于众人?几经琢磨,我发现,背后的原因也许有这样几点。

第一,梁启超的身份是复合性的,他既是政治家,又是思想家,还是学者。这可不容易做到。很多学者善于纸上驰骋,著作等身,但没有行动能力,不接地气,无法处理实际事务,他们与现实生活之间,总是隔了一层。很多活动能力很强的政治人物,既没有思想,更谈不上学术。在漫长的历史上,这样的政治人物太多了。有一些偏重于思想的人物,轻视“闻见之知”,读书不够,沉潜不足,流于空疏。王学末流,以及魏晋玄学的末流,就属于这种类型。这些人的思想,与其说是思想,还不如说是一些未经省思的教条或信条。还有一些读破万卷的“书橱型”人物,似乎无所不知,却没有贡献出创造性的思想。梁启超不一样,他学富五车,写下了大量的学术著作,是名副其实的学者,同时还是公认的启蒙思想家,真正做到了学术与思想并重。更重要的是,他还有行动能力,无论是协助皇帝搞政治改革,组建政党,还是筹款办报,以及充任政府阁员,甚至发动护国战争,都做得有声有色。这样的全能型人物,让人想到五百年前的王阳明。

第二,与王阳明不同的是,梁启超学术思想的触角伸向了整个文明世界。梁启超作为清华国学研究院的“四大导师”之一,其“中学”功夫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他的“西学”虽然有这样那样的毛病,招致诸多诟病,但是,在那个“开风气”的时代,与他同时代的中国人相比,尤其就广博程度而论,他的“西学”无论如何都是出类拔萃的。他旅居海外十多年,不仅对海外的学问有广泛的了解,对海外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也有切身的体会。他的“西学”,既是从“纸上得来”的,同时也是“躬行”的结果。

第三,是他的天赋和勤奋。这两样东西,很多人认为可以分开。譬如宣称,某人天赋很高,但不够勤奋,所以成就不大;某人虽然很勤奋,但天赋不高,所以成就也不大,云云。我不太愿意附和这种说法。我个人的一点私见或偏见是,天赋与勤奋很可能是一回事。一个人,如果他不能勤奋地、卓有成效地运用他的天赋,他的天赋就是不可用的,不可用的天赋就是不实在的、不可靠的,甚至是虚幻的、不存在的。梁启超是天赋极高的人,同时也是非常勤奋的人,两者叠加,成就了这个独领风骚的“新会梁氏”。

在世人的印象中,“新会梁氏”是政治活动家,也是启蒙思想家,还是学者。但是,很少有人说他是法学家。确实,梁启超不是专业化学术分工中的法学家,更不是法律技术专家。他似乎也不以“法学家”自我期许。但是,一方面,梁启超写下了大量的法学论著,主要涉及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法律史学、国际法学。另一方面,他担任中华民国的司法总长,草拟宪法,既是司法者,也是立法者,在其法律生涯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法律经验。这两个方面表明,梁启超也是一个知行并重的“法律人”。他的法学论著与法律实践,足以构成一个广阔而幽深的法学世界。这个世界尽管只是梁启超饱满人生、丰沛思想的一个侧面、一个组成部分,但依然闪耀着他独特的智慧与灵性。

在梁启超之前,还有沈家本(1840—1913)等中国法律史上的著名人物。生活在晚清的沈家本,尽管也善于睁眼看世界,但他的核心身份还是一个传统的律家,当然也是一个学而优则仕的清王朝官员。沈家本做过清王朝的天津知府、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大理院正卿等官职,为后世留下了《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寄簃文存》《汉律摭遗》等著作。从他的人生经历、知识结构、法律经验来看,沈家本是传统中国的最后一个律家,是中国传统律学智慧的集大成者,同时也是中国传统律学的终结者。研究沈家本,也许可以写成一部“沈家本与中国传统律学的终结”。

比沈家本晚生33年的梁启超,走过了一条截然不同的人生轨迹。1895年,22岁的梁启超参加公车上书,并协助康有为成立强学会、创办《万国公报》。1896年,23岁的梁启超出任上海《时务报》主笔。1897年,24岁的梁启超主讲长沙时务学堂,教导蔡锷等更年轻的学子。1898年,25岁的梁启超参与百日维新,当年9月,百日维新失败,在清王朝的追捕中,梁启超随即东渡日本,由此开始了长达14年的海外流亡生涯,直至1912年,才迎来了他英雄般的凯旋,从此在民国的政治舞台、学术舞台上大展身手。这样的人生经历表明,梁启超与传统中国的律学几乎没有关联、没有交集。他的法学著述与法律实践,与传统中国的律学知识、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断裂,代表着一个全新的开端。

在新旧交替之际,梁启超作为一个象征性人物,可谓中国现代法学的主要开创者、主要奠基人。汉语中的“法学”一词,就是由梁启超最先使用的。汉语法学中的很多范畴,都是梁启超最先使用的。严格意义上的中国现代法学,就是从梁启超开始的。梁启超的法学著述历程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是同步展开的。

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是一个复杂的、立体的过程,是一个群体性的事业,是几代人的事业,甚至是一个民族的事业,当然不可能归功于梁启超一个人。但是,如果一定要为中国现代法学找出一个最具代表性的奠基人、开创者,那么,还有哪位先贤比梁启超更有资格呢?倘若没有,那么,梁启超就是当之无愧的“中国现代法学之父”。

因此,要理解中国的现代法学,梁启超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绕开了梁启超,就绕开了中国现代法学的起点,就不能真正理解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描述梁启超的法学世界,就是在索解中国现代法学的基因密码,就是在回顾中国现代法学的萌生、肇始、由来,就是在建构中国现代法学史的“第一章”。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本书题名为《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在写下这个书名的时候,我想到了恩格斯的名篇《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如果说,费尔巴哈象征着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那么,梁启超代表了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着眼于此,笔者把相互关联的九篇文字勒为一书,既勾画梁启超的法学世界,也描述中国现代法学兴起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