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C.4.1 专业炉窑

说明

4.4.1 本章定额适用于已列名的专业炉窑。其他工业炉窑执行C.4.2章“一般工业炉窑”定额。

4.4.2 本章定额中的专业炉项目,已综合了因砌筑部位不同,造型结构不同,配用砖型不同,砌体质量类别不同和砌筑方法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因素。

4.4.3 本章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主要有砌筑地点的清扫与准备,放线,作标记,立线杆,材料的运输装卸,码垛,泥浆搅拌(包括添加剂中和),砌筑(或吊装),临时磨(切)砖(含手加工),原浆勾缝,质量自检与清废外运。此外还综合扩大了在砌筑(或吊装)前的选砖,预砌筑,集中砖加工,二次勾缝,吹风清扫或吸尘等。

4.4.4 本章定额不包括各专业炉窑中的烟道砌体,不定型耐火材料与辅助工程,发生时可分别执行本定额的C.4.2章、C.4.3章、C.4.4章相应项目。

4.4.5 有关问题的说明:

4.4.5.1 焦炉(包括蓄热室分格焦炉):

1 焦炉定额中已综合包括了二次勾缝、吹风清扫或吸尘、镶铁件等次要工序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2 大中型焦炉炉体施工垂直运输,本定额按桥式吊考虑;如实际施工采用卷扬机或其他方式运输时,一律不得调整。

4.4.5.2 熄焦罐:

1 熄焦罐定额中已综合包括了熄焦罐罐体、除尘器、管道与余热锅炉等系列工程。

2 熄焦罐锥形炉顶,如设计采用标准型耐火砖或隔热砖作内衬时,所发生的改型加工费用,可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4.4.5.3 高炉:

1 高炉定额包括炉本体、热风炉、热风管、上升管、下降管、除尘器与铁渣沟等系列工程。热风炉烟道执行本定额C.4.2章“一般工业炉窑”相应项目。

2 本定额已考虑高炉、热风炉某些部位使用大型组合砖的因素,但未包括组合砖因采用毛坯由母砖通过金刚石磨砖机加工组装成子砖的消耗,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3 高炉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大型吊盘,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4 管式热风炉执行C.4.2章“一般工业炉窑”相应定额。

4.4.5.4 鱼雷型混铁车:本定额中已考虑了鱼雷型混铁车的特异造型所造成的砖加工因素(包括机械和手工),执行中不得调整。

4.4.5.5 炼钢转炉:如设计采用有效使用期的大型白云石砌块作内衬时,其发生的密闭式金属集装箱开封人工、材料、机械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4.4.5.6 电炉:本定额已考虑电极孔砖加工因素与耐火砖改型的损耗。

4.4.5.7 步进式加热炉:

1 步进式加热炉附属金属烟囱耐火喷涂工程,执行本定额C.4.3章“不定型耐火材料”相应项目。

2 本定额未包括步进式加热炉烘炉前的可塑料的修整养护工作。

4.4.5.8 环形加热炉:

1 本定额亦适用于环形退火炉。

2 本定额不包括金具件制作安装,发生时执行C.4.4章相应项目。

4.4.5.9 均热炉:

1 均热炉烟道工程按本定额C.4.2章“一般工业炉窑”相应项目执行。

2 均热炉换热室炭化硅管砖接头加工,定额内已作考虑。

4.4.5.10 罩式热处理炉:本定额未编入贴挂耐火纤维毡板项目,发生时执行C.4.4章相应项目。

4.4.5.11 铝电解槽:

1 本定额适用于各种结构形式,规格的铝电解槽。

2 炭块组制作按浇注磷生铁与捣打底糊净重计算工程量,其中不包括炭块和钢捧重量。

3 浇注磷生铁的工作内容包括材料运输、下钢棒、做型、预热炭块、修炉、熔铁、浇注、清理炭块组和测量比电阻等。

4 捣打底糊缝的工作内容,包括材料运输、下钢棒、预热炭块、工具加热、底糊的破碎、加热和捣打、清理炭块组,测量比电阻等。

5 砌筑侧部炭块包括炭块加工、铣平、砌筑、固定、腻缝、调制石膏浆,灌石膏和清理炭块表面等。

6 阳极注型包括阳极糊的破碎、加热、运输、注型、插阳极棒、找正、焊钢筋、腻缝等。

7 铝壳制作安装包括下料、切割、焊接、冲眼、安装。

8 阴、阳极棒系按成品规格考虑的。

9 本定额未包括捣打糊底前的槽体加热与角部炭块改型加工,可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补充。

4.4.5.12 镁电解槽:

本定额未包括隔热砖砌筑夹具费,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4.4.5.13 闪速炉:

1 本定额已包括反拱底耐火砌体分层烘干费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烘干措施不得另行计算。

2 闪速炉镁铬砖砌体表面防水漆已纳入定额不得另计算。

4.4.5.14 鼓风炉:本定额未包括施工中配合炉顶盖吊装机械,发生时另行计算。

4.4.5.15 锌精馏炉:本定额包括范围仅限于锌精馏炉炉体及塔盘。其他附属设施熔化炉、纯锌槽,冷凝器、金属风体流槽、加液控制器等耐火衬里工程,分别执行本册定额C.4.2章“一般工业炉窑”与C.4.3章“不定型耐火材料”相应项目。

4.4.5.16 化工炉窑:

本定额只编裂解炉(方形或圆形)、一段转化炉、二段转化炉与气化炉等四个炉种;其他加氢炉、焚烧炉、电石炉等,均执行C.4.2章“一般工业炉窑”定额相应项目,蒸汽过热炉执行裂解炉定额相应项目。已考虑采用各种材质隔热耐火砖作工作面的因素。

4.4.5.17 建材工业炉窑:

1 玻璃熔窑定额适用于浮法、平板玻璃熔窑与所有玻璃制品的熔窑。

2 玻璃熔窑窑体大拱拱胎木板与木方定额消耗量为一次摊销量。

3 本定额未考虑玻璃熔窑中高强度大型耐火制品或组合砖的预组装和大型金刚石磨、刨机械加工,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4 本定额中回转窑适用建材、有色、冶金与化工各个专业生产不同产品的回转窑。

5 本定额已考虑回转窑窑体砌筑所应用的金属撑砖器摊销因素,不论采取任何措施或砌砖方法均不得另计。

6 窑体直径小于1.5m的回转窑,执行C.4.2章“一般工业炉窑”中管道内衬定额。

7 隧道窑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窑车砌筑工程因素。

4.4.7.18 连续式直立炉(俗称城市煤气炉):

1 本定额按焦化煤气炉结构编制。一般煤气发生炉工程应执行C.4.2章“一般工业炉窑”定额相应项目。

2 本炉种施工中不须搭设施工工作棚。烘炉中炭化室刷浆与精整工程定额中已考虑,不得执行“焦炉三项工程”计算办法与包干系数。

14.4.7.9 蒸汽锅炉:

1 本定额包括蒸发量75t/h以下各种重型炉墙结构,轻型炉墙结构执行本册C.4.3章“不定型耐火材料”工程相应项目。75t/h~130t/h轻型炉墙结构应执行第三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2 蒸汽锅炉保温、刷油、防腐蚀工程可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3 本定额未考虑蒸汽锅炉的烘炉及投产前的维护工作,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