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06年发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将国家高技术创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分为5类,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其中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又分为工程实验室项目、工程中心项目和技术中心项目,见表1-14。

表1-14 国家高技术项目分类

续表1-14

1.项目立项管理

(1)项目申报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各地方根据申报项目类型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或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见表1-15。

表1-15 国家高技术项目申报程序

(2)项目申报条件。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③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④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⑤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暂行办法》,编者注)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暂行办法》还对项目单位、技术成果及建设方案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提供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研制开发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②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③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④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4)项目资金申请评审评估。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是项目立项管理与资金管理的一个环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先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或咨询机构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①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②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③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④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⑤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和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并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与批复,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②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③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④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⑤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⑥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等内容。

2.项目资金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项目资金管理按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额度、项目申报单位和资金支持方式进行分类管理。资金支持额度分为3000万元及以下;3000万元至2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3000万元至2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超过2亿元三类。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投资补助、贴息、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对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需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则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分类管理方式见表1-16。

表1-16 国家高技术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他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等。国家补贴资金分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两种方式,均为无偿投入。投资补助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两种补贴方式的条件见表1-17。

表1-17 国家补贴资金的补贴方式与条件

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3.项目实施管理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提出国家补贴资金下达申请。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或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管理程序见图1-1。

图1-1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管理程序

《暂行办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等也作了管理规定。

4.项目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