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异议,异议,这全都是非法证据!(中)【求票票呀!】

“被告人王俊,你一共向哪几个部门进行了举报?”

陈羡平看着王俊,等待着他的回答。

“一共两个,分别是襄市的组织部和纪委。”

“那你当时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回复了吗?”

王俊摇着头。

“我等了很久,都没有收到回复。”

得到了自己想要答案的陈羡平在做了一连串的铺垫后,问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在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答案后,你是如何做的?”

“我就在各个平台上面进行控诉了,希望引起他们的注意。”

自认为收获满满的陈羡平,结束了自己的发问。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对被告人发问结束后,就是对被害人了。

胡壮询问着控辩双方:“那双方是否有问题要对被害人进行询问的?”

“没有。”袁建直接回答着,这件案子案情又不复杂,没有必要问被害人,而且被害人似乎有点太装了,袁建不是很喜欢。

“没有。”陈羡平和公诉人的回答一样,理由很简单粗暴,问白莲花干嘛?听他在这里茶吗?那不如听我陈羡平给你讲点乐子。

见两边都没有问题了,胡壮没有直接进入下一个举证与质证环节,他还有问题需要问被告。

“被告人王俊,法庭现在问你几个问题。”

“本庭注意到在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中,在你8月7日的视频评论区中,你评论道“谁说我没有证据,我有!”

你所说的证据是否真实存在?”

王俊听到胡壮的问题,在大家的注视中先是点头后又是摇头。

“原来是有的,但是后来没了。”

胡壮眉头一皱,追问道:“被告人还请你说清楚到底是有还是没有。”

“在8月8号早上,襄城区公安局上门警告我时,我的手机被他们摔坏了,现在没有了。”

坐在王俊身边的马金听到这里刚才紧绷的身体微微放松了下来。

吓他一跳,幸好那天让老爸叫人上门去警告了。

陈羡平看着马金长长的舒出一口气的这一幕,拿起玻璃杯喝了口水。

审判长胡壮在问完被告人王俊后,又问了被害人马金几个问题。

“接下来进入举证与质证环节,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增强本案说服力在此环节中控辩双方可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环节并入此环节,如果有需要本庭会进行第二轮辩论。”

“双方对法庭的安排是否有异议?”

胡壮看向了双方,征询着双方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也没有异议。”

“那好,公诉人现在可以开始举证了。”

本来按照程序,举证与质证环节只就证据的三性做出判定,辩论是另外一个环节,其优点自然是严格按照程序来,确保程序正义,但是缺点也有不少,便是将其割裂开来了,在辩论环节往往很难全方面顾及到,所以在不少司法实践中也慢慢将两者合并了。

胡壮也是考虑到案情并不复杂和加强案件的说服力特地将两者合并为一了。

袁建按照证据目录向法庭出示了第一组证据。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所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是襄城区公安局的三份讯问笔录。

在10月9号的第三次讯问中,被告人王俊在被警方讯问其向相关部门举报和网络平台控告的目的时,其明确回答道因为马金考中了,自己没有考中,出于嫉妒,出于报复的心理才这么做。

并且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讯问中,当警方问及到其是否有相关证据时,被告人王俊均回答没有。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俊其主观目的为蓄意报复,在自身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依然做出了有损本案受害人的马金之名誉,我省公务员考试其公平公正之形象也受其牵连。”

陈羡平听完公诉人袁建所出示的第一组证据,开口说道:

“我方认为公诉人所出示的第一份证据为非法证据,要求法庭依法予以排除。

理由如下:在第一份和第二份讯问笔录中,被告人王俊对相同的问题均是做否定回答,为何单单就第三次讯问突然改口?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

“所以辩护人认为其证据能力存疑,要求依法询问被告人王俊。”

“现向法庭提出申请。”

陈羡平看向了审判席位。

“准予询问,但是请辩护人注意在询问中不得使用带有有诱惑性语句。”

“王俊,还请你向本庭陈述一下第三次警方对你讯问时的情形吧。”

陈羡平双手撑在桌上,身子微微前探看着被告人方向。

“警方,警方压根就没有对我进行第三次讯问。”

听到王俊的回答,除了辩护席的陈羡平和孟景华大家都有些惊讶不如说是惊愕。

没有对你进行讯问?我手上这厚厚的一本讯问笔录哪来的?捡来的不成?

公诉人袁建也立即提出着异议。

“审判长,就对方所提问题我方也要求对被告人王俊进行讯问。”

“准予讯问。”

得到了审判长胡壮的准许后,袁建立即开口问道:

“被告人王俊你说警方没有对你进行第三次讯问,那请问这上面为何会有你的签字和指印,并且你还在上面写明了笔录我已经看过和我所说的一致?

这你如何解释?”

面对来势汹汹的公诉人,王俊吞了口唾沫,有些结巴的说着。

“因,因为,那天警方把这份笔录拿给我让我签字,说是和前面两份一致,就走个流程,所以我没有看相关内容,就直接签了字,按了手印。”

陈羡平听王俊说完后,没有给袁建继续开口的机会,抢在他前面说道:“关于被告人王俊所说一事,我方有一份证据要求出示!”

陈羡平右手举起一份证明材料,向庭上的众人介绍着他手上的东西。

“这是襄市看守所去年10月9号的提审记录,里面清楚的记载着在去年10月9号的这一天,被告人王俊在看守所,没有离开。

既然没有离开,难道警方是在看守所讯问的王俊不成?”

“法警将辩护人所出示的证据送到庭上来。”

胡壮和其余两名审判员确认后,公诉人袁建和被告人王俊也一一确认着。

“公诉人和被告人对辩护人所出示的第一组证据是否有异议?”

“没有。”

“没有。”

见双方都没有异议,胡壮低头在纸上写着什么。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了。”

陈羡平低头听着袁建继续举证着,看着纸上面自己列的几排证据的第一排后面打了一个叉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