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消防保卫管理

1.6.3.1 总则

根据合同要求,总承包商应负责现场消防保卫工作,包括: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工地24小时保卫,制订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印制出入证供现场人员使用。

公司总部为项目的消防保卫管理的组织提供人员保证和组织保证,公司为每一个项目派驻专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和培训合格的保安人员为工程提供服务。

1.6.3.2 消防保卫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消防保卫工作,保障施工生产、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火灾危害,杜绝和防止重大刑事安全和一般刑事案件的发生,在工程开工后总承包商将制订现场消防保卫制度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1.施工现场一切贯彻《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京建施工[2003]4号。

2.施工现场杜绝和防止重大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和防止火情隐患,杜绝政治案件。

3.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文明施工。

4.施工现场严禁出现吸烟、偷盗、破坏、打架斗殴、酗洒闹事等扰乱现场治安秩序事件。

5.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加强各种证件的办理,生活区严禁赌博、酗洒、非经批准不准私自留他人住宿,严禁私拉电线、用火炉、煤油炉等做饭。

6.施工现场设防火措施牌子。设消防栓×个,道路和疏散的通道要畅通,按负责人定人挂牌管理。

7.坚持用火审批制度,对易燃、易爆品一定要隔离,操作者在操作之前,必须检查工作场所,设专人监护,备齐灭火器材,方可操作。

8.施工人员必须遵守门卫制度,出入的人或车辆携带或运送物品材料,必须持有出入证和出门证,物证相符方可出入。

9.实行领导干部消防保卫值日制,专职保卫人员、警卫、巡逻人员昼夜值班,做好“四防”工作。

10.白天由专职人员和主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工作,夜间由值班领导、警卫班长负责保卫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