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企业破产168问
- 杨彦兵 刘丽云编著
- 653字
- 2024-06-03 16:36:29
第18问: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企业有哪些影响?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对破产企业人员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影响
第一,债务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转由管理人行使。债务人做出的认可影响破产财产的行为,包括转让财产、免除债务、签订合同、物权登记、债权让与、债务履行等被禁止。
第二,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第三,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受领,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第四,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影响,管理人对破产重整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选择履行权,以避免破产前债务人签订一些对债权人不利的合同。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不仅包括民事执行,也包括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目的是扩大破产财产的范围,防止破产财产的减损。