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和利息

由于农业与贸易不断发展,贷款也随之产生。当时,很多富人和权贵或公开或隐蔽地接受并使用贷款,但贷款在整个社会中接受度一般。大部分贷款用于修建房屋、土地融资以及个人消费,而并非用于生产或者投资。尽管精英阶层通常也直接使用大额个人贷款,但银行家乐于提供的大规模贷款在社会中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虽然有了精英阶层对贷款的支持,但贷款的推广普及依旧需要依靠广大的社会中低阶层。

随着财富的持续积累,人们开始领悟到不能一味地将财产闲置于神庙中或者将个人财富锁进钱柜里。实际上,货币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投资的发展,借款者的需求催生了贷款投资。同时,贸易和工业进步也带动越来越多的制造商和商人寻找资金用于采购物资、劳动力或者商品,希望获得更多的利润。[26]

此时,由于期限不同和区域不同,利息存在明显的差异。有时,朋友或者亲属也会提供无息贷款。在其他情况下,特别是古希腊的特定历史时期,贷款利率极高。但是通常情况下,贷款利率由政府确定。贷款和利率相伴而生,在任何社会,高利贷问题都关乎经济和宗教。

埃及的借贷

埃及有较高的金融发展水平。同时毗邻欧洲与亚洲的独特地理优势,使它成为国际贸易中心,而银行业的发展更促使货物和金钱源源不断地涌入那里。埃及早期的信贷工具是简单的信用证,借款人以自身流动性换取银行承诺,为此他们无须承担失窃或损失的风险。我们发现在埃及,写在黏土平板上的信用证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27]

根据埃及人用通俗语言在莎草纸上所记载的,我们发现借贷交易从公元前664年到公元前30年就有迹可循了,而且实际上最早的借贷活动历史更加久远,在埃及古王国时期(公元前2680年至公元前2180年)就出现了萌芽。从品种类型看,埃及的借贷不仅包括资金供给,还包括将谷物和酒等剩余的农业产出提供给需要的人。[28]

早期的借贷主要看重借款人的信誉。那时,借款人必须向所信奉的守护神立誓。此外,借款人清楚如果无法按时偿还,那么他们需要按贷款金额的两倍支付罚款,而且还要受到鞭笞。不守承诺会带来金钱损失并经受皮肉之苦,但是令人感到惊讶的是,我们并没有发现借款人偿还借款后的字据。当时,借款人偿还借款后,贷款人只会交还书面文件,这象征着借款人免除了还款义务。[29]

埃及的借贷活动也受到其他外来文化的影响。譬如,波斯的继承结构曾经深刻地影响了埃及的借贷活动。第一,借贷合同由贷款方妥善保管(一旦违约可强制执行);第二,借款人的子女有义务还清未偿债务。[30]

在公元3世纪的埃及乡村,银行家希望成为与政府合作的皇家货币管理者或货币兑换商。虽然官员们对此非常乐意,但当时这不是能赚大钱的职业。在乡村,贷款通常用于个人购买短期消费品,而非用于挖掘和发展新的商机。[31]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贷款更多用于消费而非投资。在很多村庄,只有认识村子里值得信赖的、有支付能力的人才能获得贷款。这个人实际上会为贷款做担保,保障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通俗来说就是“接手人”。[32]当时,信用评分和信用报告机构还未诞生,在埃及,贷款发放主要依赖借款人及其家族的社会地位,也会考虑担保人的因素,以此来测算违约风险。

通俗的埃及语中,“利息”的描述与“生成”相关。这种语言上的联系非常有趣,利息的概念与“金钱的繁殖力”相关,这本身就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学派所称的金钱是“贫瘠的”,不应收取利息的说法给予了有力抨击。埃及的利率往往过高。现存的莎草纸文献中,我们看到有对利率的记载,50%~100%的利率司空见惯。与很多其他古代和现代国家一样,埃及政府会规定利率上限。公元前8世纪,波克霍利斯(古埃及第二十四王朝法老)改革规定,收回的利息不能高于贷款本金。发展到托勒密王朝统治时期,年化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33]

久而久之,埃及借贷活动从早期简单依托声誉,发展成普遍使用抵押物。抵押物通常是个人住宅,起初法律对于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能否收回抵押物、能否占有住宅并不明确。托管制度的兴起解决了这一难题,借贷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借款人在何种情况下会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并说明财产转移的条件,这一过程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监督。[34]

古希腊的借贷

借贷无所不在

在有关古希腊的文献和著作中,有大量关于借贷和赊欠的资料。譬如,在雄辩家德摩斯梯尼现存的32篇演讲稿中,赊欠一词出现了大约150次。两位古希腊作家——亚历克西与尼克西特拉图斯(阿里斯托芬之子)都各自创作了名为《高利贷者》的戏剧。其他几个戏剧中也有关于借贷的情节。例如,剧作家阿里斯托芬的戏剧《云》有一幕描写,主人公在苏格拉底的授意下,欺骗了贷款人。他的另一部戏剧《鸟》中,一个角色评论了债务的普遍性,他对另一个角色说:“你是一个男人,跟我们一样。你常常负债,跟我们一样。而且你喜欢逃债,这也跟我们一样。”由此不难发现当时的还款状况。在另一位古希腊诗人菲利蒙的某个作品的片段中,有这样的描述:没有债务负担是继身体健康、成功和幸福之后的第四大祝福。[35]

雅典人甚至通过形象的比喻和宗教术语从哲学的角度思考债务。大家普遍认可的观点是,生命就好比上帝赐予的一笔贷款。古希腊抒情诗人西摩尼得斯的墓志铭上有这么一句话:“我们都欠了死亡的债。”柏拉图在《蒂迈欧篇》中解释说,上帝“借来”土地、空气、火和水,创造了人,所以人的生命也是负债的一部分,早晚要偿还。[36]

典型的信贷关系:无息消费贷款

古希腊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信贷关系。最常见的一种消费信贷是邻里、朋友、本地商人和市民之间提供的互助无息贷款。对于无法通过互助方式获得的投资信贷或消费信贷,人们会向银行求助,但是银行的贷款利率通常很高,因此银行是人们最后不得已时才会选择的求助对象。[37]

这些形形色色的信贷关系中,似乎无息贷款的历史最为久远,而且最为常见。这类互助无息贷款从最初的邻里、朋友之间互相借用工具和少量金钱发展而来。古代的大多数国家中,违约风险对利息的影响最大,而不是货币的机会成本。由于借贷交易的双方彼此非常了解,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紧密联系,因此人们很少索要利息或者签订强制偿还的合同。除了借贷双方亲密的人际关系外,社会规范也有助于督促人们按时还款。古希腊社会特别重视邻里之间的礼尚往来和友好协作。[38]譬如,古希腊诗人赫西俄德写道:“你的邻居对你友好,那么你也要同样对他好或者尽可能对他更好。如果以后你处于危难,你会发现他将施以援手。”城邦这种小型、紧密的社会,形成了借款人、贷款人之间彼此熟知,对交易本质有充分认识的网络结构。[39]

古希腊的商业银行

古希腊两位最著名的银行家是帕西翁和蓬米翁,帕西翁被人称作“彼时的罗斯柴尔德”。起初,帕西翁是安提斯泰尼和阿切斯特拉图斯的奴隶,而安提斯泰尼和阿切斯特拉图斯是雅典首批开设银行的商人。然而,帕西翁最终获得自由,随后还获得了对银行的控制权。帕西翁于公元前369年去世,在此之前他从银行退休,把银行和一个小工厂租给他昔日的奴隶兼助手蓬米翁。[40]借贷行业中的多数员工和经理都是像帕西翁和蓬米翁一样的奴隶或被解放的奴隶,因为银行业与雅典自由公民所信奉的“职业伦理”相悖。奴隶除了遵从主家的指示外,也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当时人们非常担心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41]

帕西翁和蓬米翁是有进取心的典型人物,他们原本不属于权力精英,但通过努力晋升为富人阶层。帕西翁去世时,他的全部财富达70塔兰特(古代的货币单位),其中20塔兰特是土地财产,而剩余的50塔兰特是贷款。[42]历史记录显示,这是数量庞大的财富,当时在雅典每周工作5天的劳工在工作许多年后才能赚取1塔兰特。[43]帕西翁去世后,蓬米翁迎娶了帕西翁的遗孀,成为帕西翁尚未成年的小儿子的监护人。蓬米翁将银行和工厂经营了8年,向帕西翁的遗产支付租金。公元前362年,帕西翁的小儿子成年后,遗产复归帕西翁家族所有,由帕西翁的几个儿子共同继承。[44]虽然帕西翁和蓬米翁从未共同经营过银行,但背后却存在实质性合作。[45]

在雅典,这种通过合伙经营形成投资管理的商业银行活动相对少见。雅典的法律框架并不符合商业银行的发展需求。譬如,法律禁止向不直接给城市运送货物的船只或者非雅典居民出借任何货币。[46]然而,在雅典,较罕见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即帕西翁和蓬米翁的合作关系,依旧向我们证明了,这与现代的银行合作方式存在极大的相似度。

海事贷款

古希腊依托海上优势与邻国开展贸易,因此海事贷款在古希腊应用极广。古希腊海事贷款和现代贷款的主要结构差异在于偿还条款中对于巨灾风险的处理。现今,保险市场的存在减轻了灾难以及资产损失。但是对于古希腊人,这是海事贷款或者船舶抵押贷款需要承担的风险。特别是,如果发生沉船事故或者海难事件,船舶驾驶员无须承担责任,相关损失由贷款人全部承担。在很多时候,贷款人会参与陪同整个航海行程,一旦不幸发生沉船事故,贷款人自然就无须索赔了。[47]

海事贷款对于资金提供方而言可能利润十分丰厚。通常,雅典到伊斯坦布尔的海上航线能收取22.5%或30%的贷款利率,而雅典是否处于战时直接决定了利率水平。很多贷款人希望每个季节能收回两笔贷款,对于有干劲的贷款人而言,收益可能超过100%。[48]

古希腊的房地产贷款

在公元前500年至公元前200年,阿提卡地区使用了一种非常好的系统,能显示出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情况。这种系统使用了一种叫作界碑的物品,或者可以说是一种放置在房产处的石碑,以此区分房产的状态。界碑上会写明贷款的期限和金额,因此人们能立刻了解该房产是否已经因某债务合同而抵押给了其他人。大约在公元前450年,阿提卡的一个村庄请求,希望所有借款人的房屋都放置界碑,想必是为了防止房产非法转让以及借款人逃避债务。界碑在当年极为重要,任意更改上面的说明会面临非常严厉的惩罚。[49]

当今时代,一般房地产交易首先要在市政办公室或者契约登记处调查清楚,了解该处房产是否存在未说明的留置或抵押。因此当年,界碑对于贷款决策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古罗马的借贷

古罗马时期,股权融资的重要性快速上升,这与古希腊时期健康发展的信贷市场形成对比。古希腊和古罗马银行体系的明显差异是,古罗马的银行家大力创新,由于系统中留存客户的财务状况,他们与客户签订特别委托协议为其提供财产管理,与现今很多机构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并无二致。[50]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古罗马人积极尝试各种方式开展第三方投资管理。

在罗马,尽管免息贷款依旧存在,但比例逐年减少。[51]此外,与希腊和许多其他古代社会相比,罗马似乎对金融活动的宽容程度更高。当时不仅出现传统银行业以外的其他复杂金融关系,而且金融家还获得了比较高的社会地位。一些银行家的儿子成功跻身为参议员,与身为下层阶级的希腊同行相比,他们更受社会的尊重与认同。[52]

贷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看似有利可图。长期以来,古代上等阶层的人,包括许多参议员和骑士,都参与资金借贷。[53]野心勃勃的政治家如恺撒、安东尼等,通常是大额借款人,他们大笔举债是为了帮助自身竞选拉票或其他方面的政治宣传。他们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大约是12%的法定利率上限的4倍。拥有闲置资金的人欣然参与,譬如银行家不仅将自身拥有的资金借出,而且将管理的其他私人资金也一并借出。[54]

中国的借贷

借贷在中国有数千年的悠久历史。最早的借贷关系始见于《周礼》,《周礼》是关于西周时期(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政治和道德规范的儒家经典,里面提及了全国以及个人之间借贷应遵从的标准。《周礼》还提到当时一个名为“泉府”的政府机构发放高利贷的内容。随后进入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和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借贷已经非常普遍,当时的书籍详细记载了贵族的高利贷活动。[55]

中国历史上,贷款方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政府、寺院的僧侣和个体商人,他们都在借贷活动中发挥着异常关键的作用。政府参与借贷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中国朝廷并没有因高利贷饱受困扰,发放的贷款利率相当高,而且强制借款人必须借款。例如,在西汉(公元前202年至公元8年),有些不需要借款的人也被迫高息借款。唐朝(公元618年至907年)的开国皇帝唐高祖李渊统治时期,国家要求官员以10%的利率放贷,从而弥补大额的国库亏空。[56]

宋朝(公元960年至1279年)著名的政治家王安石变法规定,国家发放贷款来补贴农业生产。农民春天借款购买种子,在庄稼收获后再偿还贷款。然而,现实却是,很多当地官员逼迫农民借款,从而赚钱满足私欲。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安定,试图抑制高利贷,但从未出台严厉的政策。

公元701年,唐朝女皇武则天颁布条例,利息不得超出原始的债务金额。这条规定虽然时断时续,但却延续保留到了清朝(公元1636年至1911年)。然而,现实操作中时有违规,特别是国家借贷活动。清朝时期,贷款利率上限一度只有3%,但是这条规定并未严格执行。[57]

大多数时候,政府参与借贷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与私人贷款者的初衷并无二致。譬如在宋朝,朝廷特别拨款用于购买礼品以及宴请宾客,而官员用这部分资金放贷,并开设了质库(一种贷款机构)。同时,朝廷还对孤儿继承遗产进行审查,将这部分资产划入公共资金,帮他们保留并管理。这类资金放入检校库。当孤儿长大成人后,朝廷将归还属于他们的资产。人们能从检校库中借款,而朝廷用利息抚养孤儿。[58]

佛教寺院中的僧侣也非常积极地发放贷款。他们的放款机构通常称为长生库或者寺库。寺院的借贷业务受到中国佛教“无尽藏”思想的影响,而且寺院积累的金钱也为发放贷款提供了基本条件。“无尽藏”这个词语本身来源于《维摩诘经》,取了部分含义。南梁朝以来,“无尽藏”思想激励寺院积攒财富,用于布施。寺院的财富包括朝廷拨款、个人捐赠以及寺院的土地产出和其他财产。在战火绵延不断的年代,人们频繁前往寺院烧香祈福,因此寺院变得非常富有,足以让帝王艳羡甚至仇恨,这也是佛教后来受到历代统治者镇压的原因之一。由于借贷需求旺盛,僧侣们毫不犹豫地开始发放高利贷。[59]

从事借贷活动的私人主要有贵族、朝廷官员、地主和商人。他们所经营的借贷机构通常称为质库或者典当行,随着朝代更迭,以及贷款规模和借贷机构经营者类型的不同,这类金融机构的名字也不断变化。最初,这类机构的大部分借贷业务是抵押贷款。到了宋朝,质库的功能更加丰富,能够吸收存款并且开展货币兑换。而且,部分质库开始使用合伙经营模式。譬如,《金华黄先生文集》中记载了50个人共同出资开设贷款机构。除了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外,还出现了部分人出资、其他人提供劳动力的经营模式,类似利润共享,我们会在后面详细介绍。与利润共享不同的是,这种经营模式并非按照比例平分利润所得,没有出资的合伙人取得收益必须支付固定的利息。这类合作关系最早出现于东汉,在宋朝得以进一步发展,被质库等借贷机构广泛采用。[60]

除了根据庄稼收成发放贷款外,中国的借贷业务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迁,典当行贷款日益增多,也就是根据财产质押发放贷款,当时大部分质押的财产是衣物。但有趣的是,质押物的价值并不决定出借的资金数额,这说明贷款价值比差异很大或者质押物的估值并不准确。贷款一旦出现违约,借款人就丧失了质押物。随着交易金额逐渐增多,典当行实际上成为银行的雏形。[61]

中国最早的典当行大约出现在公元5世纪最后的25年内,最初只有佛教寺院才能开办。[62]唐朝之后,典当行开办的限制逐渐放开,到了明朝后,僧侣经营典当行的原有模式被彻底取代,新设的典当行如雨后春笋般出现。[63]

日本的借贷

日本较为成熟的贷款机构最早出现于13世纪的东京。该机构叫作“土仓”(doso),这个词的词根是指吸收存款的仓库。该机构类似于典当行,人们要获得贷款必须先质押一定的财物。[64]借贷在日本高度普及,中世纪时一位著名的日本放款人曾写道,无论处于何种社会阶层,人们普遍认同借贷并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65]

与西方高利贷有所区别的是,日本利率的水平由幕府制定,主要基于贷款的抵押物。譬如,如果以丝绸或者工具偿还,借款利率为每月5%;而如果以武器或器皿偿还,借款利率则调高为每月6%。这类利率标准是动态调整的,最早的规定颁布于1431年,随着商品名录不断增加,相关规定分别于1459年和1520年更新,随后于1530年和1546年再度调整。[66]

很多放款人是神职人员,我们找到一份1425年至1426年的放款人名单,其中非神职人员占比不到30%。此外,放款人中还出现了不少女性的身影。在室町幕府时期,女性在放贷行业中承担了多项工作,譬如对未偿还债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也常常由女性承担。一位名叫路易斯·弗罗伊斯的传教士曾描写过女性是如何逐渐获得财产权的,以及进入16世纪,女性是如何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她们的丈夫的。[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