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采购的原则与方式

(一)项目采购的原则

1.经济性和效率性

项目采购的实施,包括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需要讲求经济性和效率性。

采购是项目实施或执行阶段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所以这里对项目采购的经济和效率性特别予以强调。而货物(包括设备)和土建工程这两项采购额,按世行的统计,大约占其总支付额的90%,其中货物约占70%,土建约占20%,服务约占10%。采购要在经济上有效,也就是说,所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应具有优良的质量,以及在合理的、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采购,以满足项目工期的要求。

2.均等的竞争机会

世界银行作为一个国际合作性机构,愿意给予所有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格投标人一个竞争的机会,以提供银行贷款项目所需的货物和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

要在采购中给予合格竞争者均等的机会,就是要使所有来自世界银行合格货源国,即世界银行成员国和瑞士的公司都可以参加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资格预审、投标、报价;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也必须来源于合格货源国;所有来自合格货源国的厂商的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和报价都必须受到公正对待。但是,新《世界银行借款人使用咨询专家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合格国家又有新的规定:一个会员国的公司或在一个会员国制造的货物,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则可以被排除在外:第一,如果根据法律或官方规定,借款国禁止与该国的商业往来,但前提是要使银行满意地认为该排除不会妨碍在采购所需货物或土建工程时的有效竞争;第二,为响应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借款国禁止从该国进口任何货物或该国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任何付款。

3.促进借款国承包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世界银行作为一个国际开发机构,愿意促进借款国的承包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鼓励借款国厂商单独或与外国合格厂商联合、合作。借款国可以通过世行规定的评标中的优惠政策,赢得更多的中标机会,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国厂商可以受到评标中的国内优惠。

(1)设备评标的国内优惠。1995年开始实行的这种评标优惠,将原《指南》的条件作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即: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前提下,对于提供在借款国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只要其生产成本至少有相当于30%出厂价的金额是在借款国内构成的(原为20%),就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享受15%的国内优惠。

(2)土建工程评标的国内优惠。国民人均(年)收入在635美元(这一标准是随世界经济的变化而调整的)以下的世界银行成员国承包商可以在项目评标中享受7.5%的国内优惠。享受该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国内与国外承包商组成的联合体必须符合世界银行规定的条件。

4.透明度

强调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的重要性,这是在以前的《指南》中指出的经济有效、机会平等和发展国内产业的三项原则上,新近加上的一条重要的要求。虽然以前的《指南》也强调了透明的公共采购过程,但如今的着重强调更有利于提高采购过程的客观性,也是对《指南》第二章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ICB)的各项要求的一种支持。一些新增条款,都是增加透明度的具体措施。

(二)项目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机关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项目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招标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规定人数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通常情况下,邀请招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规定人数(政府采购法规定3人)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1)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对特定数量(政府采购规定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因此,公开招标为项目采购的首选方式,也是最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6.其他采购方式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采购中,除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之外,还可根据项目需要采用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通常采用的此类方式有:国际或国内询价采购、直接采购、自营工程等。以下对这几种采购方式分别予以介绍。

(1)国际和国内询价采购。国际询价采购和国内询价采购也称之为“货比三家”,是在比较几家国内外厂家(通常至少3家)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的采购,这种方式只适用于采购现货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设备,或者适用于小型、简单的土建工程。

询价采购不需正式的招标文件,只需向有关的运货厂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各家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最后确定并签订合同。

在贷款协定中,通常对国际或国内采购的范围,总金额及单项货物或服务的金额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国际或国内询价采购方式的确定是根据项目采购的内容、合同金额(通常单个合同在20万美元以下,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的大小,即询价采购的金额占贷款采购量的比例等考虑因素而确定的。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贷款协定中写明的限额和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有必要突破,要及时向世界银行通报情况,以争取修改协定和原写明的限额;若自行改变,世界银行将视为“采购失误”而不予支付。

国际或国内询价采购的有关资料是否送世界银行审查,要根据贷款协定的规定。

(2)直接采购或称直接签订合同。不通过竞争的直接签订合同的方式,可以适用于下述情况:

1)对于已按照世界银行同意的程序授标并签约,而且正在实施中的工程或货物合同,在需要增加类似的工程量或货物量的情况下,可通过这种方式延续合同。

2)考虑与现有设备配套的设备或设备的标准化方面的一致性,可采用此方式向原来的供货厂家增购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原合同货物应是适应要求的,增加购买的数量应少于现有货物的数量,价格应当合理。

3)所需设备具有专营性,只能从一家厂商购买。

4)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人要求从指定的一家厂商购买关键的部件,以此作为保证达到设计性能或质量的条件。

5)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抵御自然灾害,或需要早日交货,可采用直接签订合同方式进行采购,以免由于延误而花费更多。此外,在采用了竞争性招标方式而未能找到一家承包人或供货商能够以合理价格来承担所需工程或提供货物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接签订合同方式来洽谈合同,但是要经世界银行同意。

(3)自营工程。这是土建工程中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它是指借款人或项目业主不通过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而直接使用自己国内、省(区)内的施工队伍来承建的土建工程。自营工程用于下列情况:

1)工程量的多少事先无法确定。

2)工程的规模小而分散,或所处地点比较偏远,使承包商要承担过高的动员调遣费用。

3)必须在不干扰正在进行中的作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

4)没有一个承包商感兴趣的工程。

5)如果工程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中断,在此情况下,其风险由借款人或项目业主承担,比由承包人承担,要更为妥当。

土建项目中,哪些子项目适用于自营工程,在贷款协定中均有明确规定。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协定的要求,确定采购方式,不可自行从事,否则,世界银行会视为违反贷款协定而取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