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历史发展探究

1.1 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历史回顾

回顾中国法学教育70多年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中国法学教育主要经历了引进初创期(1949—1956年)、遭受挫折期(1957—1965年)和基本瘫痪期(1966—1976年)三个阶段。1978年以来,以在校大学生为教育对象的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1978—1987年)、规范化建设时期(1988—1997年)、规模化发展时期(1998—2002年)、发展调整时期(2003年至今)。1978年以来,以法律职业者为教育对象的中国法律职业教育完成了三个转变:从补课式、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转变;从普及性、知识性培训向职业化、精英化培训的转变;从学历教育为主向职业继续教育为主的转变。1978年以来,以全民为教育对象的全民普法教育共开展了五次,实现了三次飞跃:从对一切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公民启蒙教育到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依法管理能力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飞跃;从单一普及法律条文向全方位推进依法治理的飞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虚变实、由弱变强,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飞跃。

笔者认为,在中国法学教育7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改革开放后40多年来的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

1.1.1 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概况

1.1.1.1 法学院校发展概况

1978年,党确定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随即于1984年肯定了商品经济。当时,中国法律工作面临的问题是法律人才奇缺,政法干部素质亟待提高。1977年恢复高考前,全国只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尚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1978—1987年,中国法学教育进入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从1978年的6所迅速增加到1988年的106所,10年间增长了约16.67倍。

以1988年首批高校法律系改为法学院为标志,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进入规范化建设时期(1988—1997年)。在此期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经历了从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开始行业规范改革,法学院系数量持续增加。到1998年,中国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数量增加到214所,较10年前增长了约1.02倍。

1998年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成熟,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特别是1999年依法治国方略被写入宪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中国法学教育进入规模化发展时期与发展调整时期(1998年至今)。1998年以来,以2003年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分界,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可分为规模化发展时期(1998—2002年)和发展调整时期(2003年至今)两个阶段。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经过5年的繁荣发展之后,进入对法学教育定位、质量、模式、层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等全面反思时期。1998年以来,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总结反思的同时,仍然保持规模发展的势头。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有615所院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较10年前增长了约1.87倍。1978—2009年开设法学专业的中国高等院校数量示意图见图1-1。

1.1.1.2 法学专科、法学本科招生培养概况

以1978年全国6所院校录取1 299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为标志,中国拉开了法学教育全面恢复和发展的序幕。法学专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恢复招生后,一批有志于法律工作的青年进入学校接受法学教育。到1988年,中国法学本科在校生达28 325人,10年增长了将近21倍。1988年,中国法学专科在校生达15 329人。

图1-1 1978—2009年开设法学专业的中国高等院校数量示意图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此后,党中央对高等教育,特别是对法学高等教育提出了数量要增多和质量要提高的新要求。司法部发布的《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确定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学教育“必须保持适当高于教育平均发展速度,使办学规模有较大发展”。截至1998年年底,中国法学本科在校生达87 977人,比10年前增长了将近2.11倍;中国法学专科在校生48 548人,比10年前增长了将近2.17倍。

在1998—2002年法学教育的规模化发展时期,中国高等院校实施扩招政策,法学专业未来就业形势与学科地位日益提升,法学教育得以繁荣发展。至2002年年底,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在校生达264 039人,比1998年增长了2倍;中国高等院校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10 807人,比1998年增长了约3.34倍。

2003年,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调整时期的到来。经过20多年的飞速发展,法学教育的欣欣向荣延伸到了中国几乎所有大学,特别是100多所民办院校成为新增法学院系的主要力量。法学教育的繁荣景象之下,是人们对法学教育质量的担忧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的下降。但是,中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招生人数却保持扩大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在校生达465 406人左右,中国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在校生达228 694人以上。1978—2010年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法学专科在校生人数示意图见图1-2。

图1-2 1978—2010年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法学专科在校生人数示意图

1.1.1.3 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概况

197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等院校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228人。1988年,中国在校硕士研究生达847人。1998年,中国在校硕士研究生达10 840人,较10年前增长了约11.80倍。截至2022年年底,中国共有31所高等院校拥有法学硕士一级学科授予权,154所高等院校设有327个法学硕士二级专业点,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75 273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较10年前增长了约6.94倍。

1996年,北京大学等八所高等院校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首批招收539人。199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达22所。同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开始招生。1998年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7 986人,较两年前增长了约13.82倍。至2003年,全国共有8 848人完成培养,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结束,进入正式培养阶段。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10 191人,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30 000人左右,在校法律硕士研究生较1998年增长了2.76倍左右;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增至115所,比试办时增长了约4.23倍。

1.1.1.4 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概况

1982年,中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开始招生时只录取1人。至1998年年底,中国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达1 340人。至2002年年底,中国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达4 157人。2009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达2 208人,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3 355人,法学博士研究生在校学生人数12 116人。据统计,1990—2004年,中国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数量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8.34%,比同期中国各学科在校生数量年平均增长速度高16.82%。截至目前,中国12所高等院校拥有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予权,22所高等院校拥有29个博士二级学科授予权,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1.1.5 法学教师队伍发展建设概况

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为中国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不断发展创造了条件。据统计,1988年,中国有法学教师5 678人,到2002年年底,中国有法学教师22 053人;2005年,增加到47 366人;2006年,增加到53 448人。截至2010年年底,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法学教师已达61 042人。1978—2010年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师人数示意图见图1-3。

图1-3 1978—2010年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师人数示意图

研究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状况,可以发现几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中国法学教育发展速度快。特别是最近10年,中国法学教育院校数量、招生人数等增长迅猛。一方面反映了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快速进步,另一方面反映了法学教育的繁荣有“泡沫”之嫌。第二,中国法学教育发展阶段呈周期性。中国法学教育每经过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后,随即进入规范调整时期,呈现出从恢复发展——迅速发展——调整发展循环往复的基本规律,符合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的规律。第三,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变化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相一致。如法学教育层次的调整,法学教育的内容的变化,法学教育方式的改良等,法学教育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表现出同时期国家法治建设的特点。

1.1.2 中国法律职业教育概况

从1978年开始,中国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是为司法职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的“补课教育”。经过40多年的发展,自成体系的法官职业教育、日益完善的检察官职业教育和逐步发展的律师与公证员职业教育,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教育基本模式。

1.1.2.1 自成体系的法官职业教育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各级法院安置了一批复转军人,接收了一批社会招录干部。为尽快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文化水平,适应审判工作需要,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区)法院也设立了相应机构,对上述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职业教育培训。198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创办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开展的职业教育,有效地促进了全国法院系统人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推动了审判工作的开展,也为法官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97年,国家法官学院在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基础上成立,并在北京、内蒙古、四川、山东等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2008年,国家法官学院建立了中国法官培训网,新增加了法官网络教学培训形式,标志着中国法官职业教育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官职业教育已经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一个高级以上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培训、二级以上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培训、其他法官由中级人民法院培训的三级培训体系已经形成。

1.1.2.2 日益完善的检察官职业教育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的检察官职业教育状况与法官的职业教育状况基本相同。复转军人进入检察院工作的同时,检察系统也从高中毕业生中招录了一批干部。检察官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的方式与前述法官的教育如出一辙。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检察官的职业教育机制日益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是基本形成了中央一级——省一级——地(市)一级的三个层次培训体系;二是对检察官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三是对检察官的培训已纳入法治轨道,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特色。

1.1.2.3 逐步发展的律师与公证员职业教育

与法官、检察官40多年来的职业教育已经自成体系或者日益完善的现状相比较,中国律师、公证员的职业教育发展则相对滞后,尚处于逐步发展时期。在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之前,甚至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之前,律师的职业教育尚处于探索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后,律师的职业教育分为实习律师的培训和执业律师的培训两部分。1997年颁布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对执业律师的培训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法官、检察官、警察的职业教育均有相应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警察学院专门组织实施,律师的职业教育则无相应的“律师学院”等相应机构承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章规定由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的职业教育,但是,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目前的律师协会尚不能承担起此重任。很多律师事务所也没有一套成熟完善的管理、发展体制,缺乏整体、长远的规划,更谈不上对实习律师及职业律师的培训。中国公证员、仲裁员等的职业教育与律师的职业教育大同小异,均处在一个逐步发展的时期。

1.1.3 中国普法教育概况

在中国,除去高等院校开展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机构开展的职业教育之外,从1986年开始,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的,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实施的,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的普法教育,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这种教育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不论从对象、目的、内容上,都与高等院校开展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有所不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进行了五次普法教育,分别是以法律启蒙教育为特征的“一五”普法教育(1986—1990年)、以培养依法治理意识为特征的“二五”普法教育(1991—1995年)、以推进依法治国为特征的“三五”普法教育(1996—2000年)、以实现从学法到用法转变为特征的“四五”普法教育(2001—2005年)和以全面深入展开法律教育为特征的“五五”普法教育(2006—2010年)。每次普法教育的规划都明确规定该次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对象和组织领导及保障等内容;每次普法教育都注重与其所处时期的国情结合,后一次普法教育基本上建立在前一次普法教育的基础之上;普法教育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经过30多年的普法教育,中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治观念普遍提高,国家管理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逐步步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