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价格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是政府的职能之一。作为一种市场监管手段,价格规制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和政府治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规制的运用不局限于突发的公共事件等特殊时期(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期间政府对口罩价格的规制),更体现在平时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如2022年政府对“雪糕刺客”等“价格刺客”的规制)。价格规制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共产品价格和公共服务价格,还包括竞争性商品价格。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可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1999年阿里巴巴创立以来,我国平台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特别是进入21世纪,平台经济更是从规模到模式都实现了突破性发展,逐步走到了世界前列。据工信部统计,2022年我国规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业务收入总额达到14 590亿元,实现利润1 415亿元。2021年,平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 767亿元,同比增长32.8%,占比超过37.2%。2022年,我国网络零售规模超过13.79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零售额11.96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7.2%,2015—2022年网络零售规模占社会消费品总额的比重(见图1-1)。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远远超出单纯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范畴,不仅影响商业活动,也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新的社会互动模式,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生态。政府视平台经济发展为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体系的重要抓手。

图1-1 2015—2022年网络零售规模占社会消费品总额的比重

(数据来源:根据工信部官网数据整理而得)

从宏观层面来看,平台经济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经济活动的时空特征,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因而在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平台经济的管理均是以“放”为主,以激发平台经济活力,刺激市场的充分竞争。然而,互联网平台的双重特性决定了政府与平台经济的复杂关系。平台经济除了具有注重效率这一市场主体普遍的“市场性”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特征,涉及诸多公共利益,承载着众多非市场性特征。市场性和社会性双重特征,使得平台经济的逐利特性与其社会公益特征始终处于矛盾状态。要解决这种内在矛盾,除了呼吁平台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外,还必须通过“政府之手”予以调节和规范。

从微观层面来看,平台经济的发展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也极大地改变了经营者结构和价格行为。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经济活动被细致分解,在创造新的经济活动和新业态的同时,也创造了新的市场参与者,经营者数量急剧增多、结构迅速多元化。多方力量的参与及线上线下交易的融合,导致更为复杂的利益纠葛,平台企业和经营者利用地位优势和信息优势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以牟取非法利润在所难免。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2015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投诉量迅速增长,2017年增长了近50%,虽然投诉内容不完全是价格问题,但价格问题投诉量占总投诉量的比重一直在4%以上,这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较为一致。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0年以来,全国各地消协接收到的价格问题投诉量呈现出先降后升的态势,从2015年开始,针对价格问题的投诉无论是投诉数量还是占比均呈现出上升态势,位居各类投诉数量前列,这与平台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关系。2021年全国12315平台共受理网购投诉举报483.4万件,同比增长25.8%,占平台受理总量的38.8%。2021年全国监管部门共受理举报336.5万件,价格违法行为同比大幅下降58.8%,平台经济截然不同的经营模式和千变万化的价格行为,对政府的价格监管和执法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我国政府对平台经济背景下的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研究和实践均较早,有些规制措施甚至走在了实践之前。但总体来看,这些措施的出发点主要有两点:回应法律的需要和回应管理的需要。这些措施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思想和方式。由于对双边市场背景下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经济逻辑并没有进行深入探讨,传统的以追求公平为出发点的监管思想和监管方式,以及在单边市场背景下设计的价格规制体系和行为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已经无法适应新业态新经济的良性发展要求,甚至面临规制体系空转、规制行为落空的风险,市场价格监管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鉴于此,需要对竞争性商品价格规制的内在逻辑和演进方向进行新的思考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