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消费的概念与内涵

文化消费是指人们对精神文化类产品与服务的消费,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观光等。这种消费既是对精神文化产品的占有、使用和消耗,也是对精神文化服务的欣赏与享受,还是消费者个人精神财富消化、继承、再造和创新的过程。一方面,文化消费满足的是消费主体的精神需要,使主体感到愉悦、满足;另一方面,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主要是精神文化产品或精神文化活动,如美丽的风景、动听的音乐和感人的艺术品等。文化消费的特殊性还在于个体有时候需要通过接受教育和培训来提高自身的文化鉴赏能力,以便更好地消费文化产品与服务,如欣赏高雅的音乐会、参观博物馆或艺术展等,个体在进行文化消费的同时又能使自身的人力资本增值,这是文化消费非物质一面的体现。

国内对文化消费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全国消费经济研讨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文化消费”一词,此后“文化消费”成为消费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尹世杰教授最早从消费经济学的角度将消费分为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两大类,并提出精神消费是为了满足精神文化层面的需要而进行的消费行为。[1]在早期的文化消费研究中,学者按此分类,有意区分文化消费与物质消费,并更多从精神层面探讨“文化消费”问题。之后,有学者提出文化消费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上进行区分。1993年,施涛指出:“狭义的文化消费是指以文学艺术为主体的消费,主要包括以音像、出版和与此相应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的消费。”[2]也有学者提出,广义的文化消费是相对于物质消费而言的精神层面的消费,它既是人们满足精神生活需要的过程,又是消费文化制品和劳务的过程。[3]徐淳厚认为,文化消费以物质消费为依托,实质是对社会及他人提供的精神财富(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消耗。[4]

之后,学者进一步拓展文化消费的研究范围。曹俊文提出,文化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精神文化生活而采取不同方式来消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行为,具体包括教育消费,如从幼儿园到大学的教育、成人教育、在职学习与培训等消费;文娱消费,如阅读报纸、杂志、书籍,收听和收看广播、电视、互联网,欣赏音乐,观看戏剧、舞蹈;体育与旅游消费,如参观游览、观看体育比赛等各种消遣活动。[5]2005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指出,文化消费是指消费主体在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方面的支出和消费活动。具体来说,就是居民在教育学习、享受艺术、休闲娱乐等活动中为获得知识、艺术熏陶、精神享受与满足而实施的消费行为。文化消费与物质消费不同,它主要是在生理需求以外寻求精神依托,它是一种心理需求。这种心理上的需求,并不是出于人的生物性本能,而是受文化环境和社会文化意识的影响;它是人格自我完善的标志,也是衡量一个人文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因此,一个城市的文化消费水平既体现了该城市居民的个人素质,也反映了这个城市文明与发展的程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消费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文化产品消费的大众化、网络化与全球化特征明显,文化消费与互联网的结合创造出新的经济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