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问:府院联动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其必要性如何?

府院联动是指破产程序中法院主导司法程序、政府主导维稳风险管控与相关行政事务协调推进的一种模式,是目前在破产审判工作中解决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的一种协调联动机制。

一、关于府院联动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职责范畴[1]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也要求“建立政府法院协调机制”,支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条件受理各类破产申请[2]

(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更是进一步明确将政府与法院协调作为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之一[3]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要求推进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协调机制[4]

二、关于府院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因烂尾楼项目遗留问题涉及相关利益主体众多,衍生的社会问题复杂,单纯依靠司法力量往往难以推动,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往往又缺乏强制执行力,通过府院联动的模式,能较为有效地解决破产衍生的社会事务,同时有利于及时推进破产程序,依法依规推动烂尾楼项目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