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企业破产168问
- 杨彦兵 刘丽云编著
- 788字
- 2024-06-03 16:36:25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6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我国目前启动破产程序有四种形式:
一、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也就是说,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自己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二、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四、执行转破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提出“执转破”,该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细化了执行转破产审查的三个条件:(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