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的区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不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是政府有关投资管理部门,使用政府性资金,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企业投资项目适用于企业投资(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混合型合作企业),采用直接投资、合作投资等方式,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2.决策依据和目的不同

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据是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初步决策)或决策的依据,以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决策标志。前者一般称立项(初步决策)。项目立项后,可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后者称决策。项目决策后,转入实施准备阶段。

为企业投资项目策划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为企业内部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编制的项目申请书,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行政许可的依据,以政府核准或备案为决策标志。项目核准或备案后,转入实施、准备阶段,进行项目建设。

3.投资范围和关注内容不同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企业是投资主体,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可以投资,以经营性项目为主。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和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的要求。核准类项目的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增加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重点对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节能方案、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环境和生态影响、经济社会影响等外部条件进行分析论证。

4.决策和管理方式不同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等,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稽查、竣工验收和政府投资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项目,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仅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依法进行审查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政府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准入阶段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企业投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备案机关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