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梁启超如何影响中国现代法学

早在1998年,范忠信就在一篇文章中写道:“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贡献,不在沈家本之下。”但是,很少有人认识到这一点,因为,“很少有人认识法学家梁启超。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学术史上首屈一指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大思想家。他对中国近代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史学、文学、社会学、宗教学、伦理学的开创性贡献,是无与伦比的。这一切人们都已认识到了。但是,作为一代法学家的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法学的开创性贡献,人们至今并未认识到”[1]。笔者同意范忠信的这个评论。

如果把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法学家作为中国现代法学的第一代,那么,上文的比较分析已经表明,在第一代法学家中,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做出了最突出的贡献。梁启超的新法学就是中国的新法学,代表了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分而述之,梁启超及其新法学在以下几个方面,促成了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一)为中国现代法学奠定了新的法学世界观

在梁启超之前,无论是薛允升还是沈家本,尽管他们都是中国法律史学界反复致意的重要人物,但是,正如上文所述,他们的法学其实是传统的律学;他们的法学世界观,还是中国传统的律学世界观;他们的法学范式其实是传统律学的范式。传统律学的范式是什么?“简单说,传统律学的范式包含了一种王朝更替循环的历史观、经世致用的知识观和探赜索隐的注释方式。”[2]这样的律学范式自汉代以降,两千年来,一以贯之,直至薛允升、沈家本。

较之于薛、沈,梁启超的人生阅历、知识结构与中国传统律学几乎没有交集。梁启超是举着“维新”“变法”的旗帜走上中国思想文化舞台的。梁启超在1896年写下的第一篇法学论著,就提出了革命性的法学世界观:把法学、法律作为通往更高文明的阶梯。梁启超倡导的这种全新的法学,实为文明秩序之学、文明提升之学。如果说,传统中国的法因为“兵刑同义”,不妨概括为“武化的法”,那么,梁启超界定的法,由于强调法与文明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妨概括为“文化的法”。如果说,以“注律”为核心的中国传统律学总是在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中居于相对边缘的地位,那么,以“文明”为归依的中国现代法学有理由在现代中国的知识体系中居于相对中心的地位。因为,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无法排斥、低看这种“通往更高文明”的学问。梁启超阐述的这种法学世界观,相对于传统中国的律学世界观,具有革命意义,是货真价实的新学。这样的法学世界观,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是中国现代法学的起点。

(二)为中国现代法学确立了新的法学范畴

新学术、新理论需要新的范畴来支撑。中国现代法学作为迥异于中国传统律学的新学,同样离不开新的学术范畴。在这个方面,梁启超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同样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上文已经提及,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就是梁启超在1896年首创的。对于中国现代法学来说,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堪称最具基础性的范畴了。与此同时,还有若干关键性的法学范畴,也是梁启超确立的。

其中,“宪政”一词,也许是梁启超确立的最重要的法学范畴。在梁启超之前,虽然已经出现了宪政概念的胚胎,譬如,黄遵宪在1887年的《日本国志》中,就提到了“立宪政体”[3],但是,最早直接提出“宪政”一词的,还是梁启超。1899年,梁启超在《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写道:“宪政(立宪君主国政体之省称)之始祖者,英国是也。英人于700年前,已由专制之政体,渐变为立宪之政体……以至今日,非徒能不失旧物而已,又能使立宪政体,益加进步,成完全无缺之宪政焉。”[4]在这篇文献中,梁启超多次提及“宪政”。这是汉语世界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宪政”这个概念。

“法系”一词,几乎也可以说是源出于梁启超。从源头上说,“法系”是日本学者穗积陈重于19世纪晚期创造的概念。1903年,一个署名“攻法子”的中国留日学生,在日本发表了一篇关于法系的文章。[5]但是,“攻法子”何许人也?笔者多方查找,仍不得而知;“攻法子”的学术影响,当然更是无人谈起。正是因为“攻法子”的湮没不彰,汉语法学界在追溯汉语世界中的“法系”一词时,一般都回溯至梁启超,把梁启超作为中国法学中“法系”一词的奠基人。[6]因为,早在1904年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的开篇,梁启超就写道:“近世法学者称世界四法系,而吾国与居一焉。其余诸法系,或发生蚤于我,而久已中绝;或今方盛行,而导源甚近。然则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7]同样是在1904年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中,梁启超又反复提及“法系”。譬如说,中国的法律“其所以能占四大法系之一,而烂然有声于世界者,盖有由也”[8],等等。这两篇影响广泛的论文发表之后,引发了中国法学界经久不息的回响。历代学者围绕着“法系”一词,展开了持续不断的研究。举其要者,马存坤1930年发表的《建树新中华法系》、陈顾远1933年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以及1936年发表的《儒家法系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居正1944年发表的《中法法系之重新建立》,尤其是,杨鸿烈的法律史研究三部曲《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都继承了梁启超的法系概念。至今,“法系”依然是一个普遍适用于法理学、法史学、比较法学以及各部门法学的重要范畴。

此外,中国现代法学中的“法治主义”,几乎也是梁启超根据传统法家著作推陈出新,提炼出来的法学范畴。其中,“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9],堪称梁启超创造的法学名言。还有,西方法学中具有深厚底蕴的“自然法”概念,据俞荣根考证,也是梁启超率先用来解释中国古代法学理论的[10],对此,前文已有交代,这里不再重复。

(三)为中国现代法学培养了学术人才

前文提到的法学家杨鸿烈,已被视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奠基人”[11],在中国现代法学史上一直享有盛誉。杨鸿烈是梁启超的嫡传弟子,堪称梁启超法学衣钵的继承人。

据杨鸿烈自己回忆:“我是梁氏晚年的门生,从一九一九年(民国八年)到一九二八年(民国十七年),即梁氏四十七岁到五十六岁这一段时间,过从较密切。我当时由昆明考取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后升格为师范大学)的史地部,又转入英语部,课余在北京《晨报副刊》发表了一些响应梁氏的‘整理国故’号召的文章。当时梁氏住在清华学校,每周从星期一到星期五都在清华,星期六到星期天才来北京城内,寓北海快雪堂,我谒见的机会较多,便成为私淑弟子。我考入清华国学研究院后,成为他的正式学生。毕业后,承梁氏推荐到天津南开大学教书,有暇即到梁氏住宅请益,并借阅藏书”[12]。这段颇有现场感的文字,交代了杨鸿烈多年受教于梁启超的经历。

杨鸿烈的代表作《中国法律发达史》之初稿,就是在梁启超指导下的毕业论文。据吴其昌的《清华学校研究院同学录》,“杨君鸿烈字宪武”,“所著中国法律史盈一箱,任公师许为必传之名著,其幼时所译著史地新论则传世已久”[13]。限于当时的具体条件,梁启超没有机会招收、培养大批的法学专业人才,但是,培养了杨鸿烈这样的法学传人,就已经体现了中国现代法学在第一代与第二代之间的薪火相传。正如范忠信、何鹏所言:“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在过去近百年历史里,我们不能不注意两位学术家的贡献。一位是学科的开创者梁启超先生,一位是学科体系的奠定者杨鸿烈先生。”[14]

(四)为中国现代法学提供了持续的发展动力

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贡献还体现在,为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梁启超的新法学就像一根激活学术、激活思维的马刺,在中国现代法学的演进历程中,总是能够产生持续不断的促进作用。

在20世纪上半叶,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就是梁启超的新法学启示下的产物。正如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一书“序”中所言:“此作共分六章,曰婚姻范围,曰婚姻人数,曰婚姻方法,曰婚姻成立,曰婚姻效力,曰婚姻消灭;系本梁任公纵断为史之法,与前作《中国法制史》同其体例。”[15]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直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但是,仔细查看此书,梁启超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论述得到了反复的引证。[16]在20世纪下半叶,俞荣根概括地指出:“梁启超是法治主义的最早宣传者和鼓吹者。由于他是上个世纪末变法运动的领导人之一,本世纪初‘言论界之骄子’,整整一个时代的思想导师,因此,他的法治观一时左右着舆论,并且久久地影响着学术界。”[17]在晚近,立足于梁启超的法学研究一直比较活跃,譬如,针对“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这一法治难题,程燎原就发掘出一个“梁启超方案”来予以解决[18],等等。这样一些学术个案,挂一漏万地反映了梁启超的新法学所蕴含的历久弥新的思想影响力、学术牵引力。

此外,还有必要指出的是,梁启超的法学论著在海外也引起了一定的讨论。譬如,早在1927年,俄罗斯思想家科耶夫就专门著文批判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关于法家思想的论述。科耶夫认为,梁启超以法家思想比附西方的法治思想,是不恰当的;科耶夫自己的观点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关系,不过是理论哲学与实践政治学的关系。[19]


[1]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政治与法律,1998(6).

[2]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梁启超.在边缘处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4.

[3]黄遵宪.日本国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46.

[4]梁启超.各国宪法异同论//梁启超全集.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318.

[5]攻法子.世界五大法系比较论.政法学报,1903,3(2).发表该文的《政法学报》,可以略加说明。最初,《政法学报》名为《译书汇编》,创刊于1900年12月6日,由留学日本法政等学科的戢翼翬、雷奋、杨荫杭、杨廷栋、金邦屏、章宗祥、曹汝霖、钱承志、吴振麟等人,共襄其事,在日本东京出版发行,1903年更名《政法学报》,1904年即告停刊。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2006(4).“攻法子”似为笔名,其真实姓名,不得而知。有论者考证,“攻法子”可能是“钱承志、吴振鳞、章宗祥、王鸿年”四人中的某一位。赖骏楠.建构中华法系:学说、民族主义与话语实践(1900—1949)//北大法律评论:第9卷第2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26.

[6]俞荣根,龙大轩.中华法系学述论.法治论丛,2005(4).

[7]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梁启超全集.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1254.

[8]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梁启超全集.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1283.

[9]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梁启超全集.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1255.

[10]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41.

[11]刘广安.杨鸿烈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家,1994(3).

[12]杨鸿烈.回忆梁启超先生//夏晓虹.追忆梁启超.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235.

[13]吴其昌.清华学校研究院同学录//夏晓虹,吴令华.清华同学与学术薪传.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457.

[14]范忠信,何鹏.杨鸿烈及其对法律史学科的贡献//夏晓虹.追忆梁启超.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76.

[15]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序,1.

[1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199,205,278.

[17]俞荣根.论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兼论梁氏对传统法文化的转化创新.孔子研究,1996(1).

[18]程燎原.法治必以立宪政体盾其后:从“商鞅难题”到“梁启超方案”.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4(2).

[19]科耶夫的论文是《评梁启超〈先秦法的概念与法家理论〉》,原文笔者未找到。因此,此处引述的科耶夫的观点都是间接转引自肖琦.科耶克与中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3(5).值得注意的是,在海外,关于梁启超的研究虽然很多,譬如,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刘伟,刘丽,姜铁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980—1907).崔志海,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等,但是,这些著作侧重于讨论梁启超的一般思想,几乎不涉及梁启超在法学领域内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