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企业破产168问
- 杨彦兵 刘丽云编著
- 1285字
- 2024-06-03 16:36:25
第8问: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如何转化?
一般来说,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对债务人造成的后果不是终结性的,不会导致其丧失法人资格。因此,在债务人重整或和解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因债务数额过大导致的无法偿还债务或者重整、和解的程序遇到实质性的障碍、债权人会议始终无法表决通过等问题,这就涉及程序之间的转化。
一、破产和解转化为破产清算
根据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亦均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出现以下情形,法院应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和解程序未通过或通过但未获法院认可。《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协议无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重整转化为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重整程序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
(一)重整计划未获批准。《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债务人自身有三类恶意行为。《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重整计划无法被执行或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破产清算转化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
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在法院宣告破产之前,债务人仍有机会进入和解或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救济途径,一旦被宣告,破产企业将走向“死亡”。由此可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转化为破产清算在程序各个阶段基本均可实现,而破产清算转化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仅可在程序初期进行,且仅能转化为一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