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与测试
- 刘飞编著
- 10字
- 2024-06-06 12:25:25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第三十八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公务员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确定。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称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十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适用要点】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故此条规定含有“党组织”。
本条例与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相一致,根据不同情形将委派主体明确为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等,将委派方式明确为“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
本条第二项提到的职责人员不含履行经营职责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求其具有代表性(代表国有股)。
【典型案例】某国有参股公司副总经理H,在履职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孔某由国有出资方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党组指派到该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十一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适用要点】本条规定利用国有资产,不包含集体资产。
本条提到的事业单位规定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保持了一致,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司机、打印员等工勤人员,通常不属于监察对象。
【关联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
(二)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
(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适用要点】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均属于监察对象。
村民小组长在行使集体事务管理职能的情况下,也属于监察对象。
【典型案例】如某村村民、群众W,聘任到村委会负责财务工作,在该村开展抗汛工作期间,具体协助乡政府从事救济物资发放工作,其在物资分配上优亲厚友、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影响。[14]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一)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二)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四)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适用要点】本条在细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范围时,注重与刑法规定的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衔接。
本条第二项所指人员,如借调人员、实习人员、辅警等。
本条第三项所指人员,如乡镇供销社班子成员。
本条第四项所指人员,如某国家机关在某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临时聘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成立评标委员会,这些组成人员临时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共事务,行使了公权力。
【典型案例】如某市煤炭公司董事长W,同时担任本市人大代表,其利用担任人大代表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议案中加入了针对其同类企业的优惠建议,产生不良影响。[15]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