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与测试
- 刘飞编著
- 11字
- 2024-06-06 12:25:24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
上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认为决定不当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监察委员会反映。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按程序予以纠正,或者要求下级监察委员会予以纠正。
【适用要点】请注意关键词“同时”,这意味着不存在先后问题。
下级监委若认为上级监委决定不当的,坚决执行是前提。
请注意结合本条例第二百一十一条理解本款。此处明确上级监察机关纠正下级监察机关错误决定的依据。
【关联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百一十一条 复审、复核机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卷宗,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承办部门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审批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决定应当送达申请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坚持复审复核与调查审理分离,原案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审复核。
第十一条 上级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统一调用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办理监察事项。调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监察机关办理监察事项应当加强互相协作和配合,对于重要、复杂事项可以提请上级监察机关予以协调。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向地区、盟、开发区等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向街道、乡镇等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开展监察工作,受派出机关领导。
【适用要点】相比《监察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增加了“事业单位”的表述。
【关联规定】《监察法》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移交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适用要点】请注意限定词“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并不是所有的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均有职务犯罪调查权。目前,省级及以下的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暂无职务犯罪调查权。
2019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指导意见,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相关事宜作出规定。该指导意见对工作地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管理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组(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案件,一般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机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管辖,经与省级纪委监委协商,也可以由地方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涉嫌违纪问题,一般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立案审查。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认为由地方纪委监委管辖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以由地方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地方纪委监委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协商,也可以进行立案审查。[7]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该意见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8]
请注意关键词“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