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察处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追究违法的公职人员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予以问责。

监察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依法开展问责调查。调查结束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书面提出问责建议。

【适用要点】关于问责调查,通常情况下,不采取留置、讯问、搜查等措施。只有涉嫌职务犯罪,情节恶劣,才可以使用留置等措施。

【典型案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鲁政字〔2021〕39号)。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在廉政建设、权力制约、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以及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纠正的,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应当跟踪了解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推动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适用要点】本条对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进行列举。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坚持事前、事中、事后“三步走”,精准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实践中,个别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制发监察建议时较为随意,如某县纪委监委向某公立学校发出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监管的监察建议。学校食堂卫生监管应由市场监管局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由学校来履行,故应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监察建议更为合适。

另外,针对监察建议落实到位,要求纪检监察建议不能“一发了之”,坚持“谁制发、谁负责、共监督”工作机制,下发纪检监察建议的部室、机构须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程序要求落实整改、建章立制,加强对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定期跟踪并实时掌握被建议单位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自查自纠整改情况,确保建议落地见效,以维护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