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是什么对象作案

9月2日,晚, 7:30

交警三中队的会议室

会议室里挤满了人,在这里正在召开9.1案件分析会。

出席会议的有淮沭路沿线四个派出所的所长,两个交警中队的队长,以及刑警队侦技人员。会议由曾毅主持。

交警三中队队长刘海涛首先发言,刘海涛说:“今天零时12分,我们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人报案称在淮沭路47公里处有一具男尸趴在路中间,死因不明,要求我们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我们中队距离现场只有2.8公里,零时18分我们就赶到现场。发现在一辆大卡车上有一个小孩病危,我们立即用警车将小孩送到县医院抢救,现在已经脱离危险。

紧接着我们在与报案人谈话以后,开始进行现场勘查。在尸体倒伏位置0·85米处停着一辆大卡车,卡车前端没有撞击痕迹和擦划痕迹,与死者没有接触到。初步确定该案与大卡车没有任何关系。

接下来对尸体进行正常的体表检查,死者没有遭到碰撞和碾压,体表无明显损伤,怀疑死者是被人抛尸到现场的。我们立即将情况向县局进行了汇报,紧接着刑警队接手此案。

淮沭路是县乡道路,砂石路面。经过勘查在尸体周围除了发现有零星不完整的脚印以外,没有发现其他痕迹。

淮沭路平时夜间过境车辆很少,小三轮天黑以后就没有人再跑了。

据驾驶员许建斌反映,他在晚上9点钟的时候经过现场,没有发现尸体,12时50分再次来到现场时却发现道路中间趴着一个人。

现场除了道路两侧有两个村庄以外五公里范围内没有人家,非常空旷,一般夜间驾驶员经过此路段的时候都会加速行驶不敢停留。

因此我怀疑犯罪嫌疑人熟悉附近的道路情况,了解过境驾驶员的心理状态。才在深夜选择将尸体抛在路面上,让过境车辆碾压,制造交通肇事的假象,来掩盖杀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是经常在道路上作案的老手,有劣迹或者犯罪前科。”

法医王斌说:“在初步确定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以后,我对尸体进行了解剖,并提取了有关物质进行化验。发现死者肺部有明显出血点,颈部遭到挤压的部位皮下有出血点。进一步证明导致受害人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通过对提取物的化验,没有查出有毒成分,排除受害人是中毒死亡的可能。

经过胃溶液检测,确定受害人死亡时间在最后一餐4小时30分左右。如果我们按照早上7时左右用早餐计算,受害人死亡时间是上午11时30分左右。

尸体已经出现硬化,尸斑完全僵硬,根据发案时最高气温30度来分析,在我对尸体进行检查的时候,受害人死亡时间在20小时以上。

尸斑大部分都集中在臀部以下部位,受害人死亡以后可能有很长时间是处于坐姿或者躺靠状态。受害人的背部也出现一定数量的尸斑,背部尸斑的颜色明显比臀部以下的尸斑要淡一些,并且还没有完全僵化。据此判断,尸体在一处放置一段时间以后,才被移动到案发现场。因此我认为尸体出现的地方不是第一现场而是抛尸现场。

受害人体长1.68米,体态中等,皮肤黝黑。特别是上肢和脸上有严重的晒痕。受害人衣着整齐,体表无明显损伤。受害人应该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到犯罪嫌疑人的突然袭击而导致死亡的。

受害人的手指缝里有许多黑色油垢,疑似机油或柴油所留。受害人的左手大拇指被扭伤,左手大拇指和食指指甲缝里有疑似血液的遗留物。

据此我分析,犯罪嫌疑人在受害人遇害前在抢什么东西,受害人用手护着,导致受害人的大拇指被扭伤。受害人同时还用左手护着右手,并且用力撕拉犯罪嫌疑人的手,犯罪嫌疑人的手上应该有损伤。

受害人在遭到袭击的时候,活动空间很小,限制了受害人的反抗空间。犯罪嫌疑人是在受害人的身后,用一只手卡住受害人的脖子,另一只手去抢夺什么东西。这样受害人才可能出现目前的这种症状。

综上所述,我认为受害人的基本特征是:男性,身高1.68米,体态中等,短发。长期在室外工作,是小型机动车驾驶员或者是路边店的车辆修理工。受害人遇害的地方可能在机动车的车厢里。”

驯犬员陈宝强说:“今天警犬阿豹工作正常。它在追踪到村庄的小路上的时候,转了两圈就停止工作。它告诉我们受害人曾经在这个地方有一定的时间停留。受害人是从那里被移动到路面上的。

我对那里进行反复检查,除了在地面上发现有机动三轮车印痕和部分不完整的脚印以外,还在路边的草丛中发现一把断钥匙。

我请了县里有关专业人士进行鉴定,他们认为从钥匙的断面来看,钥匙是刚折断不超过24小时。从钥匙残留部分的形状和花纹来分析,这可能是一把机动三轮车的钥匙。具体是什么样的机动三轮车还要做进一步采样分析。

当地村民反映,昨天上午11点钟以后有一辆小三轮一直停靠在那里,我认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曾经在那里抢夺钥匙。

钥匙在手上抢夺是不可能被折断的,只有一种可能就是钥匙还插在机动车上。犯罪嫌疑人想拔钥匙,受害人拼命护着,在这个过程中将钥匙折断了。

受害人大拇指的损伤应该就是那个时候形成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是抢夺车辆,将受害人卡死是杀人灭口,这是一起抢劫杀人案件。”

侦查员马全发说:“我们负责现场访问工作。淮沭路经过现场时呈南北走向,道路两边各有一个村子。路西村现有87户人家,356人。其中男性201人,女性155人,重点人口7人。

村中大部分青壮年都在外打工。9月1日从现场附近经过的23人,到目前为止没有人承认看见路面上的尸体。有9人看见停在土路上的小三轮车。

村民王道勇说:‘上午11时50分左右我从街上回来,下公路走向通往村里的土路上大概有350米,就看见一辆小三轮车停在路边。三轮车的车头还站着一个男人,二十七、八岁的样子,短头发,上身穿的是浅色短衬衫,下身穿的是运动裤,脚上穿的是旅游鞋。

看样子就是土里土气的标准的农村人打扮。他好像是对车上的人在说话,说什么我没有听见。我从那个人身边经过的时候,还往车厢望了一下,被车厢挡住了什么都没有看见。我以为三轮车可能是抛锚了,也就没有多管这些闲事。’

我问王道勇:‘那个人你认识吗?有没有在什么地方看见过?’

王道勇说:‘那个人不认识,也从来没有看见过。那个人肯定也不是我们街上开三轮车的驾驶员,我经常在外面跑,街上的出租车驾驶员我都认识。那辆车子好像也不是我们乡里的,好像还没有牌照。’

我问:‘你怎么能一眼就看出来那辆车不是本地的车子?’

王道勇说:‘因为车篷子的标志和我们乡里出租车的标志不一样。车篷子上面有字,好像是王营—王集—徐集,后边还有字,我一下子想不起来了。’”

侦查员张成雪说:“村民冯光亮在乡办厂工作,9月1日晚上7点多钟下班回家,在通往村里的土路上看见一辆小三轮车停在路边,当时天已经黑透了。他骑自行车走到三轮车旁边的时候,才停下来,走到三轮车旁边用手拍了一下车篷子,问里面有人吗?没有人回应,于是他就骑着自行车赶快离去了。

路西村有三人开过小三轮车,现在有两人还在开三轮车,另外一个因为交通肇事被吊销了驾驶证。

这个人叫王其湖,男,28岁,未婚,初中文化,路边店车辆修理工。这个人是重点人口,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两年。案件发生以后下落不明,有人早上看见他匆匆忙忙地走了。”

技术员邹玉虎说:“我负责调查路东村。路东村167户527人,其中重点人口11人,开出租车的有3人。9月1日从现场附近经过的有7人。

村民蒋郁兴反映:9月1日晚上8点左右,他到路西村打麻将,在通往村西的土路上看见有一辆小三轮车停靠在路边。十一点半打牌结束,他再次从那里经过,小三轮车已经不见了。因为是黑月头,路上什么都看不清楚,他在经过公路的时候没有注意到公路上有没有人。”

技术员陈凯说:“村民万建辉反映:9月1日中午12时左右,在回家的途中也看见一个人站在三轮车旁边,他所反映的情况与马全发说得差不多,我认为那个人很有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

指导员仲安华说:“尽管我们对受害人是什么人做了一些技术上的分析,认为受害人可能是开小三轮车的驾驶员。但是,受害人为什么会出现在犯罪现场?他是如何出现在现场附近的,这些情况都必须在查明受害人身份以后才能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

我认为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查明受害人究竟是谁?

小三轮车出现在村庄土路上的时间与受害人死亡时间基本一致,与案件发生有没有直接联系,还要通过受害人的行动轨迹来进一步确定。

停在土路上的小三轮车是谁的?是受害人的还是犯罪嫌疑人的?我们现在确定它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只是通过嗅源认定把它联系在一起。车辆的归属对于确定犯罪的属性有很大的关系,这些都需要在查清楚受害人的身份以后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另外现场出现了一个情况还不好解释。小三轮车不见了,尸体却出现在公路上,这是谁做的?是杀人的凶手?还是见财起意的第三者?

如果是杀人凶手,他要有多大的胆子,在受害人被害后十几个小时还敢返回现场将车子弄走,这种犯罪心理是难以想象的。

如果是黑吃黑的第三者把车子弄走了,还有必要再把受害人放到公路中间去制造交通肇事的犯罪现场吗?这明显是多此一举。只要查清楚受害人的身份,这些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刑警队长沈军说:“我们确定小三轮车与受害人有直接联系,现场情况反映受害人就是在小三轮车上遇害的。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就是抢夺小三轮车,杀人灭口只是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抢劫目的排除障碍的手段。

犯罪嫌疑人会不择手段地将小三轮车占为己有,现在小三轮车失踪了,就证明这个推论是成立的。因此我认为劫车的和杀人的应该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

刚才有的同志提出:为什么犯罪嫌疑人杀人以后不迅速将小三轮车弄走?

通过排查我们发现在土路上的小三轮车,应该是在晚上9时30分到12时30分之间被犯罪嫌疑人转移的。小三轮车失踪的时间与受害人被害的时间相差10多个小时,据此推断小三轮车不可能是凶手弄走的,我的观点是恰恰相反。

由于遭到受害人的强烈反抗,车钥匙也被弄断了,犯罪嫌疑人不可能立即将小三轮车开离现场。大白天的犯罪嫌疑人不敢将小三轮车直接推到村里隐藏,只有等到夜深人静的时候才将小三轮车弄走。

小三轮车不能开,要离开现场只能推着走或者用其他交通工具拖走。现场并没有其他车辆碾压痕迹,犯罪嫌疑人只能是推着将小三轮车弄走。附近除东、西两个村子以外,五公里范围内没有村庄。

犯罪嫌疑人将小三轮车藏在什么地方?只能在东、西两个村子里。目前我已经发现一名犯罪嫌疑人,这个人叫王其湖,具备作案的基本条件。

我的意见是:集中力量对这两个村子进行地毯式排查,就能够直接找到被抢的小三轮车,以物定人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一举破获此案。”

曾毅说:“交流发言就到这里。刚才大家汇报了今天的工作情况,并且对当前的侦查工作谈了很好的看法,讲得都很好。下面我就9.1案件侦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这是现场方位图,为了使大家能更加直观地了解现场的情况,我还是从现场先说起吧。”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第一对案件的初步认识。

曾毅接着说:“第一我想谈一下对案件的初步认识。我们从现场图上就可以看出,9.1案件的犯罪现场从直观上来看非常简单,就是一个抛尸现场,现场是一条光秃秃的公路,没有任何遮蔽物,这样的现场我们很难进一步作出任何判断。

受害人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遇害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什么?从现场的情况来看目前还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

曾毅用粉笔在黑板上画出了警犬的追踪路线,接着说:“警犬的追踪把案件的线索引向了田间的道路上,把两个现场串联起来,9.1案件的犯罪动机就逐步地显现出来。

在谈论中大家一致认为受害人很有可能就是小三轮车上的驾驶员,这是一起杀人抛尸的现场。顺着这条思路拓展下去,9.1案件侦查工作的方向就渐渐清晰了。

三轮车的出现,为进一步确定侦查范围提供了依据。我们知道开三轮车的驾驶员有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即开三轮出租车时不下路,不越界,不开夜车。”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了:一不下路。接着说:“一不下路,指的是三轮出租车只能在公路上跑,不能下路直接跑到村子里。到村子里的土路都是坑坑洼洼的,小三轮车开在上面很容易翻车。为了自身和乘客的安全,在正常的情况驾驶员是不会轻易地将车子开到土路上。

现在受害人的车子却出现在村间的土路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可能存在两个原因: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1、熟悉或认识。

接着说:“1是乘客与驾驶员熟悉或者认识,驾驶员为了给对方提供方便,准备直接将乘客送到地头。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2、利诱或威胁

曾毅接着说:“2是驾驶员受到了利诱或者威胁,被迫将车子开下路,导致在土路上遇害。

乘客许诺驾驶员如果能够直接将其送到目的地,将加倍付给车费,导致驾驶员贪财动心,将车子开下路。受到威胁很容易理解,乘客在车上用武力胁迫驾驶员将车子开下路,驾驶员只能被迫照做。驾乘人员的这种关系为我们在排查中缩小了工作范围。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二不越界。

曾毅接着说:“二不越界。从事出租车行业的都有这样的规定,谁跑哪一条线是固定的,任何人都不能越界。否则就会遭到同行们的谴责。这就为我们确定受害人所在地提供了十分明确的范围。就是受害人居住地应该在淮沭路沿线。”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三不开夜车。

曾毅接着说:“三不开夜车。在一般的情况下夜间搭乘三轮车的乘客很少,而且小三轮车在夜间行驶非常不安全。所以三轮车不开夜车。过境的其他车辆也不可能注意到停放在公路边的三轮车。现在停放在土路上的三轮车不见了,它肯定是被附近村里的人弄走了。

作出这样的判断的前提是,公路上的现场和土路上的现场,两者之间必须有一定的联系,我们是怎么样把这两个毫不相干的现场联系到一起的?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1、死亡时间11时30分左右。

曾毅接着说:“1是受害人的死亡时间。根据法医鉴定受害人死亡时间是11时30分左右,而小三轮车出现在土路上的时候,正好在这个时间段里。车辆停靠的时间与受害人的死亡时间是吻合的。因此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受害人可能就是在土路上遇害的。”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2、断钥匙。

曾毅接着说:“2是警犬嗅源追踪到土路现场,并且在那里发现了一把断掉的钥匙,说明受害人曾经在土路现场停留过。”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3、公路与土路停留的时间是一致的。

曾毅接着说:“3是公路上尸体的死亡时间与三轮车停靠的时间基本一致,死者的基本特征反映他应该是开三轮车的驾驶员,所以我们可以断定公路上的尸体就是土路上的受害人。土路上的现场应该是第一现场,公路上的现场是第二现场,即抛尸现场。

把两个现场联系起来分析,我们在查找受害人身份的范围就进一步收缩。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工作重点就要从小三轮车的调查展开。

要进一步确定受害人身前活动的轨迹,就必须先查清楚受害人的身份,这项工作就必须从三轮车入手开展调查,排查三轮车的去向。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抢劫三轮车,由于受害人的反抗,将三轮车的钥匙弄断了,使三轮车不可能开走。

白天将车子拖走或者推走很容易被人发现。所以犯罪嫌疑人才在深夜将三轮车弄走。究竟是什么人将三轮车弄走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大家存在意见分歧的焦点。

有的同志认为,偷走三轮车的人就是杀人凶手。从现场的情况来看,没有出现交通工具拖拉的痕迹。那么犯罪嫌疑人只能是将车子推到附近的两个村子隐藏起来。找到车子的下落,就能够抓获犯罪嫌疑人。

还有的同志认为,盗窃三轮车的人不一定是杀人凶手。盗窃三轮车的人仅仅是见财起意,顺手牵羊。从犯罪心理上来分析,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在杀人以后十多小时,再返回现场将三轮车弄走。要查出9.1案件的真正凶手,首先必须查清死者的身份,在确定死者身份的前提下各项侦查工作才能全面展开。”

曾毅在黑板上写下:第二侦破9.1案件工作意见。

曾毅接着说:“侦破9.1案件工作意见。

一是集中警力对路西村、路东村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是查找三轮车的下落,以车找人。有无突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人员,这项工作由刑警队负责。

二是通过宣传媒体发布寻人启事。淮沭路沿线四个派出所要广泛发动群众,把寻人启事张贴到每一个村。要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争取尽快地把失踪人员的情况查清楚。这项工作由派出所负责。

三是淮沭路沿线的两个交警中队,对境内小三轮车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通过出租车驾驶员来发现失踪的三轮车线索。这项工作由交警中队负责。

四是对公路沿线的修车行业进行一次清理,堵塞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这项工作由派出所负责。

五是在淮沭路沿线的出租车停靠点上,布建专案特勤。负责搜集案件发生前后的各方面信息,这项工作由刑警队负责。

六是王其湖的犯罪疑点正在逐步上升之中,现在决定对王其湖进行专线侦查。要迅速查清王其湖可能藏身的地方,发现其踪迹要立即把他控制起来。另外,明天安排一个侦查组化装开展搜查,重点是在王其湖家的周围进行搜查,这样既可以避免打草惊蛇,又可以减少村民的恐慌心理。

各单位回去以后要立即作出安排,工作情况每天下午五时上报9.1案件指挥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