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民警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
- 徐伟红 高洁主编
- 2363字
- 2024-06-06 11:23:15
第五条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条文主旨】
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规定必须事前公布,否则不能予以执行。
【新旧条文对照】[16]
【适用指南与执法风险提示】
一、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公平及公开原则并称为“行政三公原则”。行政公正、公平在行政处罚领域可具体体现为“过罚相当”。这就要求在设定行政处罚层面,所设定的处罚种类、形式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较轻的违法行为设定处罚种类中较轻的申诫罚;较重的违法行为设定较重的资格罚甚至人身罚等。[17]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新增的应急处罚(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可以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也是“过罚相当”的具体体现。实施行政处罚亦应遵循“过罚相当”,不应出现违法行为人“小过重罚”或“大过轻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原则在实践中的要求为:应平等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考虑相关因素,所作处罚不歧视、无偏私。对于同类案件,应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类案类罚,保证适法的公平性。对此,各地公安机关出台的处罚裁量基准有效地保证了执法中处罚公正、公平的实现。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原则还体现在处罚的程序应公正,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二是应认真、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偏听偏信;三是允许当事人陈述与申辩,重大处罚当事人可申请听证,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对其的处罚;四是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等。这些既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处罚程序的公正性。
二、行政处罚应遵循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的公开按阶段可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以及事后公开三个阶段,依据行政处罚法,每个阶段的公开都有相应的要求。
就事前公开而言包括以下要求:首先,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相关规定应公开,法律必须公布否则不得执行,因为不能要求公众遵守“看不见的法”。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次,事前公开还要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公开;最后,作为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除其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外,其设置地点必须向社会公布。
事中公开,指的是行政处罚的执法全过程除依法应保密的外,[18]都应予以公开。现场启动执法程序时,执法人员应身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无论是否现场执法,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均需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这次修改中增加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目的就是解决处罚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
事后公开,则是指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这些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主要违法事实;[19]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其他应该予以公开的内容等。一般公开处罚决定的方式为在行政机关的官网或官方微博上予以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所要求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这一标准在实践中该如何把握。是指当事人本身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还是指案件本身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笔者倾向于后者,如果案件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或者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则符合“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这一标准。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8月6日)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