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8年10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台发〔2018〕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两岸一家亲”理念,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的精神,结合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际,以及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社会办、市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文资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农业局、市中医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证监局、北京银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等单位同意,研究出台《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具体措施如下:

一、积极为台资企业在京投资和经济合作提供同等待遇

1.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要求,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等领域,可以通过人才、资金、技术等形式,参与投资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的高端、智能、绿色制造企业,与在京注册的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投资促进局)

2.运用京台科技论坛品牌活动,加强京台两地工商团体联系,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发展,促进项目洽谈对接,深化两地经贸科技交流合作。(市台办、市商务委)

3.台资企业在京设立总部,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要求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和补助。(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4.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设在本市的研发中心经审核认定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可享受企业所在区或科技园区所给予的支持政策。(市科委、市商务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5.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鼓励台商投资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土地出让底价与大陆企业执行统一标准。(市规划国土委)

6.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可以通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参与本市在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

7.支持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与大陆供应商享受同等政策,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参与政府采购,与采购人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市财政局)

8.台资企业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9.在京注册台资农业企业与大陆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同等条件申报北京市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农委、市农业局)

10.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参与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评选,申报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商用化项目,享受与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市知识产权局)

11.鼓励中关村示范区台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通过评审的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市知识产权局)

12.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申请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相关服务,享受同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市知识产权局)

13.支持在京注册的台湾金融机构、商家与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及在京注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4.台湾征信机构可与在京企业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5.在大陆地区注册且经营贷款业务的台资银行可与在京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

二、鼓励京台两地教育文化交流合作

16.鼓励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法律、青年、妇女、社区、旅游、养老等领域参与北京文化周、北京文博会、北京特色周、京台社区发展论坛、京台美丽乡村文化论坛、女性论坛、体育交流会、养老交流会等各类旨在促进京台两地融合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交流活动。(市台办、市农委、市社会办、市妇联等有关单位)

17.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可被推荐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亦可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在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市科委)

18.受聘于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被推荐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亦可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科委)

19.在京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台湾同胞,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可以申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市科委)

20.台湾教师通过聘用方式在京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21.鼓励台湾基础教育机构、台湾中小学校长参加京台基础教育校长峰会,建立京台基础教育学校交流合作机制,促进京台两地基础教育共同发展。(市台办、市教委)

22.支持台湾青年参加两岸青年交流合作北京峰会、京台青年交流周、两岸大学生系列交流营、两岸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等京台两地青年交流活动。(市台办、市教工委、市教委、团市委)

23.在京注册从事文艺创作、文化交流的台资企业,可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申报北京市文化艺术基金项目。(市文化局)

24.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北京市在海外举办的各类中华文化交流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化局、市文资办、市文联)

25.在北京市文化创意大赛中单独设立台湾赛区,设立单独奖项。(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市文促中心)

26.鼓励台湾同胞来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办文化创意企业,给予同等的政策扶植。(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

27.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加入北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市民政局)

28.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京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9.北京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30.支持京台两地开展电影、电视剧等方面的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31.对北京市图书进出口经营单位申报的台湾地区进口图书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备案流程。同时段申请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逐步为在京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3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北京市“海外人才聚集工程”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等。入选市、区或园区优秀人才计划(项目)的台湾专业人才,在住房支持、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可享受相应政策。(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管委会)

33.在京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在教学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大陆学生同等待遇。(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34.在台湾高校就读学生或已毕业的创业青年可参加京台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入围决赛团队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京台青年创业基地等在京创业孵化机构,享受创业企业支持政策。(市台办、市教委)

35.在京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作为工商注册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组建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在办公场地、孵化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与大陆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市台办、市教委)

36.北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就业,聘用单位与台湾居民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在北京市事业单位就业台湾居民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就业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市人力社保局)

37.在北京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北京市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北京青年五四奖章、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市台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38.台湾同胞可以报名参加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单位及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9.在京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籍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实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市卫生计生委)

40.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申请执业注册。(市卫生计生委)

41.已经在台湾地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台湾医师,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在京短期行医职业注册或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市卫生计生委)

42.台湾同胞在北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本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市中医局)

43.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合格,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可在京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北京证监局)

44.建立台湾青年来京实习、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为在京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创业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做好台湾同胞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市台办、市人力社保局)

45.建立在京台生台师政策信息沟通机制,每季度面向在京台生台师发布实习、就业岗位信息,进行政策信息解读。(市台办、市教委)

46.设立北京涉台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聘请台籍相关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从事涉台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市台办)

47.鼓励在京执业的台籍律师参与北京市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工作。(市司法局、市台办)

48.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北京市扶贫、支教等基层工作。(市扶贫办、市民政局)

49.鼓励在京居住台湾同胞参加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活动。(市民政局、市社会办)

50.在京合法稳定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市人力社保局)

51.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和使用等方面与本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2.在京工作居住台湾同胞的台籍未成年子女,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适龄儿童,在义务入学中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市教委、市台办)

53.在京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4.在京工作、居住台湾同胞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市公安局)

55.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京可以享受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及6项基本公共服务、9项便利措施,与北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

除以上各项措施外,对于国家部委和北京市制定出台的各项惠台措施,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予以贯彻落实。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