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企业破产168问
- 杨彦兵 刘丽云编著
- 1569字
- 2024-06-03 16:36:24
第5问:引入破产程序对困境房地产企业有哪些积极意义?
通过研判发现,困境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境主要有:
第一,集团破产现象突出,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融资成本高,利息一直增加。申请破产的房地产企业集团内部往往既有开发企业,又有建设施工企业,企业间人力、财务高度混同,互为担保,债权债务关系复杂。
第二,破产企业经营管理混乱,资产清理困难。
第三,工程挂靠普遍,在建工程烂尾,变现困难。
第四,劳务分包引发欠薪。房地产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建设施工企业通常以劳务分包方式解决劳动力投入,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常常会衍生欠薪问题。
基于此,引入破产重整程序对困境房地产企业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房地产企业可以继续营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由此可知,破产重整程序中允许债务人继续营业,进入程序后房地产企业的施工、建设与营销等营业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通过复工续建方式使困境房地产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满足条件时,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丧失企业控制权。《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大额债权利息停止计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由此可知,当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大额债权的利息停止计算,同时在重整程序中可将已经产生的利息作为劣后债权进行清偿,较好地剥离困境房地产企业债务负担。
四、抵押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可知,进入重整程序可以阻断困境房地产企业抵押物被拍卖执行的风险。
五、通过重整程序有利于公平清理债务。进入重整程序后,由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梳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将困境房地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清偿、债权调整、经营计划等方案进行整合并形成重整计划草案,由各类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行使表决权,以多数决的方式理性地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通过重整程序,能够实现各类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保障重整程序的公平性。
六、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破产企业的税收、社保和行政审批等难题。用好破产费用综合保障机制,妥善化解农民工欠薪问题,优化资源配置。
[1] 王欣新:《破产王道》,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页。
[2] 王卫国:《破产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3] 王卫国:《破产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页。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108/0cf4f41b72fe4ddeb3d536dfe3103eb3.shtml,访问日期202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