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前言:网络信息法的兴起与挑战
- 网络信息法基础与前沿问题
- 龙卫球
- 3675字
- 2024-05-31 11:29:22
本书是作者十余年来就网络信息法进行持续研究所形成的理论成果,旨在探究其作为新型法域的兴起缘由和机理形成。“网络信息法”准确来说应称为“网络与信息法”,其兴起与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等信息科技发展和应用密切相关,因此是广义科技法的一部分。但是它与工业文明时代的科技法又存在重要的代际差异,体现了信息科技与工业科技在应用和功能上的巨大不同。本书的目的不仅是简单肯定一个“网络与信息”法律领域的发生与发展的必要性,而是希望通过一种与时代发展同步甚至略有超前的现实研究视角,去探索或者说揭示这一新型法域的发展的必然性、原因、机理及过程,同时不揣冒昧地即时回应这一法域发展所提出来的重大法治需求和理论挑战。
网络信息法的兴起,毫无疑问地成为这个时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早已从有无必要针对网络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的怀疑论,发展为再无犹豫地从“网络与信息法”的独特角度不断展开立法。顾名思义,这一法域的形成和发展是以“网络+信息”的法律需求为驱动的,缘起于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导致信息利用方式和意义所出现的嬗变:当互联网自身通过技术发展到一个“奇点”,导致数字信息化全面爆发,使得信息规范问题显得前所未有的独特和重要,这个法域就顺理成章形成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虽然可能对基于网络信息科技发展而促生的特殊法律范畴,有时随口概称为“网络法”“网络空间法”“互联网法”,甚至“数字法”等,但是从本质上看,最能反映其规范实质的概念却是“网络信息法”。
早期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某种意义上“计算机法”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限于计算机程序或者软件是否纳入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纳入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细微问题,因此严格来说谈不上专门立法。之后,互联网技术发展出来,无数计算机在网络系统中链接起来形成所谓“网络空间(Cyberspace)”,这时关于网络空间的规范意识开始出现。但是,互联网应用初期,网络空间的主体活动严格来说还不足以导致网络与信息法产生。因为,互联网初期的主要技术应用,体现在邮箱和邮件、网站主页新闻和信息、BBS论坛等信息交互系统的发展,围绕这些应用产生的规范话题主要体现为是否应引入现实规范必要,出现诸如“谩骂网友”“人肉搜索”等争议。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应维护互联网构建者追求的“虚拟自由”,尊重互联网的虚拟性,对既有法律之于互联网活动规范的可适用性予以尽可能的限制。所谓“有网必有网络空间法”简单化思维被抑制。
但是终于有一天,“网络信息法”概念被引出。其时点是网络科技发展和应用导致信息爆发之际。网络信息科技经过多次迭代应用之后,互联网发展与信息出现一种前所未有的渐进重合趋势——互联网功能迅速的数字信息化。网络信息科技不断提升,其结果是网络信息化价值日益凸显,反过来牵引了互联网重心向网络信息化前移。于是,互联网的功能依赖于信息功能,互联网的价值越来越体现为数字化信息聚集和利用的价值,网络与信息法呼之欲出。“网络信息法”又可以区分为开始和全面兴起两个阶段。
“网络信息法”的开始阶段,即20世纪初期。此时,网络信息开始呈现出重要性,但主要是以逆向的安全风险方式体现的。网络信息安全进入视野的原因,主要是频繁出现未受邀请者(包括黑客)通过互联网技术侵入或者威胁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信息系统的事件。侵入者目的不一,或者是好奇,或者是破坏或攻击,或者是为了窃取他人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为此产生了最初的所谓“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特殊规范问题,重点是通过加强规范阻止侵入计算机、破坏网络系统安全、窃取他人信息。为此,有关国家先是针对相应的加害活动,通过刑法、民法确立新的犯罪类型或者侵权类型加以应对。开始偏重于传统犯罪治理中的事后治理;后来越来越关注必要的预防治理,进而产生与传统法律保护和治理理念差异甚大的立法思维。为此,一些国家同时期启动了专门意义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我国专门立法意识比其他网络发达国家稍晚,直到2016年才正式出台《网络安全法》,但是系统化程度更高。
“网络信息法”的第二阶段,则是以网络与信息价值基本重合为标志。结果是网络法迅速向网络信息法方向聚焦和发展。这一阶段以2012年为开端,到今天日臻成熟。2012年,大数据技术得到开发和应用,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带动数字化信息爆发的技术也推波助澜,其合力的结果,使得网络运营急速向大数据经营发展,基于网络信息数字化的数据资源集聚和赋能利用成为主要互联网平台的业务重心。之后,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靶向应用技术进一步开发和部署,大数据条件下的数据资源赋能机制又获得了自动化决策、智联网架构等更佳实现场景,并且出现了基于信息赋能应用的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的全域数字化趋势,使得互联网发展与数字化信息运营几乎完全融合起来,出现了网络与信息的功能兼并。在这种意义下,“网络信息法”全面确立,互联网立法进入全面数字化信息规范的新阶段。互联网状态下大规模数字化信息生成、收集、利用等涉及的权益保护、利益和风险分配和侵害救济等问题,成为规范的焦点。
网络信息法的全面兴起,使得经过很长一段时间表现模糊的网络法律规范问题终于拨云见日。这一时期,面对网络不断强化信息化和出现新的数字化信息赋能应用场景的现实,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物联网、数字市场与产业、智慧政府和社会等立法需求呼啸而来。这些立法的聚焦点,实际都是网络数字信息化背景下的相关利益保护和合理监管问题。例如,我国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表面上可以看成是一部融电子合同交易和管理立法为一体的特别法,但其重点是平台基于数字化信息运营背景而开展电子化交易的特殊规范问题。我国2021年出台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直接显示出当今网络立法重心就是网络信息立法。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宣示,成为我国当代网络信息法律体系的基石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网络信息基石法,意味着现在的立法者面对网络信息科技导致的数字化信息大爆发大应用,无论具有多大的个人福利或社会福利,都不能忽视一个更加重要的规范保护目标,这就是要保护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本身,因为它是数字化时代人格新范畴,也是治理信息科技应用新风险的关键所在。这是本书研究所揭示的核心价值所在。
本书研究呈现了主题上的丰富性,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数据与虚拟财产保护立法、人工智能与智能制造法律政策、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治理、电子证据与数字正义等领域。这些主题不是作者随意选择的,而是反映了网络信息法的实际范畴。这些部分以一种类似部落联盟的方式发生关联,符合现在网络信息法的架构特点。研究风格上属于“现实回应型”,均出自对重大现实实践需求的思考,而不是基于某种统一化理论的演绎作业。作者研究虽然无惧于不成熟,但仍然希望不是一种冒进,尽量坚持三个“尊重”作为前提:尊重这一领域属于新型法域的特点,采取与现实立法、管理、实践需求紧密互动的建构研究路径;尊重这一领域具有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的特点,秉持比较法和比较政策的开放研究思路;尊重这一领域基于新技术不断更替应用从而具有不确定性的发展特点,重视交叉、分叉和预留可能性的动态研究方法。
成书之际,特别感谢我在北航工作所具有的得天独厚交叉研究环境和条件,十余年来通过积极与计算机、电子信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学科团队的合作和研究交流,我自认大大减轻了对航空航天、信息化等学科的疏离感,进而增强了对于网络信息法做好拓荒研究的责任和信心。在此感谢多年来帮助我的航空航天、信息化学科的各位良师益友,考虑到挂一漏万的后遗症,就不一一列名了。也要感谢承担网络信息立法预研或起草任务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委托我进行专题研究,或者邀请我参与立法,使我获得了与立法同步研究的机会和便利;相关管理部门、司法实务部门以及部分平台企业,为我的研究提出了需求指引和相关素材,体现了产学研合作的诸多优势。我所在法学院牵头与部委共建的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网信办网络国际空间治理研究基地、北京市科技创新研究中心基地、中国科协科技组织与公共政策研究院等八个省部级科研基地为我的研究也提供了高端和便利的平台支持。我的许多研究虽然取决于自己的志趣,但最终能够全力完成,还必须感谢多项课题支持,没有课题的压力和经费支持,很难想象我会持之以恒、保持效率。相关课题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委托项目、教育部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委托项目、工信部科技司和无线电管理局委托项目、中国法学会委托项目、网信办委托项目、中宣部人才计划项目等。相关研究成果,或体现为研究报告,或体现为论文发表,收入本书时都进行了系统完善和修改。同时,感谢十余年来支持我从事特色研究的团队合作者,包括相关课题成员和我指导的多位博士生、博士后,很多研究是在他们的期望和激发下完成的,或者得到资料上的帮助和讨论上的启发。还要感谢出版社编辑韩璐玮和王紫晶,对于本书出版付出了足够的耐心和智慧。最后,学力有限,谬误和不足难免,敬请读者指正。
龙卫球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